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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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
协助配合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城市供水应急中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警戒、治安管理;
协助事件区域人员疏散;
打击事件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民政厅:
负责城市供水应急中受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救助,组织对事故遇难人员遗体火化。
省财政厅:
负责城市供水应急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需要和省供水应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做好供水生产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及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茶凉快速通行。
省水利厅:
负责保障大型调水等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做好城市自备水源的供水、水质等应急管理工作。
省商务厅:
负责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测,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卫生厅:
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供水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监督当地政府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
根据省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对水源地水质污染情况进行水质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进一步扩散,使污染损失降到最低。
省广播电视局:
根据省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发布供水预警信息,进行安全用水知识宣传教育,及时组织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报道。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供水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参与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省公安厅交管局:
负责协调指挥交警部门做好城市供水应急的交通保障工作,保证应急队伍和物资能及时抵达所需地点。
省气象局:
负责提供及时的气象服务,对特殊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
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对承担城市供水企业的供电保障工作。
山西保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新华社山西分社:
配合省应急领导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2.4应急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设立应急工作组,下设抢先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工作组、专家咨询等应急工作组,负责相关抢险救援机应急保障工作。
(1)抢险救援组
组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人
组员:
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交管局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协助事故发生地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管理,协助事件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件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卫生和装备等资源调配;
负责强化水质监测措施,加密监测频次,及时对水源污染事件做出反应,合理处置;
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做好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等工作;
及时向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反馈事故发展和处置情况,并按省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落实工作措施。
(2)医疗救护组
省卫生厅分管负责人
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赴现场开展事故伤病员转运、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3)综合保障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分管负责人。
负责保障大型调水等水利工作安全运行,做好城市自备水源的供水、水质等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供水应急集中电力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城市供水应集中公路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城市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瓶装水)、设备的保障工作;
负责实施跟踪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对水源污染地采取有效措施;
负责特殊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
(4)新闻报道组
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广播电视剧、新华社山西分社等中央主要媒体、省直主要媒体分管负责人。
负责组织协调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善后工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保监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发地供水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事发地供水企事业单位分管负责人。
负责在应急救援时所搭建的临时性房屋、设备等设施的拆除恢复工作;
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发生故障的机械设备及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负责对被污染水质的跟踪监测,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负责依法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后续物资和资金的保障工作;
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遗体火化;
负责家属接待以及赔偿、抚慰、抚恤、理赔等工作。
(6)专家咨询组
专家组由省供水应急指挥部聘请供水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等的有关专家组成。
开展城市供水事故预防和处置专题研究;
应急响应时,为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或建议;
受省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持;
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5市县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比照本预案,成立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城市供水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交流和预测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2预防行动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同时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3.3预警级别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供水系统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分别用红色(可能造成城市大面积停水或水质污染)、橙色(可能造成城市局部地区停水或水质污染)、黄色(可能造成城市个别区域停水或水质污染)和蓝色(可能造成城市个别小区和单位停水或水质污染)表示。
3.4预警信息系统
3.4.1接警
省、市、县(市、区)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4.2预警信息通报
相关部门在发布防汛、环境污染、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5预警信息处理
3.5.1接警处理
设区市、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事态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报警信息上报上一级供水应急领导机构。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组织专家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报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5.2预警信息处理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组织专家组,结合预警地区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Ⅰ级)供水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
②大中城市供水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事故。
(2)重大(Ⅱ级)供水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
②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
(3)较大(Ⅲ级)供水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
②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
(4)较大(Ⅳ级)供水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
②由县(市、区)城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的供水事故。
(本条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信息报告
4.2.1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城市供水事故的监测工作。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供水企业或产权单位应立即报告同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对收集到的供水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供水应急指挥部。
报告应有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书面报告;
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对于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供水事故,事发地供水应急领导指挥部要在获知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
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2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实行快报制度。
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设区市、省供水应急指挥部。
事故快报依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输配规模、水源地、供水站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4分级响应
4.4.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事故,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时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指挥部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通知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建现场救援指挥机构,赶赴供水突发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I级、Ⅱ级应急响应事项:
(1)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
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供水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向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应急响应;
成员单位迅速到岗,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各应急领导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力量救援;
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接受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领导和指导。
(2)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响应事项:
向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供水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组织有关部门,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按照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2Ⅲ级供水事故应急响应
开展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以便事故扩大时提供必要的援助;
必要时协调专业力量救援为事故发生地供水应急指挥部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
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他部门通报情况。
相应应急工作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指导、布置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3Ⅳ级供水事故应急响应
Ⅳ级供水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按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及时上报事故并开展救援工作。
同时协调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取得证据。
4.5扩大应急
当供水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上级部门支援时,由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报上一级供水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需要省政府其他部门提供援助的,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6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群众安全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省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9信息发布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信息,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对外发布信息。
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应急结束
4.10.1应急结束条件
(1)突发事故现场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己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停水区域已经恢复正常供水。
4.10.2应急结束程序
经突发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结束应急:
(1)I级应急响应由省供水应急指挥部进行结束条件确认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2)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供水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向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发应急结束指令。
(3)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设区市、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经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调查与评估
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省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事故的调查与评估,设区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Ⅲ级)事故的调查与评估,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Ⅳ级)事故的调查与评估。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对应急事故的评估;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上级支持的由事发地设区布县(市、区)民政府提出请求。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和装备保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要成立供水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预备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风险。
6.2通信保障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逐步建立完善以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
6.3物资保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要做好供水设施、设备配件的物资储备和综合管理工作,与有关企业签定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调用合同,以保障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
6.4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5宣传和培训
新闻媒体应做好城市供水、安全用水及应急抢险的基本概念与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预防、避险、减灾等常识。
省、设区市、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对所有参与城市供水事故处置的人员进行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供水企业(单位)的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6.6预案演练
设区市、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抢险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供水突发事故是指城市供水在供应过程中,突然发生影响整个供水系统安全稳定供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区域内供水中断较长时间,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事件。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传染性疾病爆发;
(8)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导致供水企业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9)城市供水系统:
由城市供水的水源、水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组成。
(10)城市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11)供水企业:
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
7.2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为省政府部门预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制定,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并报山西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本预案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3责任和奖惩
对供水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事故信息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件
8.1山西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8.2山西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人员联络表
8.3山西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突发事件发生
向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县政府传达领导指示
上报省政府有关领导
信息报告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
恢复重建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分级负责的原则)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
应急结束
(事发地人民政府确认,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
应急指挥部人员到岗
调配应急队伍应急资源
成立现场指挥部
领导组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应急响应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为主)
先期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上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人员联络表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手机
办公电话
单位24小时
值班电话
住宅电话
王国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厅长
3281001
3580341
闫晨曦
副厅长
13834587626
3074770
史红权
主任
15035169090
3580070
3521053
张海
处长
13703582962
3286571
3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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