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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是因为战乱的缘故。
这从«
汉书•惠帝纪»
中说,惠帝元年,〝减田租,复十五税一。
〞邓展注:
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
中间废之,今复之也。
可见,既然说复,可见高祖时期是增加过的。
在这之后,看起来终惠帝高后之世没有变过。
到文帝时,依旧实行十五税一的税制,但减免田税的情况屡见于史。
如文帝二年,曾下令〝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这次减田租之半,差不多将田租降到了三十税一。
又有文帝十二年诏:
〝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
史记•孝文本纪»
〕。
同书还说:
〝〔十三年〕六月诏曰:
‘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
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
其于劝农之道未备。
其除田之租税。
’〞关于这条记载的明白得,学者有所争辩。
有人认为,自此至景帝二年凡十三年无田租。
如钱剑夫就持这种观点。
还有的学者如高敏就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
«
史记•孝景本纪»
记载景帝元年〝除田半租〞,既未云复,可见之前是有田租的。
景帝时期,是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形成定制的时期。
景帝元年,〝除田半租〞,而且不限于元年,可见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始于此年。
此后一直未变。
旨在东汉光武帝初年,因为战争的需要,短暂的复原过十一之税的税率,光武建武六年就复原了。
汉代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具有双重的作用。
一方面在经济复原时期确实让自耕农获得了一些实惠,另一方面,从一开始就具有扶植以租佃经济为特点的地主经济的作用。
汉代田租的征收方法,名义上是比例税,实际操作时却有定额化的倾向。
各地税亩定额的确定当类似于孟子所说的〝贡〞法。
取数年间的平均亩产量乘以三十分之一。
由于各地的农业生产率不同,各地的田税亩额不一样。
这其中也经历了一个进展的过程。
比较重要的转折发生在东汉章帝建初三年〔78AD〕的秦彭改革,分田上中下三等,其重大意义在于:
使实际存在的田税定额化事实具有了合法性质。
并使各地的田税亩额各自统一成据地力差别而定的三级差额,趋于合理。
这就为后来曹操正式颁布统一的田税亩定额奠定了基础。
在两汉政府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下,农民的实际负担情形是如何样的呢?
依照史料,两汉农民的负担不但较秦初为重,生产量也锐减,大致又回到了战国的水平。
最闻名的史料是晁错的例子。
因此这可能是由于西汉初年经济还没复原。
然而到了武帝时代最鼎盛的时候,淮南王刘安依旧说:
〝夫民之为生也,一人摭耒而耕,只是十亩;
中田之获,卒岁之取,只是亩四石。
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时有涔旱灾难之患,无以给上之征赋、车马、兵革之费。
由此观之,那么人之生悯矣〞〔«
淮南子•主术训»
那个地点专门值得注意的是:
通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不但一人所耕只是十亩,比晁错所说的减少百分之九十。
况且中等天地的亩产也只是四石,比秦初每亩能收六石四斗的数额也大为减少。
东汉时期那么有两条重要的资料:
一是〝地力胜者,草木畅茂,一亩之收,当中田五亩之分。
苗田人知出谷多者地力胜,不知出文多者才知茂,失事理之实矣〞〔«
论衡•效力篇»
另一条是:
〝今通肥饶之率,即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
