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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考勤记录须字体工整,使用符号准确清晰,凡有修改处必须加盖考勤员印章。
他人不得擅自涂改考勤记录。
每月上报前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考勤制度,不许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要通报批评,并扣发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
第六条
出勤职工必须认真执行出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如因工作业务或特殊情况需要晚来早走的,需经上一级负责人批准。
下列情况视同出勤:
1、有限公司公派的岗位培训或学习;
2、因公出差;
3、经组织批准外出疗养、考察学习。
第七条
缺勤员工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工作均为缺勤,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育假、工伤假、旷工等。
第八条
请假和销假:
1、请假应按程序进行并履行手续。
凡请假在一天以上的,都应当填写“请假申请表”,并由领导签字后,贴附在考勤表内。
否则不作相应的考勤,按旷工记录。
2、销假员工在假满回单位上班时,应到原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条缺勤的审批和处理
(一)迟到早退一次迟到在十五分钟以内的给予警告;
超过十五分钟不足两小时者,按一次迟到考勤;
两个考勤迟到折算为半日旷工;
一次迟到在两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者,按旷工半日考勤;
一次迟到超过四小时者,按旷工一日考勤。
视为旷工的,按旷工处理扣罚工资。
早退的处理原则与迟到的相同。
(二)事假
1、职工因事不能上班,须请事假。
3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
4天以上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副科级以上干部请事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4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局长)批准。
2、事假不论长短,一般不允许他人代请,确因急事需他人代请时,事后本人必须补填请假单申明理由。
3、凡请事假,岗位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
请事假在5天以内者(含5天),效益工资(含网建挂钩工资,下同)按实际天数扣发;
请事假5天以上10天以下(含10天),扣发当月效益工资50%;
请事假10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
(三)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上班,须请病假。
请病假3天以上者(含3天),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
上交病假单记录考勤时要附上当次(日)药费支付凭证。
2、职工病假在3个月以内岗位工资照发。
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90%。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岗位工资照发。
3、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日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80%。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90%。
4、职工休病假,按缺勤天数扣发效益工资。
5、职工病假休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职工因公负伤,经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鉴定为工伤,治疗与病休期的工资及有关补偿由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支付,如低于本人月工资收入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但如果属于本人责任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的工伤,单位不作补偿。
(四)旷工凡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勤、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伪造证明、骗取假条的休息时间、假期期满逾期不归且无特殊情况和未办理续假手续等缺勤的时间,均属旷工。
旷工半天(含)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工效挂钩工资及网建奖;
旷工一天者扣发其自当月起的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及网建奖;
连续旷工15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30天(含)以上者公司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理。
(五)年休假(详见职工年休假暂行规定)
(六)探亲假
1、凡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含人事代理制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住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如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职工休探亲假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须报主要领导批准,最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限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限为20天。
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探亲假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可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休探亲假。
3、探亲假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
在探亲往返途中,如遇意外事件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其超假日可算作探亲程假期。
4、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报销;
超过2000元的,报主要领导批准。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报销。
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效益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
(七)婚假
1、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2、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八)产假
1、已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的女工职工(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2、产假期间工资由社会和劳动保障局按地方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放。
3、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后如有实际困难,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逐级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可请哺乳假到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岗位工资按75%发给。
对晚婚晚育的女工职工,若申请哺乳假一年内的,岗位工资按100%发给。
在哺乳期间,停发效益工资。
4、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按国家规定处理。
(九)丧假
1、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给丧假3天。
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符合探父母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时,没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
在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假待遇处理,假期合并计算。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第十条
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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