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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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不高,安全技术管理要求不严是煤矿多发的又一重要原因。
要实现煤矿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各有关规程、技术政策等的规定,强化设计源头到生产现场各环节的安全技术管理;
科学、严谨地编制规程、措施,现场必须严格执行落实。
同时,要强化现场生产过程中的管理,规范干部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消除“三违”现象;
实行和坚持管理人员带班、跟班制,干部在现场要查找安全隐患,及时解决现场问题,发现和纠正各种不规范的管理和操作行为。
通过安全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的强化,并长期坚持和严格落实,以其推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升,实现煤矿安全形势的根本改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3.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发展理念。
国家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技术基础工作,大力支持煤矿企业提升安全技术础管理水平。
煤矿企业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保证科技投入,善于引进、吸收、消化国内外最先进、最前沿的煤矿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结合实际,增强集成再创新的能力,做到洋为中用,夯实煤矿安全技术基础,推动我国煤炭工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
4.基本目标。
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到“十一五”末,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职工应当达到高职文化程度,乡镇地方小煤矿应达到初中文化程度,逐步清退农民工;
提升煤矿装备水平,到“十一五”末,大型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95%以上,中型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80%,小型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40%。
煤矿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得到较大改善,进一步控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5以下。
三、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5.健全安全技术管理机构。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安全技术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煤矿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领导成员专职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应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必须设立安全监察、“一通三防”、生产技术、设计、地测、科研等安全监察和技术管理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负责全面落实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6.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技术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建立规范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包括规划设计、规程措施管理规定,安全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和管理以及技术问责制等,对不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管理制度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同时,要加强监管,保证制度落实执行到位。
7.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机制。
煤矿安全技术要实现一体化管理。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管理职能回归生产流程,做到安全生产技术一体化。
煤矿企业要规范安全技术管理的程序,建立总工程师办公会议、安全办公会等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技术、队伍、装备、管理等问题,经集体研究制定的技术方案,要在现场落实到位,不得随意更改。
煤矿应建立安全技术后评价制度和技术问责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评估、会诊活动,及时解决矿井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程
8.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标准和规程。
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各煤矿企业是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在本企业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必须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利用多种手段和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9.积极制定完善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煤炭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着力形成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标准体系。
要根据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突出矛盾,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技术标准创新实践,总结、提炼并上升为企业标准、制度,逐步形成一批适合企业管理需求的安全技术标准、制度。
10.加强对法规标准和规程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充分发挥“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体系作用,加强对法规标准和规程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煤矿企业执行法规标准和规程措施情况进行监察监管,及时查处违反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行政、规章制度等手段,督促企业落实法规标准和规程措施;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规程措施的制订、审查、审批和落实,依制管理、规范管理,确保法规标准和规程措施在作业现场得到有效执行;
特别要强化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和地质异常作业头面规程措施的现场监督;
对执行法规标准和规程措施不严的相关人员要及时问责,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五、完善灾害预警预防技术措施
11.全面掌握重大灾害基础数据和资料。
各煤矿企业应运用三维地质勘探等先进技术手段,全面调查、收集、掌握本井田地质、水文地质、瓦斯赋存等基础资料,明确矿井重大危险源的种类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历史、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
各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和资料收集的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和资料收集的真实性、准确性。
各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明确专门部门和技术人员,负责重大灾害基础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定期形成分析报告,超前预警,提高重大危险源控制能力和重大灾害预防能力。
