人大代表培训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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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培训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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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培训提纲
人大代表参会基本知识
一、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代表是什么
(一)概念。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而不是“人民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1、它严格依照普选原则选举产生;2、它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3、它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享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的特别保障;4、它的行权活动要受到人民的严格监督,当人民不信任自己选出的代表时,随时有权予以罢免;5、它是一种职务,而不是荣誉称号;6、它实行任期制(一届五年),是一种常任职务,而不是“会议代表”。
《代表法》指出,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二)性质。
它是人民的代言人,它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人民的整体意志,这就是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为了人民,属于人民,代表人民,人大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因此,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志,既是代表的活动宗旨,又是人民的根本要求。
“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就是代表性质的形象概括。
人大代表既要代表选举人的利益,又要代表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整体利益。
当然,首先应该代表好选举人的利益。
理由有四:
其一,从法律条文上看,《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都明文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里所谓的人民显然是指选举人。
其二,从情理上讲,我国的人大代表大都是兼职,不脱离原生产工作单位,同人民群众朝夕相处,最了解人民群众的情绪和愿望,可以较为准确地代表他们的利益和意志。
人大代表只有从选举人的利益出发行权履职,才能在此基础上真正体现行政区域内的整体利益。
因为,全体人民的利益,只能通过真实地反映出来的各个区域的人民利益的综合,才能真正实现。
很难想象,连自己身边最熟知的人群的利益都代表不好,却能代表好他所不够熟知的“全体人民”的利益。
其三,从接受监督上看,《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都明确规定,代表要受选举人的监督,选举人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至于监督的主要内容,除遵纪守法、模范带头外,忠实履行代表职责、忠实代表选举人的利益也是监督的题中之意。
其四,从实践上看,过去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关于三峡工程的表决就是以微弱多数通过的,还有上千张的反对票和弃权票,除了观点上的分歧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
(三)地位。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代表的地位:
其一,他是国家的主人。
1、他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央军事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包括罢免)。
2、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人民的意志通过他们上升为对全社会都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家意志。
其二,它是人民的公仆。
它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大代表的所有发言和表决,都必须且只能代表人民的意志。
其三,在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内部,每个代表都是平等的一员。
不论工作职位的高低,在任何一项行权活动中,每个代表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四)作用。
1、联系群众。
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向“一府两院”表达意愿,“一府两院”通过人大代表宣传政策精神。
2、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二者是根本一致的。
人大代表要把党的主张变成人民的意志进而上升为国家意志。
3、体现民意。
人大代表通过集体行权,努力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便更准确、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
二、代表职权的行使——代表做什么、怎么做
《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规定在本级人大开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可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放弃执行职务就是失职。
(一)代表在本级人大开会期间的工作
1、出席会议。
召开会议是人大集体行权的主要方式,出席本级人大会议,是代表行使会期职权的基础和前提。
《代表法》对代表出席会议给予了时间上、物质上和人身自由等方面的保障;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
2、审议议案和报告。
审议是人大代表审查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是正确行使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的基础。
需要强调的是,审议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审查、评议和监督,而不是“学习”和“贯彻”。
《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等,这些,都必须要由与会代表进行充分地、实质性的审议;凡是未经人大代表审议的报告和议案,不得提交表决。
审议中,代表要对提交审议的报告和议案进行逐条逐款、甚至逐字逐句的研究,从各种不同的侧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就要求代表:
一是平时要充分了解政情民意,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要认真阅读议案、报告等文件,全国和市市县人大都明文规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在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将有关报告发给代表,请代表提前审阅,这就为我们的充分阅读和审议提供了方便。
三是要有积极的参政热情,以主人的姿态参与审议。
四是在发言中要充分代表民意,客观评价“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不能一味地歌功颂德或者一味地发牢骚,更不能假公济私。
3、质询和询问。
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满意而提出的质问,是一种比较严厉的监督形式。
而询问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就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提出的疑问,由有关国家机关的人员到会答疑解惑,它是一种口头调查方式。
(1)二者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质询是“不满”,是责难、是强制性地监督;询问是就不懂或不清楚事项进行口头调查。
②对象不同。
质询只限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检“两院”;而询问还可向本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
③程序不同。
质询案的提出、答复都有严格法定程序;询问不限人数,随问随答,派相关人员答复即可。
④结果不同。
质询案必须有结果。
或检查、整改,甚至提出罢免案;询问则是说明了事。
(2)县人大代表进行质询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质询案的提出。
