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支护爆破土石方开挖监理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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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心与能源中心采用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基础形式采用阀板基础。
室内坪标高19.9m,基坑顶标高约20m,负二层地下室底板标高5.5m,基底变高约为4m,地下室埋深16m。
2.岩土工程勘察情况概述:
本工区基岩以花岗岩为主,局部为斑煌岩岩脉,本次勘察钻探深度范围内地层自上而下一次为:
素填土,强风化基岩,中风化基岩,微风化基岩,各岩土层分述如下:
第①层素填土(Q4ml)(对应青岛标准层第①层)
黄褐色,松散~稍密,稍湿,成分以粗砾砂为主,含较多粉土、粘性土,不均匀,东侧表层厚约10~40cm的混凝土(网球场地面)。
该层在场区内广泛分布,揭露层厚0.30~2.00m,平均厚度0.94m,钻遇层顶标高16.25~20.42m,钻遇层底标高15.25~20.02m。
该层堆填约5~8年,在水平、垂直方向上工程力学性质差异较大,性质不均匀,且厚度较小,属于开挖层位,其工程地质意义不大,未经处理不能作为地基基础持力层。
第②层强风化花岗岩(γ53)(对应青岛标准层第⒃层)
褐黄色,稍干,致密,中粗粒结构,块状构造,主要矿物成分为长石、石英,风化强烈,裂隙发育,岩芯呈粗砾砂状。
该层在场区内分布较广,揭露层厚0.80~8.86m,钻遇层顶埋深0.30~2.20m,钻遇层顶标高15.01~20.02m,钻遇层底标高11.02~17.51m。
该层进行标准贯入试验(SPT)7次,锤击数为66~120击,平均84击,变异系数0.210。
该层Vp=2531.6~3448.3m/s。
强风化花岗岩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1000kPa,变形模量E0=40MPa(经验值)。
第②1层强风化煌斑岩(X53)(对应青岛标准层第⒃层)
褐黄色~黄色,煌斑结构,块状构造,原岩成分以长石、黑云母、角闪石为主,风化很强烈,岩芯呈土块状,岩质均匀,手捻即碎。
该层在场区内以岩脉形式分布,本次勘察主要在A16、A20号钻孔内揭露,揭露层厚1.00~3.40m,钻遇层顶埋深0.80~1.20m,钻遇层顶标高16.01~19.62m,钻遇层底标高15.01~16.22m。
该层进行标准贯入试验(SPT)11次,锤击数为26~40击,平均32.4击,变异系数0.095。
该层Vp=1562.5~2040.8m/s。
第④层微风化花岗岩(γ53)(对应青岛标准层第⒅层)
肉红色,中粗粒结构,块状构造,主要矿物成分为长石、石英,见少量裂隙,岩芯短柱~长柱状,岩面光滑,岩质坚硬,锤击声脆,钻进很困难。
该层在场区内广泛分布,由于勘察深度的限制,本次勘察未揭穿。
揭露厚度3.50~18.00m,钻遇层顶埋深4.50~17.00m,钻遇层顶标高-0.75~13.81m。
该层室内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验测试27组,Rc=45.51~131.01MPa,平均值为82.95MPa,变异系数0.264,标准值为73.81MPa。
Vp=3750.0~4545.5m/s。
微风化花岗岩层承载力特征值fak=4000kPa。
第④1层微风化煌斑岩(X53)(对应青岛标准层第⒅层)
暗绿色,煌斑结构,块状构造,成分以长石、黑云母、角闪石为主,岩芯呈柱状,岩面光滑,岩质坚硬,锤击声脆,钻进很困难。
本次勘察仅在A15号钻孔内揭露,揭露层厚5.7m,钻遇层顶埋深7.00m,钻遇层顶标高13.31m,钻遇层底标高7.61m。
该层Rc=60.01MPa。
微风化煌斑岩层承载力特征值fak=3000kPa。
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4.经施工图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报告。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14-032-2004
7.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DBJ14-024-2004
8.青岛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2005]36号
9.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10.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
三、质量控制的预控措施:
1、本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米属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2、本工程在正式施工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认真检查并确认城市坐标点及高程控制点等测量基点,并对工程定位及相对位置进行复核,复测施工测量控制网,经规划部门验线,并批准后,方可按定位线施工。
3、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对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
4、建筑物设计单位应进行工程抗浮验算,建筑施工图中应明确基坑停止降水时的层数。
5、建设单位应委托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专家组应从“青岛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中选出,至少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中一名宜为所评审工程主持结构设计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5人以上组成。
6、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证明,并在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施工图纸上加盖评审专用章。
加盖评审专用章的施工图纸应留在施工现场备查。
7、各市(区)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对深基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8、基坑工程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监测单位应具有勘察资质;
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监测准备工作符合有关要求。
9、基坑开挖前,应由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观测精度、监测频度、监控报警值、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数据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
10、建设单位应当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11、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人员资格审查。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
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分包单位的业绩;
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
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等各种管理岗位人员以及焊工、电工等各种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上岗条件。
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能力、技术素质、资质情况要严格进行审查,考察其近期完工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投入本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情况,审查分包合同的质量条款,以确保分包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标等级。
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1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⑴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在相应专业工程开工前两周,向项目监理部提交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签章的实施性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核,并在7天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将补充修改意见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复查。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项目监理部审定不得进行相应施工,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⑵深基坑开挖、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进行编制。
