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水库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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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水库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经营协议
团结水库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合同
政府方:
县灌区工程管理局
社会资本方:
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前言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7年月日在省市县灌区工程管理局签署:
甲方:
县灌区工程管理局
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为:
鉴于:
1、县团结水库工程项目已被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列为年省级PPP试点项目,为有效解决县团结水库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资金需求,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效率及维护管理水平,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灌区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将团结水库工程项目按PPP建设模式中的BOT(建设-维护管理-移交)方式进行建设。
2、甲方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的经营权,待乙方按照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县投资并设立SPV公司后,由SPV公司通过补签协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SPV公司是甲、乙双方为实施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总则
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灌区工程管理局为县团结水库工程PPP项目招标人,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社会资本方。
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对县团结水库进行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特许经营权期满后无偿移交政府。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以下定义适用本合同:
序号
术语名称
定义和解释
简称
1.项目名称与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
1.1
项目名称
省市县团结水库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本项目
1.2
发起人
县人民政府
县政府
1.3
合同主体
甲方:
县灌区工程管理局
实施方
1.4
合同主体
乙方:
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社会资本方
1.5
PPP项目实施机构
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平台机构
1.6
项目运营公司
中标社会资本方联合PPP项目实施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建项目运营公司,负责省市县团结水库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
SPV公司
1.7
PPP项目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合同
1.8
特许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SPV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优化设计(或有)、建设、运营及维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经营权
1.9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术语
2.1
“服务范围”、“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
详见“本合同第八章运营和服务”细节
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
3.1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由县灌区工程管理局依法授予SPV公司14年(含4年建设期)PPP服务期特许经营权,包括投融资、各项招标采购和工程建设,再由SPV公司委托PPP项目实施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运营及维护运作。
特许经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日期为起始日期。
3.2
开工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具备开工条件作为起算日
3.3
合作期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满之日止,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3.4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3.5
生效日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3.6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3.7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3.8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3.9
运营日
详见“本合同第八章运营和服务”细节
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术语
4.1
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
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4.2
法律变更
指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4.3
批准
政府机关针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的许可、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5.其他
5.1
全部建设成本
指SPV公司为本项目支出的,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所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本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包括建设期利息。
5.2
项目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投融资文件;
3.招标及投标文件;
4.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5.3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5.4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5.5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设计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5.6
项目资产
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为实现供水项目运输所需的全部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本项目项下SPV公司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5.7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8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5.9
政府付费
(Government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Payment)。
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市县团结水库工程已被列为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PPP项目库,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招标人为县灌区工程管理局并于2016年11月24日完成招标,通过评标小组评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成为社会资本方(乙方),通过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实施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甲方向乙方保证,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以下声明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1、甲方具有签署本合同,向乙方授予本项目特许权的权利,并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甲方确保就本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政策支持条件能够实现;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约定,满足合同签订条件都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与此同时不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顺利履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2乙方向甲方保证,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以下声明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1、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授权以及批准以达成、签署本合同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未来开展的业务行为将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及其不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约定,满足合同签订条件都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董事会决议,与此同时不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下投融资、建设、改造、修复和维护管理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
5、乙方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接受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项目实施的各类监管;
6、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顺利履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7、乙方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总承包的相应资质,具有符合水利工程行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拟任用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签约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补充。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修改内容以变更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一经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生效,即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6条.政府主体
1.主体资格
本合同政府主体为县灌区工程管理局,即甲方。
甲方住所: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由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或新的承接机构承继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甲、乙双方共同组成的SPV公司行使监督和行政权力;
(2)甲方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有权从项目建设到使用的各个实施阶段行使监督权(包括跟踪审计),以便能够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3)甲方有权监督各方各项费用按时缴纳情况;
(4)除了上述的一般监督权,甲方可以在特定情形(如紧急情况发生或乙方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
甲方的介入权应在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甲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下使用;
3.甲方的义务
(1)依法对社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得因甲方人事变动等原因而擅自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导致工程建设不能正常推进;