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才能提出。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对象不明确,无法决定由谁答复;问题(质询什么事情)不明白,受质询的机关无法答复;内容(质询的理由及有关情况)不清楚,受质询机关无法针对性地答复。
②质询的对象。
只能是“一府两院”(包括政府的直属机构)而不能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③质询案的问题。
主要是严重地违宪、违法、违背人大的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和为政清廉的问题。
④质询案的答复。
第一,答复的方式和场合。
答复的方式有口头答复和书面答复。
答复的场合有主席团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代表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
答复的方式和场合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答复的人员。
如果是口头答复,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如果是书面答复,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三,答复的要求。
在主席团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或相关代表团团长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代表团应将答复的情况报告主席团会议。
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将在小范围会议上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大会全体会议或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四,答复的结果。
提质询案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提请主席团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直接要求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4、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1)提议案。
所谓议案,就是提交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
如,决定案、决议案、任免案、罢免案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质询案不是议案。
它不是建议,不要求人大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而是要求“一府两院”答复的一种质问。
议案可由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提出,也可由人大代表联名提出。
这里我们主要介绍关于代表提出议案的有关常识。
①议案的提出。
要注意“三个法定”“一个规范”。
一是法定的人数。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会议提出议案。
二是法定的内容。
代表所提议案必须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同时要是涉及本行政区域内事关全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的重大事项。
三是法定的时间。
就是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而且必须在主席团规定的本次会议议案截止时间以前提出(酝酿、起草、签名等工作可在会前进行),因为议案审查委员会要根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截止时间进行议案审查后向主席团会议作议案审查报告,提交主席团会议决定。
超过截止时间提出的议案,主席团有权根据情况作为议案或者建议处理。
四是规范的形式。
写议案必须具备三大要素。
首先要有案由--即提出议案的理由。
也就是提出议案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其次要有案据--即对问题的分析、对事实的阐述,也可以是对主客观条件的概括。
第三要有方案--即解决问题的办法,即是交付表决的内容。
这是议案的核心。
没有方案,就不成其为议案。
只有既提出了题目有案由,又提出了问题有案据,同时又对问题给予答复有方案,才是一件符合要求的议案。
②议案的处理——
一是议案的确立。
议案提出后,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出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并表决,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再提交大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或决议。
主席团如果认为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不宜交付表决,可提议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后,可暂不交付表决。
如多数代表要求表决,则应当交付表决。
二是议案的否定。
主席团对代表提出的议案有3种处理办法:
列入或不列入大会议程、或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后决定。
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但要说明理由。
三是议案的表决。
在列入会议议程后、付诸表决前,提案人有权随时撤回;但是须经主席团同意才能终止审议。
因为议案一经列入会议审议,就不仅仅是提议案人的事了,不能随便打乱会议议程,不能随意否认其他代表的审议意见。
议案交付表决通过,即成为人大集体作出的决定,提议案人即无权撤回。
提议案人在议案付诸表决前撤回议案,如其他代表认为应当必要,可以联名重新提出。
(2)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它是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评价和建设性看法。
①建议的提出。
首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其次,一般针对本级和下级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
再者,提建议时要“一事一案”,并写明通讯联络方式,便于办理和答复。
②建议的办理和答复。
对代表的建议,有关机关和组织应予及时认真地办理和书面答复。
一是必须答复,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答复的内容一般包括:
能解决的问题是怎样解决的;目前无法解决的要说明原因以及今后打算和设想。
二是按时答复。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建议,一般应在人代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最迟不超过6个月。
不能按时办结答复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三是力求满意。
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我们人大代表还要善于把在人代会上审议发言所提的有价值的建议反映在书面上,才有回音,对“一府两院”才有约束,才能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
(3)议案与建议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议案也是广义的建议,但建议不是议案,是对各方面工作的评价和建设性的看法,不需会议作出决议、决定。
②内容不同。
议案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全局性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建议的内容十分广泛,可以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③提出的时间和程序不同。
提议案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提建议则不限时间和人数,闭会期间也行,一人提出也可,程序也很简便。
④处理的方式不同。
前面讲到议案的办理要经专门委员会、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大会议程并由大会审议作出决定;而建议只需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
5、选举、提罢免案和表决。
(1)选举。
人大代表参加选举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名。
县乡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
二是审议。
每位代表都有权对任何候选人提出意见。
三是投票权及另选他人。
对每一候选人一定表明态度,弃权后一般不另选他人。
这里的“他人”也可包括代表本人。
(2)提罢免案。
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罢免案。