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
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
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
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
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13、建设单位或总包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严格的工程承包合同,并向监理部提供合同复印件一份,以便监理方更好的督促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14、分项工程施工前,对现场施工准备条件的审查,有以下几方面:
(1)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各项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明和材质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材质报告,进场验收登记和现场实物的批号、批量是否相符,材料数量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于验收不合格或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署材料报验单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3)现场的设备机具和技术状态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4)对使用的钻机等机具设备,应配备专人维修保养,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不符使用要求的设备,不得使用,以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故障影响施工质量;
(5)混凝土、砂浆应有法定检测单位的配合比或试验报告;
(6)值班管理人员及值班技术人员已安排到位,书面的技术交底已进行,劳力的安排、分工已明确;
(7)现场的水电供应能满足施工需要;
(8)安全设施已检查完毕,安全措施已落实。
四、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标准及监理检查控制措施:
(一)土方工程
1、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50
经纬仪,用钢尺量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表面平整度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基底土性
观察或土样分析
2、基坑开挖
2.1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
降水前,应考虑在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岩溶土洞发育地区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应采取防护措施。
在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做出记录。
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2.2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支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2.3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做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泄水,并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2.4在挖方上侧弃土时,应保证挖方边坡的稳定。
弃土堆坡脚至挖方上边缘的距离,应根据挖方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性质确定。
弃土堆应连续堆置,其顶面应向外倾斜。
2.5在挖方下侧弃土时,应将弃土堆表面整平并向外倾斜。
弃土堆表面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的设计标高,或在弃土堆与挖方场地之间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挖方场地。
2.6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
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评审。
2.7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2.8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挖土。
2.9采用机械施工时,必要的边坡修整和场地边角、小型沟槽的开挖或填土等,可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
机械挖土时,在伸臂工作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作业。
各种施工机械的操作,应遵照有关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2.10采用机械施工时,只能挖至设计高程以上30cm,以后用人工挖至设计高程。
2.11如挖方时超深,超深部分的处理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方案。
2.12基坑挖至设计标高后,对原土表面不得扰动。
坑底应及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2.13在挖方边坡上如发现岩(土)内有倾向于挖方的软弱夹层或裂隙面时,应通知设计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岩(土)下滑。
2.14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了解现场地形、地貌及滑坡迹象等情况。
(2)不宜在雨期施工。
(3)应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
(4)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统,防止地面水渗入土体。
(5)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设施。
(6)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弃土或堆放材料。
(7)必须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8)机械开挖时,边坡坡度应适当减缓,然后用人工修整,达到设计要求。
(9)抗滑挡土墙应尽量在旱季施工,基槽开挖应分(隔)段进行,开挖一段应及时做好挡土墙,并按规定作好墙后的填土工作。
2.15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滑坡迹象(如裂隙、滑动等)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暂停施工。
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点。
(2)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3)根据滑动迹象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体平面位移和沉降变化,并做好记录。
2.16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或筑土堤,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
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2.17雨季施工
(1)雨季施工的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挖方时并应预留20~30cm厚度,待施工垫层前挖除。
重要的或特殊的土方工程,应尽量在雨期前完成。
(2)雨季施工中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应随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
(3)雨季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或加固,应增备排水设备及设施,保证水流畅通。
在施工场地周围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场内。