(2)负责落实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3)负责工程建设的前期其他工作及工作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工程量清单编制价编制、临时征地、房屋拆迁、移民等工作的费用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设计费等,该部分费用根据批复的项目初设概算书中的金额包干使用,超出部分另行商定;
(4)本项目的基本预备费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报批;
(5)积极协助SPV概算进行本项目的融资活动;
(6)负责落实来源于中央、省及各级配套专项资金,资金到位后,报请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及时、足额向SPV公司拨付,并保证该部分资金专款专用于本项目;
(7)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工程建设所需地点;协调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供电公司、乡镇、供水公司的关系,但不负责承担上述所产生的费用;
(8)负责落实县级政府部门开展本项目范围的征地拆迁工作,保证项目正常开工;
(9)负责对双方商定的项目工程重大变更、签证事项进行审核、报批;
(10)负责落实县财政局等部门将本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11)积极争取为合作项目提供政策允许的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协助SPV公司为争取国家建设专项基金注资所需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等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文件支持。
(12)合作期满,协调国资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1.主体资格
本合同社会资本主体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即乙方。
乙方住所:
省市路园幢
乙方法定代表人:
2.乙方的权利
(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照PPP项目合同的规定,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付费。
3.乙方的义务
(1)签订PPP项目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工商部门要求办理SPV公司注册手续。
由其基本账户向SPV基本账户补足1182.8万元注册资本金(原执行保证金自动转为乙方实缴SPV公司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达2182.8万元)。
签订施工合同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施工合同总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2)施工合同签订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督促施工方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工程建设保障金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团结水库PPP项目筹集部分建设资金的承诺书》执行;
(4)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5)履行投资主体责任,确保融资到位。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8条.合作内容
项目合同明确界定甲、乙双方合作的主要事项包括:
8.1项目范围
在合作期内,甲方与乙方的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8.1.1SPV公司股权
SPV公司注册资本金为4280万元。
SPV公司可将本项目预期收益作为仅用于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股东双方应尽最大的义务承担SPV公司融资贷款的责任。
政府方出资2097.2万元,占股权投资比例的49%,以认缴方式出资,在三年内完成实缴注册资本金。
社会资本方出资2182.8万元,占股权投资比例的51%,以现金一次性实缴。
社会资本方同意在县注册成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市县团结水库PPP项目投融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特许经营权期满后无偿移交政府。
SPV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政府方授予SPV公司14年的特许经营权,本项目分为建设期和项目运营期,其中建设期4年,项目运营期10年。
8.1.2项目概况
团结水库位于省市县镇境内,县城东北角12km处,澜沧江二级支流、南碧河一级支流南木老河上段。
工程距县城距离15km,距市146km,距昆明市590km,有部分沥青路面和便道直通工程区,交通较为便利。
团结水库工程是一座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设计灌溉面积5.45万亩。
枢纽推荐坝址为下坝址,水库总库容2221.9万m³,兴利库容2030.7万m³,死库容59.7万m³,死水位1107.00m,正常蓄水位1141.50m,设计洪水位1141.84m,校核洪水位1142.56m。
整个工程包括水库枢纽工程、引水工程、灌区工程(渠道工程及泵站工程)。
水库枢纽工程由拦河坝、溢洪道、导流输水放空隧洞组成,大坝采用粘土心墙风化料坝,坝顶长度899.29m,最大坝高52.66m。
水库工程规模为中型,工程等别为III等,主要建筑物为3级,次要建筑物为4级,渠道及临时建筑物为5级。
8.2政府提供的条件
(1)依法对社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得因甲方人事变动等原因而擅自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导致工程建设不能正常推进;
(2)负责落实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3)负责工程建设的前期其他工作及工作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工程量清单编制价编制、临时征地、房屋拆迁、移民等工作的费用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设计费等,该部分费用根据批复的项目初设概算书中的金额包干使用,超出部分另行商定;
(4)本项目的基本预备费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报批;
(5)积极协助SPV概算进行本项目的融资活动;
(6)负责落实来源于中央、省及各级配套专项资金,资金到位后,报请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及时、足额向SPV公司拨付,并保证该部分资金专款专用于本项目;
(7)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工程建设所需地点;协调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供电公司、乡镇、供水公司的关系,但不负责承担上述所产生的费用;
(8)负责落实县级政府部门开展本项目范围的征地拆迁工作,保证项目正常开工;
(9)负责对双方商定的项目工程重大变更、签证事项进行审核、报批;
(10)负责落实县财政局等部门将本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11)积极争取为合作项目提供政策允许的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协助SPV公司为争取国家建设专项基金注资所需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等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文件支持。
(12)合作期满,协调国资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8.3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1)签订PPP项目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工商部门要求办理SPV公司注册手续。
由其基本账户向SPV基本账户补足1182.8万元注册资本金(原执行保证金自动转为乙方实缴SPV公司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达2182.8万元)。
签订施工合同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施工合同总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2)施工合同签订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督促施工方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工程建设保障金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团结水库PPP项目筹集部分建设资金的承诺书》执行;
(4)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5)履行投资主体责任,确保融资到位。
(6)牵头组建SPV公司,由SPV公司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
(7)接受政府方及其依法聘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的监督;
(8)应配合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
(9)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及时投入使用,承担供水项目的运营,接受甲方的监管和考核;
(11)及时组织提报工程结算报审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评审,项目最终投资额以审计部门或单位审定结果为准,并据此计算政府需支付的购买服务的费用;
(12)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项目范围内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因不可抗力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13)特许经营期满,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
8.4SPV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8.4.1SPV公司享有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本PPP项目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由PPP项目实施机构(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平台机构)与乙方共同组建SPV公司进行投融资、建设团结水库项目工程;
2、在运营期内,SPV公司负责运营和维护项目范围内的供水;
3、在运营期内,根据运营情况,SPV公司向政府方收取购买服务的费用,政府方将上述服务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4、特许经营期满,乙方与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平台机构组建的SPV公司按照协议规定将本项目项下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8.4.2SPV公司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SPV公司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4、负责完成竣工决算工作;
5、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6、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积极配合政府方对项目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
8、未经政府方同意,SPV公司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9、SPV公司按月向相关部门递交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10、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SPV公司可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进行会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8.5回报方式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运营公司的收益应优先支付中标社会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回报。
本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回报。
8.6项目资产权属
在合作期内,甲方将本项目的有形及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授予SPV公司,项目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属于政府。
8.7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1、场地范围
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工程区红线范围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2、土地所有权
甲方享有本项目土地所有权,SPV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办证所涉全部税费纳入SPV公司成本。
本项目建设用地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前,甲方应积极协调所需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工作,确保该项目用地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况。
3、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施工场地是为本项目建设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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