一岁之间,那么有数年之储,虽行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尤未能尽也〞〔«
后汉书•仲长统传»
引«
昌言•损益篇»
汉代对田税有灾免的规定。
成帝建始元年〔31bc〕十二月诏曰:
〝郡国被灾十四以上,毋收田租。
〞这是迄今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关于汉代灾免天足的量化标准的记载。
到了鸿嘉四年〔17BC〕,成帝又下诏:
〝被灾难十四以上,民资不满三万,毋出租赋。
〞这确实是灾免得两个标准。
后来资产的标准提升至十万。
秦汉时期关于田赋还有一套相对简单的治理制度。
在中央为〝治粟内史,秦官。
掌谷货,有两丞。
景帝后元元年,更名大司令;
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
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督纳、籍田五令、丞;
斡官,铁市两长、丞。
〞«
汉书•百官公卿表»
。
东汉亦为〝大司农卿一人,中二千石。
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
〞此外,〝太仓令一人,六百石。
主授郡国转漕谷。
平准令一人,六百石。
掌知物价,主练染,做采色。
导官令一人,六百石。
〞〔«
续汉书•百官志三»
〕在地点的,那么是〝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
〞只有〝搜粟都尉武帝军管,不常置。
百官表»
〕东汉的制度,那么是〝郡国盐官、铁官本属司农,中兴皆属郡县。
又有牺牲令,六百石。
丈祭奠牺牲雁鹜之属。
百官志三»
〕至于郡县以下的,那么由基层的三老、有秩、啬夫兼管。
他们职权既重,所管的范畴又广。
实际上和古代的田畯是异名同实的,不但差不多上最重要的田官,而且依旧为宽敞农民所崇拜的神。
2、秦汉时期的刍稿
秦汉时期,除了收田赋之外,还要征收刍稿。
秦律»
中关于刍稿的纪录:
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
刍,自黄黍以上皆受之。
入刍稿,相输度,可也〔«
田律»
大约这顷入刍三石,稿两石便是刍稿的征收标准。
汉朝建立后,也继承了秦朝的刍稿制度。
汉书•肖何传»
曾记载:
〝何为民请曰:
……上林苑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为兽食〞,颜师古注曰:
〝稿,禾秆也〞。
可见,西汉的刍稿是征收禾秆草料等以供兽食的。
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了5号、6号木牍,记载了江陵县的平里与稾上里征收刍、稾税的具体数量与作法,详见«
文物»
1974年第7期。
由于这些简牍的年代上限为孝文帝晚年,下限为孝景帝四年,因知5、6号木牍所反映的刍、稾税制度为西汉文、景二帝时期之制。
依照对此5、6号木牍内容的分析、考证,得知文、景时期的刍、稾税制度较之秦朝已发生了如下六大变化:
一是刍税显现了〝户刍〞与〝田刍〞的分张;
二是〝户刍〞重于〝田刍〞的格局差不多制度化了;
三是稾税显现了〝田稾〞的专称,而且稾税对刍税的比例下降了;
四是显现了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稾的纳税方式的变化;
五是刍税缴纳物的质量优于稾税缴纳的质量的状况明朗化了;
六是显现了缴纳刍、稾税时计量方式上的变化。
而到了西汉末年,刍稿从征收禾秆草料等,逐步变成了以钱币折纳。
东观汉记»
就有光武初年收〝刍稿钱假设干万〞的记载。
3、
秦汉时期的人口税
秦朝的人口税称为口赋。
又称户赋,也叫做头会箕敛。
征收的方法不是专门清晰,从头会箕敛的字面意思明白得,应该是收口赋时是吏到其家,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收钱。
税额未知。
应许多于汉代的算赋,即120钱每人。
汉代的人头税记载就比较清晰了。
建国之初因人口流淌纷乱,到高祖四年才复原,史曰:
〝四年八月,初为算赋〞确实是说的这件事。
