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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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贵州省气象条例》第30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贵州省气象条例》第11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3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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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防雷行政管理类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1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6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0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警告
故意破坏或者毁损防雷装置的;
对重大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未按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已有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者安装和使用的防雷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或者毁损防雷装置的;
(二)对重大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三)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未按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四)已有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者安装和使用的防雷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六)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抽检的。
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
《贵州省气象条例》第3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同意,交付施工的;
防雷装置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
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查批准程序重新报批的。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施工的;
未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
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重新审核的;
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的。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同意,交付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查批准程序重新报批的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3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施工的;
(三)未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
(四)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重新审核的;
(五)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的。
警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2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被许可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7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1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
施
放
气
球
管
理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4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未制定储运气体及灌充、回收气球安全保障措施的;
为将安全保障预案报施放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17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储运气体及灌充、回收气球安全保障措施的;
(二)未将安全保障预案报施放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警告,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5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
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条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四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类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4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13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二)擅自将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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