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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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6、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三、成立
(一)成立的条件:
1、一般要求有30人以上的志愿者;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5、有固定的或已形成规模的志愿服务项目;
6、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7、上级登记机关所要求具备的相关条件。
(二)成立的途径
1、各县(市)区成立志愿者协会需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注册,同时接受宁波市志愿者协会的行业指导与管理。
2、市直属单位及其他机构成立志愿服务组织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经市志愿者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同时接受宁波市志愿者协会的行业指导与管理。
四、备案
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及时到同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办理备案登记。
(一)申领备案登记表
到同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领取《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备案登记表》。
(二)备案登记应准备和提交的材料:
1、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或主管单位和上级志愿服务组织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
2、填写好的《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备案登记表》;
3、章程;
4、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
1、同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在收到志愿服务组织为备案提交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做出备案或者不批准备案的决定;
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可不予批准备案:
(1)有根据证明申请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宗旨、志愿者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同一区域内已有服务项目相同的志愿服务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
(3)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登记
1、对经备案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准予备案登记,发给《宁波市志愿服务组织证》,编制组织注册号,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并发给全市统一格式的相关物品资料,包括:
(1)《宁波志愿者证》样本;
(2)宁波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样本;
(3)服装、帽子样本。
(五)公告
由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进行公告。
五、工作开展
1、志愿者招募:
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志愿者招募热线或志愿服务项目,自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并接受志愿者的报名。
2、志愿者培训: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要求和志愿者报名情况,对志愿者及时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业服务知识、技能培训。
3、志愿者注册:
志愿服务组织向经培训后宣誓并选择了项目的志愿者编制注册号,发放《宁波志愿者证》,并把志愿者编入各项目组管理。
4、统一标识:
各志愿服务组织应参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规定的统一标识格式,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自行制作和印制,并向所有志愿者进行发放。
5、活动实施:
(1)确定活动内容:
各志愿服务组织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
(2)活动备案:
各志愿服务组织对参加志愿者人数达100人以上的活动,应在活动开展10日前向备案的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进行事前活动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具体时间、地点、服务项目、服务者和服务对象的地点咨询等,并在活动结束后5日内向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进行活动事后备案程序。
(3)组织活动:
根据活动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在活动中要抓好宣传工作,努力挖掘活动中涌现的感人事例和典型个案。
(4)分享体验:
活动结束后要组织志愿者交流分享体会,总结经验。
(5)成果确认:
志愿服务组织要对志愿者的服务小时进行确认,同时做好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6、检查考核:
(1)年初报计划:
志愿服务组织应在年初将一年工作安排和计划报备案的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备案。
(2)年度检查:
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对所属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年十二月要进行年度考核。
(3)表彰激励:
志愿者指导中心根据所属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4)处分处理: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志愿服务组织视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予以注销处理。
六、经费
1、来源:
来源于主管单位的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志愿服务组织主管单位应保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必需的专项经费。
2、使用原则:
志愿服务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组织的资产。
志愿服务组织的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3、接受监督:
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七、备案撤销
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地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可撤销备案登记:
1、志愿服务组织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
2、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3、以志愿服务为名,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志愿服务宗旨,影响恶劣;
4、志愿者人数不足;
5、连续一年未进行正常活动;
6、以上1、2、3款情形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宁波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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