由于起税的年龄不同,或因用途各异,汉代的赋名许多,税额有加重的趋势。
要紧包括如下内容:
1)
算赋:
上引〝初为算赋〞条注引如淳曰:
〝«
汉仪注»
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置库兵车马。
〞有时还别有利用,如:
惠帝六年:
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这是写入«
汉律»
的规定。
但在早期的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据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算赋之征收,第一要按以里为单位的人口数〝定算〞;
定算之后,就按月多次征收,每次只征收一算的一部分,或为八钱、九钱,或为十钱、廿六钱、卅五钱和卅六钱,直到征够一算的定额为止。
只是这中间的进展过程尚不清晰。
临时性的减赋:
文帝时〝民赋四十,三年而一事。
〞宣帝甘露二年:
减民算三十。
成帝建始二年:
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也有增赋:
武帝时财用不足,不仅复原了百二十钱的旧制,还增加许多名目。
2)
口赋:
〝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钱,以补车骑马。
〞
皇室的财政收入。
起征年龄在武帝时候有过降低。
汉书•贡禹传»
〝武帝征伐四夷,民产子三岁,那么出口钱。
〞元帝时复原旧制。
东汉末年曾降至过一岁。
3)
更赋
更赋是由更役的代役钱演变而来的一项正税,也是一种人头税。
是由过更演变而成的正税,其税额为300钱/年。
而所谓的〝践更〞是存在于役者与代役者之间的一种交易。
雇人代每年一月的更役,价格是两千钱。
事实上关于所谓的〝更三品〞的明白得,专门是关于更税的税额,史家历来是有争辩的。
上面所说的是郑学檬在«
中的明白得,持这种观点的还有高敏。
他在«
秦汉赋税制度考释»
一文中提出:
卒更是更卒每年亲身服一个月的徭役,践更是更卒用两千钱直截了当雇人代服一月之役,过更是每人每年出钱三百给官府。
以此言之,那么所谓更赋,仅仅是指第三种服役方式而言。
因为这三百钱是交给国家的,而两千钱是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一种交易,因此不能算作赋税。
紧接着,他还举出卜式的例子作为证明:
4、
卜式传»
中记载:
武帝曾〝赐式外繇四百人〞。
外繇,据苏林的说明,确实是戍边的意思。
武帝以外繇四百人次给卜式,并不是说卜式家里有四百人要服徭役,关键在于,外繇是不需要人人都去的,而只需要每人交三百钱就能够。
因此,武帝的赏赐实际上确实是把这四百人所要交的外繇钱上给卜式。
除了上述的一种观点之外,还有另外的两种观点:
一种是更税是农民不愿服役缴纳的免役钱,税额不是两千也不是三百,具体数额未知。
如钱剑夫在«
秦汉赋役制度考略»
一文中提出的:
践更为正在服行更卒徭役,过更为差不多服过更卒徭役。
而所谓的更赋,是指农民不愿去赋役而纳的代役钱。
至于税额,本书作者认为既不是两千,也不是三百,而是要繁重的多。
但具体数额作者认为未知。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更卒的出钱免役,称为过更。
正卒的出钱免役,当即更赋。
至于更赋的赋额,也应当是像过更一样,是随缓急贵贱按平均缴纳的。
具体的剥削额争辩颇多,但更赋的剥削额一定是专门大的这一点应该能够确定。
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
韩连琪著〕
4、秦汉时期的工商税及杂税
先说秦汉时期的关税。
汉代关税具体的税率和征收方法尚不清晰,能够明白的是:
第一、汉代的关税差不多上是征收实物的,带什么出关就征收什么。
第二、汉代关税的税率不尽相同,而且没过一关就要征税一次。
类似于后世的厘金。
第三、关置关督尉,后来改置都尉或属国都尉,以主官政。
下摘录一段«
九章算术•均输篇»
中的文献,比较清晰地说明了一二两点。
〝①今有人持金二斤出关,关税之,十分而取一。
今关取金二斤,偿钱五千;
问:
金一斤,值钱几何?
②今有人持米出三关,外关三而取一,中关五而取一,内关七而取一,余米五斗。
本持米几何?