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一种最为严厉的监督手段。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他们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或全体代表)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至于罢免的理由,除严重违宪违法、失职渎职以外,认为他不合适或有人比他更合适,也可提出罢免案。
在表决前,被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会议上申辩。
(3)表决。
这是代表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报告、议案、决议、决定等所行使的最终决定权。
关于表决我们着重把握三点:
一是表决的平等性,二是表决的权威性,三是表决的严肃性。
每位代表的表决都影响重大事项的表决结果和国家机关的决策,因此,要代表人民慎重表明自己的态度。
只要有必要,在举手表决时,要有勇气负责任地投下自己的反对票和弃权票。
6、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开会审议的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查明,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临时组织,不是常设机构,是一问题一设立,问题调查结束,该委员会自行解散,无需作出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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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
1、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中共中央[2005]9号文件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从便于组织和便于开展活动的角度出发,我县除南隆镇外,每个乡镇建立一个县代表小组。
县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乡镇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
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指导县代表小组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县上要进行检查),明确任务(代表小组活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指导开展经常性活动。
活动内容主要有学习政策法规,研讨国家大事,组织调查视察,联系选民了解民情,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走访县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乡镇人大主席团和相关部门,沟通代表活动信息、总结代表小组活动经验,建立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2、列席会议。
中共中央〔2005〕9号文件还规定,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使代表了解常委会的工作情况,了解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和其他工作情况。
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情况将草案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县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所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主席团会议。
以便保持同选民的联系,在代表行权活动中,更好地为选民服务。
3、视察。
人大代表就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称为视察。
被视察单位负责人应当到场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这里,实际也还包含约见机关或单位负责人。
(1)视察的内容。
主要是围绕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的议题、围绕中心工作、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进行,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2)视察的形式。
一是综合视察,又称全面视察。
主要是在人代会前,为开好会议作准备。
其特点是,人员多,涉及面广,规模大,影响大。
二是专题视察。
主要是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比较强烈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其特点是,问题专一,针对性强,了解情况全面透彻。
三是分散视察,又叫持证视察。
主要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其特点是小型、方便、灵活。
(3)视察的原则。
可提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具体问题由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处理,并在3个月内答复代表。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将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4、执法检查。
人大代表就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材料,听取意见。
5、各级人大1/5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召集临时代表大会,以解决本地区内特别重要的社会性事件。
三、代表的义务
1、遵守法律。
2、联系群众。
3、协助法律的贯彻实施。
4、接受监督。
人大代表也要受选举人的监督。
选举人认为其不称职,也可以罢免他。
四、代表行使职权的保障
1、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和履行代表职务的各种活动中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县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并不得对其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3、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拒绝履行协助代表执行代表的义务、或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实施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分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以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陷害批评人论处,直至对相关责任人判处2—7年有期徒刑,并予以经济制裁。
4、人大代表出席人大的各种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的各种代表活动,代表所在的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资金、福利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要享受误工补贴。
五、暂停行使代表职务及代表资格终止
六、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努力作一名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一定要珍惜职务,尊重权利,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认真依法行权履职,当好选举人的代言人。
一是要树立宗旨意识,甘当人民的公仆,增强履职热情;
二是要不懈地学习政策法规、学习代表工作业务;
三是带头遵纪守法,努力协助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的实施;
四是积极努力在生产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努力协助“一府两院”推动工作;
五是密切联系群众,特别是要下好调查研究的功夫,充分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认真行使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各项职权职责,作一名起作用、有作为的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
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中央9号文件规定,代表每年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调查。
去年,市人大常委会也开展了组织市市人大代表专题调研活动;拟定了专题调研的题目并对调研报告作了量化规定。
