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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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
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
篇一:
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
龙源期刊.cn
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
作者:
吴杰张梅
来源: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XX年第05期
一、基本案情
XX年8月,江苏同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该公司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在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反担保人宿迁市文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腾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担保下,使用虚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从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400万元贷款。
XX年8月,该贷款到期后,江苏同达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刘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外出躲避,后该贷款由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偿。
XX年12月,刘某将江苏同达有限公司资产转售,向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下称《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追诉犯罪的规定,依法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刑法骗取贷款罪的罪状表述,骗取贷款的行为须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中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刘某偿还贷款,并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罪状理解适用。
三、评析意见
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作为贷款纠纷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及目的
XX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
篇二:
虚假贸易,骗取银行融资案
XX-07-2715:
27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一、基本案情
XX年底,保险公司连续接到A银行代理被保险人B公司提交的关于其澳大利亚,英国,香港三个买方拖欠货款的通报,相关损失涉及被保险人XX年6月到9月的出口,拖欠总金额近400万美元。
在此之前,B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行A三方于XX年1月签署了《赔款转让协议》,银行A就B公司向三个买方的出口叙做了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本案项下,银行A向被保险人B公司提供了近320万美元的贸易融资。
二、案件处理
(一)贸易背景疑点重重
从历史经验来看,同一保单项下三个分布在不同国家(地区)的买方同时出现货款逾期属于极其异常的情况。
在收到相关损失通知后,保险人首先调取了最新的买方资信报告。
报告显示,涉案的三个买方都属于当地知名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资信状况良好,未发现明显的风险异动信号。
带着种种疑问,保险公司仔细审查了相关贸易单证。
从贸易合同表面审核,其中部分合同注明的买方名称和签章企业的名称不符;数十笔出运的提单均由同一家货运代理出具,所有提单上都未注明集装箱箱号;贸易单证本身也体现出一定的异常。
(二)调查发现——贸易出口为虚,骗取银行融资为实
保险公司分别向三个买方进行了调查,三个买方皆郑重声明从未与被保险人进行过交易,相关贸易单据皆属伪造。
保险公司就此与被保险人联系,希望被保险人提供进一步信息,结果发现被保险人因涉嫌进口走私已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法定代表人失踪,企业已陷入停业状态。
为进一步核实案情,保险公司与出口地海关取得了联系,海关确认从XX年6月起,被保险人从未有过任何出口记录。
综合多方面调查信息,保险人最后确定,本案涉及的出口贸易背景不真实,被保险人贸易出口为虚,骗取银行融资为实,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事件事实上并未发生,对银行的融资损失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评析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不仅为出口企业解决了贸易融资难题,而且通过保险双方和融资银行共同签署《赔款转让协议》使融资银行也获得了融资安全保障。
但是,一些融资银行因为对出口贸易实务不熟悉,对出口信用保险缺乏了解,从而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风险认识不足,其信用风险管理缺陷也开始逐渐暴露。
本案就是一起出口商通过虚假贸易致使银行融资损失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处理过程,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
(一)《赔款转让协议》仅仅是赔款路径的一种协议安排,银行取得保险赔款的前提,必须是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对银行的融资损失予以补偿,必须从确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和融资银行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赔款转让协议》入手分析。
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特定出口(其范围需具体约定)项下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出口商授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将应支付给出口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银行。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将赔款支付给银行的同时,在上述出口项下的保险赔偿责任终止。
由此可见,《赔款转让协议》在性质上仅仅是赔款路径的一种安排,它改变的只是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并没有改变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权利义务的性质。
银行取得保险赔款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保险行为和融资行为彼此独立,信用保险不是银行提供融资的绝对先决条件,也不是银行贷款的担保措施。
《赔款转让协议》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以及银行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出口贸易融资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不作为对方合同关系产生的必要或充分条件。
银保双方应根据各自的业务审核流程,对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和融资申请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
换而言之,银行不应将保险作为融资的先决条件,不应将保险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措施,银行应就自身与被保险人的贷款合同风险进行合理评估,根据自身授信的审核机制,独立作出是否给予融资的决定。
在常规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中,买卖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出口是否真实,是银行决定是否给予融资贷款的当然审核事项,出口企业的投保行为不应也不能取代银行自身所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只不过有了出口信用保险,买方的商业风险和买方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将由专业的保险机构承担,更有利于银行融资款的安全保障。
(三)银行叙做出口贸易项下融资业务,应充分了解出口贸易实务,尽早发现风险信号,避免损失的发生。
本案中,银行在对被保险人提供融资贷款之前,已要求被保险人提交了基础贸易单证,合同表面的签章主体和合同买方名称不符的情况应引起银行的足够重视和警惕。
但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和缺乏审单经验,错失了规避风险的机会。
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出口商货物出口后的收汇损失,合法的出口需要经过国家海关监管。
银行贸易融资是否安全和相关出口是否真实、合法有着紧密的联系。
银行应在给予出口商融资贷款前要求其提供出口报关材料(报关单等),必要时应与海关核实相关数据,以期尽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避险、减损措施。
(四)在叙做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银行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做到心中有数。
任何一种金融(衍生)产品都不可能是仅有收益而无风险的。
银行在叙做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和免责范围,仔细研读确认银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做到心中有数。
任何情况下,银行都不应也不能忽视自身授信管理的正常流程。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只能作为银行融资风险控制手段当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融资银行风险控制的全部或唯一手段。
篇三:
虚假购销合同能使保证人免责吗?