然后是两汉的工税。
西汉的工税,目前还没有看到相关的材料。
然而〝工官〞那个名称却屡见于史。
如«
汉书•周亚夫传»
讲:
居无何,亚夫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能够葬者,取庸苦之,不与钱。
到东汉时既见工官也见工税了。
续汉书•百官志五»
里讲:
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
只是工税的税额到底是多少,征收形式是如何样的,目前还没有相关资料。
第三点讲秦汉的市租。
秦朝的市租差不多颇具规模。
自〝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开始,秦征收市税。
秦朝的市税的征收方法,书面文献记录极少,无法确知。
但从已有的法律条文,如«
关市律»
来看,秦代的市租征课,必定有明确而详尽的法律规定。
西汉商业较秦更为发达,它的市制也具有更大的规模。
因此,自高祖六年〝立大市〞以来,长安和全国各地的市就大为进展。
市租的征课,尤以都市收入为大宗。
汉代市租的基层行政掌管于市令和市长。
大抵此职因皆征管现钱,必须殷实户来担任,因此王莽时多用富人。
市令市长以下,那么有市掾、啬夫,差不多上直截了当征收市租的小吏。
因此东汉的制度,洛阳市长的部署既有啬夫十一人。
凡在市中设店营业,初应缴纳市租外,其先必有市籍。
也确实是类似于近代的〝营业执照〞之类的东西。
如史载:
〝宣帝时,何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
郡县敬惮之。
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
第四点讲秦汉的专卖收入。
自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即由国家统一治理山泽之利。
同一中国后,盐铁征税大为加重〔二十倍于古〕。
西汉自汉武帝之后实行盐铁官营,官制官销。
东汉只在章帝元和年间,因财政困难,实行盐铁专卖。
和帝继位后即行废止,改行征税。
至于酒的专卖,东汉因自然灾难粮食歉收,官府明令禁止卖酒,也不征税。
最后讲一下秦汉时期的财产税。
对商人征收的财产税叫做缗钱。
起征于武帝时期。
缗算的征收标的,如史料所言,〝贮积诸物〞〝积货〞等等,足证其征收对象完全是属于物资,也能够说是全部物资的价值。
税率为每值两千钱的物资征钱二十钱,税率为1%。
这是差不多税率,行业不同还有差别。
凡手工业者税率为0.5%,而轺车、商贾为2%,其余差不多上1%。
从这种税率的差别能够看出,汉代的各种赋税的征收都和他的经济政策相适应的。
缗算自行陈报,因而还有一项规定,即隐匿不报或陈报不实的,要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同时鼓舞告密。
结果确实是〝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武帝大发横财。
也有的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认为缗钱不是对商人的全部财产征税,而只是对商人的〝储钱〞征税。
另外还对商人的物资征收占税〔高敏〕。
5、秦汉的徭役
秦朝的徭役分为徭、戍两类。
所谓月为更卒,指秦朝男女每年要完成一个月的徭役。
所谓正卒之役,是以一年为服役期限的,这在秦律之中多称为戍,且常与〝X岁〞并提。
秦制,爵在〝不更〞以上的,能够免徭役。
秦朝的力役专门重。
调发大批的劳动力去从事造宫室、建陵墓、修驰道等等工作。
如修骊山陵,历时数十年,动用劳动力七十余万。
除此之外,为官府运送粮草,也是一项繁重的徭役。
据估量,秦王朝可统计的人口约有两千万,每年征发的徭役,粗略估算也有三百万人以上。
汉代的徭役分为更卒、正卒和戍卒。
先说更卒徭役。
汉代人民从二十岁起即应登记载入征发徭役的名册,自行申报,然后开始服行更卒徭役。
这种徭役每年的服役时刻为一个月,服役地点在本郡县。
论衡•谢短篇»
中讲:
〝一业使民,居更一月,何据?