从今年起,我们的县人大代表每年也至少进行一次或两次专题调研,并至少写出一篇专题调研报告。
常言说的好,“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威”,人大代表有着很高的法律地位,但是也必须有所作为,才能真正树立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威形象,大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近年来,为了加强代表履职约束机制,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建立并执行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和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
今年,我们还将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对于代表一年一度的履职情况,要建台帐,并以一定的形式向代表大会或向全社会公布。
严重不作为、不称职的人大代表将受到述职、辞职制度的约束。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也要在加强对代表履职服务的同时,加强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机制,促进代表认真依法履职,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
(座谈会发言)
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为吕梁发展建言献策
今天的会场,暖意融融、春意浓浓。
的确,今年的春天来的有点儿早,是两会的春风提前吹开了人民的心扉。
今年,我由一名普通的民营企业工作者被推选为吕梁市人大代表。
即兴奋又担心。
兴奋的是,我有幸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与市领导人一起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担心的是,怕自己履行不好一个市人大代表应该履行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但在县市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伴随着吕梁的快速发展,相信自己会不断的成长进步。
近段时间的人大代表工作经历告诉我,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一切发展为了人民。
是广大人民赋予我们这样的神圣职权,我们只有从根本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才能不亏待人民对我们的期望。
市领导要求,要坚持科学发展,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这三点指示即是做好今年工作的着力点和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吕梁崛起必须长期坚持的原则和方向。
市长的政府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得总结了过去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形势,对我市今后的工作做了精心科学的安排。
通篇体现了“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精神,
吕梁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取得了几个方面的显著成效:
一是经济规模和效益再上新台阶。
全市生产总值达到12464.09亿元,比上年增长14.1%;二是经济结构断优化,一二三产业全面发展。
三是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城乡发展趋于协调,城乡居民收入同步增长。
四是经济转型迈出新步伐。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大幅提高。
五是“三农”工作显著加强。
粮食生产实现大丰收达到1000亿斤,农民收入实现近十年来首次两位数增长。
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为重点推进新农村建设取得新成就。
六是县域经济实力显著增强。
全市一般预算收入超亿元的县市增加到81个。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过去吕梁更加重视满足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2.9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到1746万人,劳务收入955亿元。
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200万人享受农村低保。
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128.9万人次受到救助。
完成了819个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任务,又有6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和解决温饱。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吕梁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市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晶。
作为一名市人大代表,能看到近年来吕梁的快速发展,我感到由衷的自豪。
能作为吕梁人民的代表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我更是无上的光荣。
近来,我认真学习代表法,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提了不少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有的被采纳或解决,但我觉得自己做的还不够,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距离。
二人大一次会议即将落下帷幕,代表们又将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
在休会期间,一要提高认识,深入群众,听取群众呼声,认真收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为群众说实话、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
二要严于律己,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一名合格、出色的市人大代表。
为吕梁振兴、崛起,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的发言提纲
张市长代表市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立意高远,统揽全局,通过认真学习,我感到这是一个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尊重经济规律、尊重群众意愿,符合市情实际的好报告;是一个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更好更快发展的好报告;也是一个添动力、加压力、增实力、聚合力的好报告。
提出了一条资源型欠发达地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新路子。
第一,这是一个添动力的好报告。
报告对以上届工作的总结客观实在,给人以信心。
报告从多个方面回顾了上届工作,用一系列数据反映了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财政收入、城镇建设投入、项目投资额度等各项指标增速均超过全国或全省的平均水平,这些显著成就,是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及时有效处置多个突发事件,面对诸多不利因素的特殊背景下取得的,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驾驭复杂局面、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为今后工作奠定了基础,增添了后劲,必将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做好今年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报告对市情的分析和对发展机遇的把握深刻到位,给人以鞭策。
指出我市作为一个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资源富区、发展新区,优势在于:
有比较丰富的矿产资源、广袤的土地资源、纯朴的风土人情和厚重的人文文化资源等。
劣势在于:
底子薄、基础差、资金技术短缺、市场化程度低,特别是由于历史现实和自然社会等方面的原因,人们的思想观念比较保守狭窄。
报告全面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指出了以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和谐发展“三个发展”为理念,以大项目、大开放、大环境“三大过程”建设为宗旨,以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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