有条件的矿井应专门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12.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及预警。
各煤矿企业应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事故隐患及危险源台账,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应及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同时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建立重大危险源超前预警机制,对瓦斯、水、一氧化碳等可能造成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危险源,必须设置高于国家标准的预警值,凡达到预警值的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超前防范事故发生。
各煤矿企业必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部门应急救援职责,落实人员、装备、通信、医疗等应急保障,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13.强化预防重大灾害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要加大投入,提高装备特别是通风、提升运输、供电、排水等大型固定设备装备水平,逐步提高矿井生产自动化程度;
二是完善矿井生产各大系统,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对巷道失修、在用淘汰设备等必须采取措施积极整改,消除事故威胁;
三是严格按规定设置井下防灾避灾场所和设施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煤矿井下救生舱、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等先进的防灾救灾设施和系统;
四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或推广使用预防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14.加强生产、安全系统可靠性动态评价。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矿井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改扩建项目审批等职能时,应对矿井生产、安全系统可靠性作出评价,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在对煤矿企业日常动监察监管中,凡发现生产、安全系统可靠性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成煤矿企业限期落实整改。
各煤矿企业制订矿井生产安全可靠性等级标准,应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体系作用,由总工程师牵头,定期对所属矿井生产安全系统状况进行会诊分析,分专业分系统分等级,对矿井整体生产安全可靠性作出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依据评价等级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停止生产。
15.全面推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安全发展基石。
各煤矿企业应以本质安全型矿井创建为载体,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创建目标,高定工作标准,创新工作方法,严格考核奖惩,不断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煤矿企业必须要坚决克服质量标准化工作中的形式主义,紧紧围绕制约矿井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行为规范、设备管理、工程质量、生产流程控制等环节,坚持抓重点求实效。
各煤矿企业要依据不同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标准化共性标准和个性标准,有的放矢,提高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的针对性。
同时,要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采取措施,引导广大职工主动参与到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中来,形成全员参与、全员创建的良好局面。
六、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及推广应用
16.制定安全技术创新发展规划。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创新发展规划,做到有规划、有目标、有方法步骤、有保障措施。
以安全技术创新为平台,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积极与科研单位、生产厂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瓶颈。
高素质、高投入,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根据矿井开采技术条件,针对制约安全生产的技术难题,开展科研攻关,制定当前和远期的安全技术创新发展规划。
重点解决“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地温、地压”等自然灾害。
规划要具体的项目内容、总体和阶段性目标、投资概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作单位、课题组成员、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要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对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要追究责任。
17.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煤炭科技基础理论研究,加强与科研院所协作,开展技术创新,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研发;
建立煤矿重大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国产化;
努力探索突破瓦斯治理和利用、煤炭气化与液化、矿区环境治理等方面技术瓶颈的解决方案。
国家将选择有代表性的灾害严重矿区,建立国家级“产、学、研”联合研究基地,为煤矿安全开采提供科学的依据和理论基础。
18.积极开展科技攻关研究。
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科技攻关研究机制,应逐步建立科研机构,配备足够的科研人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
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与科研、高校、设计、协会等机构联合,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开展科研攻关,重点是对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瓦斯抽采技术、采空区火区探测与治理、冲击地压、地温治理、软岩支护、地下水防治和深井开采等重大技术难题进行研究攻关。
19.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
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是改善煤矿企业作业环境,提高劳动效率,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
推广应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要有利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发展,有利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是,各煤矿企业要制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以及改造和淘汰落后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工艺的规划。
做到有规划、有目标、有方法步骤、有保障措施。
三是,加大自主创新力度,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推进技术创新。
四是,根据煤矿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有选择性的进行试验、示范、推广,试验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五是,实施分类指导。
露天煤矿、平硐开采等大型煤矿,重点推广先进挖掘装备、运输方式,充分发挥生产能力。
井工开的现代化煤矿,要以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为方向,积极推广采掘机械化和先进的瓦斯治理措施。
煤、岩巷掘进要积极推广综掘工艺,实现快速掘进;