〞正是指的这一制度。
另一方面,更卒徭役的服役期一共为三年,从二十岁到二十二岁。
然后转入正卒徭役。
两汉关于更卒有相应的治理制度。
东汉的制度是〝尉曹,主卒徒转运事。
〞(«
续汉书•百官志一»
)那么,更卒行政在中央就应该总于太尉,而以太尉府的尉曹为主管。
因此〝凡卒践更,辄从«
尉律»
〞确实是那个道理。
据此估量,西汉的制度应该也是如此。
至于地点也确实是郡国,也有尉曹,主管更卒徭役或一切徭役;
县道也是如此。
记载:
郡国〝皆置诸曹掾史。
诸曹略如公府曹,无东西曹。
〞县道那么〝诸曹略如郡员。
〞这些人〝知民善恶,为役先后。
〞只是,更卒在服役期间还有另一套主管。
汉朝二十等爵中,有左更,中更,右更三种爵位。
师古注曰:
〝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
〞可见这是指在具体服役的过程中的一套治理制度。
再说正卒。
所谓正卒是相关于更卒和戍卒来说的。
服役的地点在内郡和京师,服役的时刻和项目都较为固定。
内容大致为:
民年二十三为正。
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以为材官、骑士。
习射御、骑驰、战阵。
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
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
〔孙星衍校集本«
汉官仪»
卷上〕。
下面再具体讲一下所谓的材官骑士等等。
先说材官。
材官即为弓弩手,指勇健有力,能以脚踏强弩或手拉强弓而开张之的士卒,因此也叫〝材官蹶张〞。
再说骑士。
顾名思义,也确实是骑兵。
早见于春秋,到秦朝已是正卒,汉承秦制,因此汉朝的文献里常有〝故秦骑士〞的说法。
亦列入正卒徭役,又称作轻车或车骑。
最后说楼船。
也是显现于春秋,最早兴盛于吴越地区,用现代的话来说确实是水军。
最后说说卫士。
所谓的卫士,也确实是材官、骑士等服役满一年后,再行征调赴京师,服役与宫廷和其他中央各个官府的正卒。
汉史中常说的〝给中都官〞,确实是说的这种服役于京师各个官署的徭役。
卫士的职责要紧是保卫王宫,因此必须持戟立于宫门和殿前的两阶。
秦朝设卫尉治理卫士,汉循而未改。
职责重要同时专门的复杂。
仅从官职上来看,就有卫尉、南宫卫士令、北宫卫士令,左右督候等等,不一而足。
卫尉和太常、光禄勋三卿都隶属于中央统管军事的最高长官太尉。
因此,但反调赴京师的卫士,差不多上军事编制,这与材官骑士等是不同的。
除了保卫皇宫以外,卫士还有其他的一些任务。
如屯守园陵寝庙,守护皇太子和太上皇,服役于诸侯王国等等。
四、三国两晋时期
西晋时期实行的是占田课田制。
所谓占田,指西晋政权把屯田土地或无主荒田分配给农民耕种时,所承诺每个人能占有土地数额的规定。
当时规定:
男子一人可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
实际上是否占田足额,政府并只是问。
要紧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和抑制兼并。
而所谓课田,是指官府按人征收固定的田租。
西晋规定:
每个丁男要交五十亩土地的田租,丁女交二十亩。
次丁男交二十五亩,次丁女免交。
课田的田租使每五十亩叫四斛,大约和每亩八升。
边远地区交义米,每户三斛,再远的交五斗。
极远地区的每人交二十八文,称为〝算钱〞。
田租之外还有户调。
即按户缴纳绢帛。
男丁为户主的,每年缴纳绢三匹,绵三斤。
妇女或次丁男为户主的半之。
边缘郡县只交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
少数民族居民每户缴纳麻布一匹,再远的可减至一丈。
这确实是户调。
上述规定,只是一个平均定额,实际操作时,按贫富分为九等,依照户等收税,这确实是〝九品相通〞。
西晋的课田和户调,同曹魏的租调制相比,制度上要严密,但负担要重,一样田租高出一倍,户调增加约三分之一。
同时还有荫客制度。
使官僚贵族的力量更加庞大。
东晋的田租。
最早是晋成帝咸和五年,〝度田收租制〞。
亩收十分之一,每亩税米三升。
后因豪强地主的反对而逐步减少。
哀帝时减至两升。
在后来就舍弃了度田的方法,改王公以下每口税米三斛,后来又增至五石。
农民的负担专门重。
下面说一下这一时期的专卖制度。
1)盐铁专卖:
魏晋南北朝时期,禁止私人开采铁矿,统由官营。
至于食盐,东汉献帝建安年间,曹操依照荀彧的建议,监卖食盐,即实行民制官卖政策。
以盐的专卖利益购置犁、牛,复原农业生产。
三国时期,除了曹魏外,另两国也都设官来治理事业专卖事业。
西晋禁止私煎。
南朝的陈对盐实行征税,北朝北魏初实行专卖,后来时兴时废,没有定制。
2)酒专卖:
酒自三国的魏、晋及于齐,均征酒税。
北周实行酒专卖,隋初废行。