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应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4)雨季施工时,应保证现场运输道路畅通。
道路路面应根据需要加铺炉渣、砂砾或其他防滑材料,必要时应加高加固路基。
道路两侧应修好排水沟,在低洼积水处应设置涵管,以利泄水。
2.18冬季施工
(1)冬季开挖土方时,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0.3m。
如基础垫层不能紧跟施工,应将基坑(槽)复盖,防止基土结冻。
(2)破碎冻土采用的机具和方法,应根据土质、冻结深度、机具性能和施工条件等确定。
当冻土层厚度较小时,可采用铲运机、推土机或挖土机直接开挖。
(3)冬期开挖土方时,如可能引起临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基或其他地下设施产生冻结破坏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在挖方上侧弃置冻土时,弃土堆坡脚至挖方上边缘的距离,应为常温条件下规定的距离再加上弃土堆的高度。
(5)冬期施工时,运输机械和行驶道路均应采取防滑措施,以保证安全。
因冻结可能遭受损坏的机械设备和降低地下水位设施等,应采取保温或防冻措施。
2.19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
材料堆放应距坑沿1m以上的距离。
2.20重物距土坡安全距离:
汽车不小于3m;
马车不小于2m;
起重机不小于4m;
土方堆放不小于1m,堆土高度不超过1.5m。
2.21深基坑四周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栏。
危险区域如深基坑工程、临空、临水等危险地段,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醒目的警示标志。
2.22坡顶避免堆放超过限额的静载物质,同时避免外力的震动。
2.23在基坑(槽)回填并稳定前要保持对基坑边坡位移及沉降的观测。
3、开挖监控
3.1监测单位应严格实施监测方案,及时分析、处理观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监理、施工和设计人员作信息反馈。
当观测数据达到监控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3.2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及设计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3.3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三点,且应设在基坑工程影响范围以外。
一般距离基坑边缘不小于5倍的开挖深度,也不宜小于30~50m。
3.4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3.5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地面最大沉降
一级基坑
5
二级基坑
6
8
三级基坑
10
注:
本工程属级基坑
3.6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
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同时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的基坑;
2)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3)基坑影响范围内(不小于2倍的基坑开挖深度)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4)开挖深度大于10m的基坑;
5)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
⑵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工程属于三级基坑。
⑶除一级基坑和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基坑。
3.7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
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
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3.8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
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
3.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
4.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
5.监测结果评价。
4、工程质量验收
1.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标高、边坡坡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2.土方工程施工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
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
3.验收挖方和场地平整时,应检查下列各项:
(1)平整区域的坐标、高程和平整度。
(2)基坑(槽)的中线位置、断面尺寸和标高。
(3)边坡坡度和边坡的加固。
(4)水沟和排水设施的中线位置、断面尺寸和标高。
(5)隐蔽工程记录。
4.下列隐蔽工程,必须经过中间验收,并做好记录:
(1)基坑(槽)或管沟开挖竣工图和基土情况。
(2)对不良基土采取的处理措施(如换土、泉眼或洞穴的处理、地下水的排除等)。
(3)排水盲沟的设置情况。
5.土方工程竣工后,应提出下列资料:
(1)土方竣工图,基坑(槽)平面图及其实际标高、洞穴和不良地质位置图。
(2)有关设计变更和补充设计的图纸或文件。
(3)施工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验槽记录。
(5)永久性控制桩和水准点的测量结果。
(6)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二)爆破工程
1、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
2、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
3、爆破作业前,应编制周密的爆破施工方案或作业设计,并按国家标准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爆破安全评估和办理设计审批手续,实施中严格认真贯彻。
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作业方案,报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爆破工程施工应指定专人负责,爆破工作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安全规则,并经县、市公安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爆破工作。
5、对离建筑物近或附近有重要设备的地下设备基础爆破,应采用橡胶防护垫(用废汽车轮胎编成排),环索联结在一起的粗圆木、铁丝网、脚手板等护盖其上进行防护。
6、对一般破碎爆破,防止飞石,可用韧性好的铁丝爆破防护网、布垫、帆布、胶垫、旧布垫、荆笆、草垫、草袋或竹帘等作防护覆盖。
7、质量标准
1.爆破后的基底岩土状态,不得破碎、松动。
2.石方爆破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石方爆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保证项目
项 目
柱基、基坑、基槽基底的岩土状态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允
许
偏
差
目
允许偏差(mm)
柱基、基坑、基槽
标 高
+0
-200
长度、宽度
-0
+200
边坡偏陡
不允许
8、工程质量验收
1.柱基、基坑、基槽爆破后基底的岩土状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检查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有无爆破造成的破坏或造成影响,要会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检查合格后做出验槽记录。
3.对标高的检查数量:
柱基按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每个不少于2点;
基坑每20m2取1点,每坑不少于2点;
基槽、管沟每20m取1点,但不少于5点;
对长度、宽度和边坡陡度的检查:
每20m取1点,每边不少于1点。
检查方法用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边坡偏陡用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4.爆破工程竣工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竣工图。
(2)有关设计变更和补充设计的图纸或文件。
(3)施工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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