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楼食堂工程招投标文件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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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地点: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404室(电话:
0570-3891163);
交纳方法:
保证金必须从合肥市招投标管理系统中备案帐户汇出,只能采取转帐支票(限合肥市内)、银行汇票两种方式交纳。
采取支票形式的,转帐支票必须是该投标企业所开;
采取银行汇票形式的,必须从该投标企业自用帐户汇出。
开户行:
合肥市工商银行南区支行;
帐号:
1209270029200166678;
开户单位:
合肥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
6、录入报名信息
6.1投标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4日~2011年10月19日(每天上午9:
00~11:
30,下午14:
00~16:
3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到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413室录入报名信息。
6.2投标申请人录入报名信息时需递交:
①交易员CA数字认证证书(USBKEY)[交易员本人携带];
②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配备清单(清单内容必须已入库),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
[企业必须进入市监管办招投标企业信息库(入库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册建造师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凭交易员CA数字认证证书(USBKEY)录入报名信息、及投标时已入库的资料无需提供相应原件及复印件。
未入库企业务必于2011年10月20日16:
30前(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到市监管办业务处418室。
7.招标文件的获取
7.1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获取方法:
在合肥市招投标信息网下载(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300元/份,在开标会现场缴纳)或到安徽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购买纸质招标文件(不记名,500元/份,售后不退)。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1年10月20日9时30分,地点为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的开标厅。
8.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4)信誉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
(6)其他要求:
1.4.2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本工程不组织统一的踏勘现场会议,投标单位如有疑问,以不署名方式向建设单位或代理公司提交。
如果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答疑文件在合肥市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须自行到网上查看,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本次投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至少
16天前向招标人提清要求,以不署名的方式送至或传真至代理公司。
1.11分包
本次投标不允许分包。
1.12偏离
本次投标不允许偏离。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合肥市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澄清文件在合肥市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布,公布后视为投标单位已获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须自行到网上查看,否则后果自负。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合肥市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布,公布后视为投标单位已获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须自行到网上查看,否则后果自负。
;
3.1.1.2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书
(2)施工组织设计
3.1.1.3资格审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审查表;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在施工程、企业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3)合肥市以外企业进衢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申请人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第三章3.1.3条款规定修正投标报价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申请人递交投标文件后,自动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明有串标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中标人中标后无故撤回投标的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中标资格;
(6)擅自修改或拒绝接受已经承诺确认的条款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隐瞒向招标人如实提供不良行为记录、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施工程等有关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20%不予退还;
(8)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获奖文件(证明)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30%不予退还;
(9)伪造身份证、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资质证件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50%不予退还。
(10)投标人有案件在查时,涉案企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1)投标申请人在投标过程中,须向招标人如实提供不良行为记录【规定期限和范围内的,具体按照安徽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建工程等情况,如有隐瞒,经查实,取消投标、中标资格,没收20%投标保证金。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投标行为,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单位必须满足下列资格审查的所有条件,有一项不满足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5.1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5.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建筑注册建造师资质;
(2)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提交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在施工程、企业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3.5.3安全员具有安全员上岗证和安全员资格证(C证),施工员具有土建类施工员上岗证,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具有上岗证。
3.5.4外地企业须提交合肥市以外企业进衢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以上3.5.1-3.5.3条所涉及的资料须在开标前入库,审查时,将《资格审查表》中填写内容与投标企业在合肥市招投标信息管理库中内容进行核对,如有不一致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如有需要,各投标人可于开标前到合肥市监管办418办公室核对企业入库信息或补充入库,并由监管办工作人员、企业交易员双方签字确认入库信息,未及时核对信息的,后果自负)。
3.6备选投标方案
不接受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盖章并盖单位章。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的各表按格式须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专用章。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电子光盘密封于正本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资格审查部分资料单独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3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或“资格审查资料”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4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或4.1.3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项所规定的时间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议。
以下人员须参加开标会议: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书)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
(2)交易员须携带身份证和CA数字认证证书(USBKEY)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交易员有一个未准时参加或不能确认参加开标会议(以上要求提供的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不能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供的,为不能确认参加开标会议)及交易员本人未在开标前将USBKEY交至工作人员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不作为投标人)。
注:
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身份证、交易员CA数字认证证书均应随身携带,无需密封。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开标纪律;
(2)公证处工作人员确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交易员资格及到场情况;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公证处工作人员审核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工本费缴纳情况;
(5)公证处工作人员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公证处工作人员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公证处工作人员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启各投标人的商务标部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并由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8)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公布商务标评审结果。
(9)公证处工作人员启封商务标得分前5名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投标人总数小于5的则全评)。
(10)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公布资格审查评审结果。
(11)公证处工作人员启封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技术标部分,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12)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公布技术标审结果。
(如评审过程中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则按商务标得分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送审,直至最后一名为止。
)
(13)评标委员会商讨必要事宜;
(14)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6)招标人代表宣布中标候选人
(17)公证处工作人员宣读公证词;
(18)开标会议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招标人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5人),从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负责本项目的评标。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同时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不计利息)到招标人指定的帐户(如有)。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定标
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并到市检察院和市监管办对其进行行贿犯罪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查询。
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在本标段投标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而在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或影响评标结果的,或其投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投标中先前中标或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或按招标文件其他条款规定不能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第二中标候选人有同样情况不能中标的,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须知”第3.7条款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合肥市以外企业
须办理好进合备案登记凭证,并提供复印件
类似项目业绩
/
信誉
项目负责人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3.5.4项规定
2.1.3
响应性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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