虚假购销合同能使保证人免责吗?
来源:
承兑汇票/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借款,后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办理。
为完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甲公司2000年1月7日找到B公司签订一份《钢材销售合同》,甲公司在合同上签章,B公司经办人盖好公章后交其负责人签名,其负责人认为公司没有能力履行而未签字,同时收回合同所有原件销毁,但甲公司得到该合同的一份复印件。
2000年1月18日,甲公司向A银行提交《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申请承兑100万元,并明确其用途为向B公司购买钢材,同时提交与B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复印件。
2002年3月1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期限六个月,出票人是甲公司,收款人是B公司,甲公司应于当日交存保证金20万元到A银行指定的帐户上。
同日,A银行与C集团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C集团为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开出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但未依约交纳20万元保证金,A银行即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
同日,甲公司请B公司协助向D银行申请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A银行向贴现银行开具《复查书》,证明该汇票由其签发。
D银行贴现后于当日划出贴现款100万元。
次日,B公司按甲公司要求将100万元划至甲公司在A银行的帐上。
A银行用特种转帐支票划还20万元保证金,余款由甲公司使用。
后因甲公司经营困难,严重资不抵债,不能归还票款,A银行于2002年12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及保证人C集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为借取原告资金,以虚假的购销合同向原告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并与原告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认定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无效。
甲公司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过错责任,应返还原告票款,偿付相应利息。
同时,从原告未审查购销合同原件、对保证金逆程序操作、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看,原告应该知道甲公司签订虚假《钢材购销合同》的事实,而保证人是在被甲公司隐瞒真相的情况下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保证人C集团不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是否有效?
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以虚假的购销合同签订的承兑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认定该承兑合同无效。
应该说,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
因为承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主体资格合格,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完成了签发、承兑、贴现,并由A银行收回,应该认定有效。
2、关于保证人是否免责问题。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两
种在债权人直接参与情况下,以欺诈、胁迫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时,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A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签订定虚假购销合同的事实。
法院仅从A银行未审查购销合同原件、对保证金逆程序操作及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等方面推断A银行应当知道虚假购销合同事实,是缺乏说服力的。
首先,该案的适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银行必须审查购销合同原件,A银行审查购销合同复印件并不能证明A银行知道购销合同是虚假的。
其次,保证金逆程序操作和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只能说明A银行的内部管理不规范,也不能证明A银行应当知道甲公司欺诈的事实。
因此,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以推断的手法认定A银行知道甲公司欺诈的事实,从而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不正确的。
建议
1、农业银行员工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时,应审查购销合同原件。
虽然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但这样做不仅可以防范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的信贷风险,而且也可以避免法院推定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欺诈、胁迫的事实,从而使保证人免责,使银行丧失第二还款来源。
本案中,如果A银行要求甲公司出示购销合同原件,其结果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了。
2、各级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注意按规章制度正确操作。
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及贷后检查中都要切实把好关,特别要注意保证金的正确操作。
同时,也要注意企业资金的流向,从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只要各级行切实按规章制度办事,就可以有效防范内部的信贷风险和外部的法律风险。
篇四:
银行贷款购销合同范本
银行贷款购销合同范本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
第六条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
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条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
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
篇五:
购销合同(贷款用)
购销合同
供货单位(甲方):
购货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货款总额为:
叁拾陆万柒仟元整(大写人民币:
367000元)二、货款结算
1、付款方式:
现金支付。
2、甲方开户行账号:
3、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货款,货款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于三天内发出货物及一个月内提供发票。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索。
四、附则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年月日
乙方代表:
篇六:
消费贷款购销合同样本
购销合同
