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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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制度。
2017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相应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将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在退出“黑名单”前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提升扬尘污染监控水平。
自2017年1月1日起,各省辖市、县(市)建成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要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严格运输扬尘管控。
新购入渣土运输车必须为自动密闭车辆。
2017年3月底前,现有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完成自动密闭改装。
所有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提高道路保洁水平。
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2017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主要道路、高架道路要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
高速公路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保洁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落实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各项制度。
(1)强化网格监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指导意见》,结合行政区划、当地治安网格管理、城市管理系统等实际,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
2017年3月1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将当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单元划分及重点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落实到位、监管到位,并将清单报省环保厅备案。
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方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对全省国控、省控、市控、县控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
(3)加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监管。
按照《关于改革加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委托监管的意见》(豫环文〔2016〕319号)要求,加强对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生产发电等情况的实时监控,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要没收环保电价所得,并进行相应处罚。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强化排污许可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境保护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电力、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3.加快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制定。
(1)制定实施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7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浓度限值,为燃煤发电机组深度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
(2)制定实施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7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明确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无组织泄露与逸散污染控制和监测要求,为全面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
4.全面落实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依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全面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对主要污染物季度浓度平均值超过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措施,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自2017年1月10日起,全省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扣缴、奖励情况通过省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省环保厅、财政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建立完善黄标车淘汰长效机制。
(1)强化黄标车淘汰措施。
继续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
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进行部署,从严查处黄标车、老旧车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源头追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企业,上门入户,逐台对账,找准下落,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
紧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关于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制度的要求,符合省公安厅有关疑似灭失排查、查扣待拆解、破坏要件等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
省公安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强化在用车日常监管。
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内容,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2017年6月底前,建成全省机动车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各地机动车治理效果。
省公安厅。
6.全面实施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
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环境污染举报者给予5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格局。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
7.实施工业燃煤锅炉深度治理。
2017年10月底前,全省10蒸吨以上、65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
全省86台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未按期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8.积极推进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关停。
推进139台298.5万千瓦热电联产和13台19.7万千瓦供电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对2016年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地方燃煤发电机组依法实施关停。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年)》,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0.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
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电力、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铝工业、焦化、铸造、碳素、有色金属冶炼、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耐材等企业以及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11.深入排查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48号)要求,继续深入排查,查漏补缺,严格追责,确保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整治到位。
12.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源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省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13.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14.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各地要依据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2017年4月底前,各县(市)要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5.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
以郑州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为重点,全面推行居民集中供热,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2017年10月底前,郑州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80%以上,安阳、鹤壁、新乡、焦作等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60%以上,其他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集中供热率达到40%以上。
省城乡住房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16.继续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
依据各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排查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销劣质散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
省工商局、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省质监局。
17.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
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2017年10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全覆盖,5个市洁净型煤替代总量超过400万吨;
其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建成1座满足辖区内城市、农村洁净型煤需求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质监局。
18.大力实施“煤改气”工程。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天然气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140号)要求,借鉴郑州、安阳等地“煤改气”经验,加快天然气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加密管线分布,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到2017年年底,全省天然气替代散煤使用量累计达到8000万立方米,累计新增4万户农村居民实现厨炊使用天然气。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省财政厅、环保厅。
19.大力实施“煤改电”工程。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014号)要求,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加大电价支持力度和财政补贴力度,到2017年年底,在城镇居民小区推广电采暖应用100万平方米以上,20万户以上农村居民永久性实现厨饮电气化。
20.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合理制定热源建设方案,优先发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支持建设背压式供热机组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实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到2017年10月底,全省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1.继续淘汰小燃煤锅炉。
传输通道城市以外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参照传输通道城市做法,依据当地集中供热、供气管道覆盖情况,不断扩大燃煤锅炉拆改范围,持续减少燃煤污染排放。
2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年底,全省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3.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4.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
2017年3月底前,完成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溶剂使用、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初步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十三五”时期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5.开展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2017年6月底前,对52家有机化工企业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改造,对有组织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储罐呼吸和装卸过程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要对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
26.强化餐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2017年5月底前,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
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27.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按照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四个具体”要求,查清全省剩余黄标车车源,严格车辆注销手续,确保2017年9月底前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
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省财政厅。
28.加快车辆拆解。
加快提升全省机动车拆解企业自动化作业水平,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拆解企业设备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报废汽车拆解效率,力争做到即收即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等要求,加强拆解企业监管,实施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前后桥、车架打孔或切割措施,严防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二手车市场。
2017年对移送的黄标车、报废汽车做到即收即拆。
省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省公安厅、财政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
29.加强新售车辆环保管理。
组织开展对汽车4S店等新机动车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省内销售的新车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格执行新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求,自2017年起,对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售车辆,一律不予挂牌。
省公安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省工商局。
30.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废气排放治理工作,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三标准。
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1.开展在用机动车冒黑烟及超标排放治理。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专项检查,严把机动车环保检验关口;
加大机动车路检抽检力度,认真筛查尾气超标车辆,全面开展冒黑烟车及超标排放车辆治理,严厉打击车辆冒黑烟现象,有效遏制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并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加强重型柴油车监管,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重型柴油车责令限期安装,并达到排放要求。
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2.持续打击黑加油站。
持续深入排查,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2017年1月底前,坚决取缔所有黑加油站。
2017年2月,对全省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取缔不到位、死灰复燃的,严格追究相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省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公司。
33.加强油品质量监管。
开展全省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年度内市、县、乡三级成品油检测实现辖区内加油站、油库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品行为,保障国Ⅴ汽柴油供应。
省工商局、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公安厅、质监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公司。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天气管控。
34.成立省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
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全省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的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推进、奖惩问责等项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实行每天24小时轮班值守、研判、调度,研判污染天气状况,及时指挥,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冬防措施。
省指挥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5.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
省指挥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75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54号)要求,根据技术专家团队的研判分析结果,如预测可能发生轻度以上污染天气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即刻下达管控指令,要求各地立即组织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和响应措施,采取必要的应急减排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
36.加强污染天气管控情况督查。
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依据各地轻度、中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工地清单,及时组织省环保督察办对各地特别是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上风向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污染管控措施切实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生产线。
37.精准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按照国家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结合我省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对水泥、钢铁、铸造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减少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七)持续做好禁烧禁燃工作。
38.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7年年底,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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