魏晋时期,与商业有关的各种赋税大体上都保留,并有所进展。
如关税、估税、市税等。
先说关税市税,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关税也是时征时废,时轻时重。
至于市税,是指对行商征的入市税和对坐贾征的店铺税。
行商贩卖物资进入市区,每人课一钱,坐贾那么按其店铺分为五等课税。
后来政权更迭,也是时兴时废。
魏晋时期还征收估税。
即商品交易税。
分〝输估〞〝散估〞。
对大型买卖,且立有文据的征税,叫做输估。
税率是万钱征四百,买者纳三百,买者纳一百。
关于小型的买卖,叫做散估。
此项税收起于东晋,经南朝而未改。
一方面是为了抑制商业,更重要的依旧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
其他杂税:
魏晋南北朝时,只要是国用不足,杂税便随之而起。
如东晋的浮桥通行税,南朝的牛埭税,银矿税,山泽税,北魏更是有十五种杂调,等等不一而足。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徭役也是专门重的。
东晋时,男子十六岁就要服全役,十三岁至十五岁,六十一岁至六十五岁还要服半役。
到南朝时,丁男抽调已尽,还抽至丁女和老幼。
最后说一下北魏的孝文帝改革。
均田制之前,北魏是实行的户调制度。
北魏初年,通过宗主督护制睐组织农民纳税和服徭役。
当时的户调制度,是沿袭〝九品相通〞的〝九品混通〞制度,也是把农户按贫富分为九等,再把,依照平均定额所规定的租赋总额按品级分摊。
皇兴三年〔469〕,又使税品的运输负担有所轻重,上三等户租调送京城,中三品送别州重要仓库,下三品送本州。
北魏太和九年〔485〕,依照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
要紧有以下内容:
①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四十亩,妇人半之。
露田差不多上是无主荒地,因此要加倍或加两倍授予,已备休耕。
②初授田的人,男子每人授给桑田二十亩,以为世业。
不种桑的地点,男子给麻田十亩,女子半之。
桑田能够买卖,但有数量的限制,损有余以补不足,反之不可。
③新定居的人户可获得少量的宅田。
④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能够额外获得土地。
奴婢授田的方法和农民一样,人数不限。
四岁以上的耕牛,每头授露田三十亩。
⑤土地不足的地点,居民能够向空荒地迁移,但不承诺因此躲避赋役。
均田令后两年,在整理户籍建立三长制的同时,颁布了新的租调制。
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
并规定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那相当于一床的租调。
新的租调制以一夫一妇为单位,代替了以漫无边际的大户为征收单位的旧租调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畸重的租调负担,限制了宗主的贪污中饱。
五、隋唐时期:
1、隋唐的租调制
隋朝的租调制改革。
先说土地分配。
文帝时规定,丁男和中男〔18岁为界〕都分永业田和露田,露田为八十亩,丁女半之。
永业田树桑麻。
另外奴婢也授田。
官员还有职分田,以及公廨田。
课征的对象要紧是十八岁到六十岁的男女,开皇三年改为二十一岁,隋炀帝时改为二十二,并免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
赋役负担见下表:
租〔一床〕
调
蚕桑地区
产麻地区
丁
粟三石
绢或丝一匹,绵三两
布一端,麻三斤
单丁及仆隶
依丁男所课之额减半
未授地者
不征租调
有品爵者
免征
魏晋南北朝的田租制度经历了许多变化,总的趋势是计亩输租->
计户输租->
计丁输租。
到隋炀帝取消了所谓的丁女之后,计租的基准单位才最终由计床而变为计丁。
隋炀帝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客,是我国古代赋役制度史上的一大变革。
关于无丁男的贫弱女户,这一变化明显专门有利,将奴婢、部曲改为非应授田户并除其课,明显有利于拥有奴婢部曲的贵族、官僚和地主。
唐承隋制,中期往常要紧实行租调制度,并较之隋朝进行了一些沿革。
公元618年,唐朝建立。
第二年二月,〝初定租庸调之法。
〞规定〝每一丁租二石。
〞武德七年,规定岭南等地以轻税代替租庸调。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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