需方: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需方就翡翠玉镯购买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确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共同执行。
一、货物名称、产地、数量、价款:
二、交(提)货方式、地点(站):
三、合同总金额:
四、付款方式:
先款后货,交货前预付30%首付款,计元,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于XX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需方根据国家行业标准验收,如有产品质量问题,供方无条件将所供产品运回,造成的工期损失由产品供应商负责。
六、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具体要求:
符合国家同
类行业标准。
七、结算方式,时间及日期:
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即供货。
八、货物的所有权:
自货款两清之日时起移交,但需方未履行支付款义务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供方所有。
供方有权利对所供货物进行处理。
九、合同争议的解释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产生的补充文件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协商不同意情况下可以向供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十、违约责任:
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天支付违约金给履约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
供需双方各二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
供方:
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银行账号: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篇七: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贷款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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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分析——许宗林上市公司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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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XX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停牌,达尔曼这只曾经盛极一时的“中华珠宝第一股”寿归正寝。
一叶知秋,达尔曼的结局凸现出中国股市的一些问题。
从洗钱的角度分析这支个股,问题更是触目惊心。
达尔曼于1996年12月上市,发行3000万流通股,发行价元,经过数次送股后总股本从最初的7600万股迅速扩张至亿股。
此后机构经过两次配股,再次圈走亿元。
退市前,达尔曼历史上的最高股价高达94亿元,成为中国股市著名的高价股,号称“中华珠宝第一股”。
而其董事长许宗林XX年和XX年连续两年以身价6亿元入选《福布斯中国内地百富榜》。
到了XX年6月末,公司却亏损亿元,每股收益为-元,股东权益为-亿元,每股净资产为-元。
短短数年时间,达尔曼从一支绩优股突然变为一支百病缠身的退市股,其中的原因令人费解。
根据有关部门核查,发现达尔曼所有的采购、生产、销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种虚拟状态下进行的。
每年公司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核心人员根据计划制作虚假的原料入库单、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
为了做到天衣无缝,相关销售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应缴的税款都一分不少地缴纳——据测算,达尔曼几年来用以造假的成本达数亿元。
其虚假投资经营项目也数不胜数,如帐面显示“达尔曼一条街”项目投入8227万元纯属子虚乌有;还有账面显示6000万元的“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5213万元的“西安富士达传感器”、1950万元的“蓝天林木种苗项目及轻型基制”,都属于虚报项目。
为了隐瞒其诈骗事实与非法收入,许宗林建立了大量由他控制的空壳公司和影子公司来与达尔曼进行“业务往来”,这类公司总数达30多个,其法定代表人表面看起来与许宗林没有任何关系,但其实都是许宗林身边的人,许宗林只需要怀揣着这些公司的印鉴,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轻松完成他的数字游戏了。
此外,为了顺利瞒过监管部门和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达尔曼所有帐务都是由一位湖北的注册会计师来做。
大部分的资金最后都汇集流向深圳。
许宗林通过在深圳的几家公司,以设备采购、投资为由,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种种手段将数亿元的资金洗往国外。
[评析]
许宗林通过上市公司大肆诈骗股民财产,为上市公司的监管再一次敲响了警钟。
然而从反洗钱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同样拥有重要意义。
早在XX年初达尔曼事件东窗事发之前,加拿大反洗钱部门就对许宗林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财产的不法行动有所察觉,并向我国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过求证。
然而当时我国并没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相关部门缺少对金融情报的敏感性,对加拿大提供的这个及其有价值的情报没有引起重视,所以没能及时进行调查及对许宗林采取强制措施,以至于许宗林成功外逃,他非法获得的大量不法收益亦难以全部追回。
从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建立高效的反洗钱机制、加强国际间反洗钱合作,对打击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何其重大得意义,对我国来说也是一件必要而紧迫的任务。
所有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人都要把反洗钱作为一件视为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情予以关注和支持。
案情摘要
XX年某市多家商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L氏兄弟利用辖内H公司骗取银行贷款,至今尚未归还,涉嫌贷款诈骗。
XX年6月初,公安机关请求人民银行协助核查L氏兄弟在该市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及相关交易、贷款交易、贷款情况等相关信息收集后移送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根据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证据,进一步发现犯罪嫌疑人L某在当地成立了H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上述公司在辖内4家金融机构开立了30多个银行结算账户。
另外,犯罪嫌疑人还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在各金融机构开立了多个银行存款账户,将银行贷款在上述账户之间毫无交易背景地相互划转或存取现金,企图非法占有。
公安机关果断抓捕L氏兄弟,经侦查审讯,该案所涉及贷款总额高达3000多万元。
案例评析
该案当事人在贷款到账后,精心策划进行了一系列的清洗,妄图把水搅浑,将白钱洗黑,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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