综采工作面优先使用国产设备,逐步向重型化、无人或少人工作面方向推进;
高瓦斯矿井,应大力推广成熟的煤与瓦斯共采技术,如沿空留巷Y型或H型通风、水力冲孔、深孔松动爆破增透快速消突技术。
建设安全高效矿井。
小煤矿企业。
重点淘汰和更新老旧杂设备。
具备条件的积极推广机械化改善职工作业环境,提高劳动效率。
七、切实提高队伍安全技术素质
20.加强煤矿安全科技队伍建设。
各煤矿企业应把安全科技队伍建设作为企业安全发展的一项基础工程抓紧抓好。
要着眼于企业长期发展,制定企业安全科技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人才引进计划,建立健全完善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管理机制,大胆引进安全科技人才,做到安全科技人才队伍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置合理、人员更替有序。
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积极为安全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科研等物质条件,提高安全科技人员待遇,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
要大胆使用安全科技人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建立安全科技人员轮岗制度,在机关和基层、专业技术和党群经营、不同专业之间进行交流,提高安全科技人员的综合能力,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队伍。
同时,要注重加强安全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始终保持健康、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要保护安全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和工作成果。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调动安全科技人才工作积极性,要承认和保护安全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权,允许创新人员凭借其创新产权在企业占有股份,重要创新成果要予以重奖并可以以个人命名。
21.加强技能和安全技术培训。
高度重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全完善企业安全培训体制,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创新培训方式方法,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着力实现安全培训工作企业本质化。
严格培训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实行垂直管理,谁领导、谁主管,谁分管、谁负责,一级培训一级。
坚持管用、有效原则,严格考试考核,以考促学,切实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以实训为主,提高各岗位人员的应知应会和安全防范能力,提高培训质量。
煤矿企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重点抓好安全资格、特殊作业人员取证培训;
安全技能特别是操作技能培训;
紧密联系现场实际的班前安全教育培训;
以提高自主管理能力的班队长培训;
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培训。
培训重点是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标准、应用规范,新装备的结构、性能、操作要领。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技术比武、师傅带徒、专题讲座等活动,形成学技术、学技能、学本领的良好风气。
八、加大煤矿技术基础投入
22.加大煤矿安全费用提取。
煤炭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工作。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煤矿企业不得随意变动。
提取标准一般为深部开采,高瓦斯、高地压、高地温、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50元;
浅部开采,低瓦斯矿井吨煤20元;
地面平巷、露天开采的煤矿发生的支出直接由成本列支,不得提取。
23.加大煤矿安全隐患治理和技术改造投入。
煤矿企业要保证安全隐患治理和技术改造投入,标准一般为深部开采、高瓦斯煤矿30元/吨,浅部开采、低瓦斯煤矿10元/吨。
主要用于矿井主要通风设施、瓦斯监测与抽放系统、防灭火和防尘系统、防治水设备、机电运输设备等的更新、改造和维护,设备、材料购置及系统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24.加大安全科技投入。
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科技研发投入,对防治煤矿瓦斯、水、火、煤尘、地热等灾害开展产学研攻关,在重大灾害防治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全面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程度。
煤矿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应达到煤炭销售收入的3%以上,其中,安全科技投入应占创新投入的90%以上。
九、加强煤矿技术基础工作的监管监察
25.加强法规、标准和规章的宣贯。
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大法规、标准和规章的宣贯力度;
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监察监管过程中,积极做好法规、标准和规章的宣贯工作;
各煤矿企业必须及时将制定出台的法规、标准和规章纳入企业制度管理体系,加大宣贯力度,确保有效落实。
26.加强企业内部执法监管监察。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监督监察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提高企业安全自主管理水平。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监督检查责任,扎实深入开展各种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必须做到早发现、早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突出安全监督检查重点。
切实抓好矿井通风、抽采、防灭火、防尘、安全监测监控等“一通三防”系统监察;
做好矿井提升系统、主排水系统、采掘生产布局等安全监督监察;
高度重视重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严格落实国务院446号令等法规,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
对排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以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整改部门,限期落实整改。
规范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行为和员工安全操作行为,制定“两规范”标准,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行为规范落实到班队、现场和作业过程中。
对因安全监察失职造成事故的,必须要严肃追究安全监察人员责任。
27.加强各级政府的执法监管监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强化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察监管。
对监察监管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煤矿企业及时处理;
对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到位,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的监察监管应突出重点,重点监察监管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治理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情况等,切实提高监察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强化监察监管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技术难题,通过组织召开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交流座谈等形式,为企业解决问题搭建平台;
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做法,应及时总结提炼,采取一定的形式推广,直至上升为制度强制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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