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员工奖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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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员工奖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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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员工奖惩规定
公司员工奖惩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丰原集团“严格管理、严而公正、严而有情、严而有信”的管理原则,制定本《员工奖惩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三条公司坚持奖励为主、处罚为辅。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重奖;在处罚上,将故意违犯和过失行为严格区分。
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坚持以培训、教育为主,批评、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明知故犯,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违规、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
奖励和处罚记入《员工考核档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节奖励
第五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
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等。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产品经营销售、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视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在工作和日常活动中,维护公司形象,为公司赢得声誉和利益的,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第八条在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方面,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
对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九条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维护公司的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对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十条对于抓获偷盗分子的部门或者个人,将根据挽回损失的额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的人和事敢于揭露,对泄密行为及时制止的,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部门或者个人进行举报,公司将根据挽回损失的额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公司人事企管部受理举报。
第十三条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被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部门或者个人,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员工建议奖:
员工建议成果和效益的评定,由技术、生产、质量、财务、人事等部门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进行。
按各类建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效益的10%。
第十六条对年终被评为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或者其他各类受到表彰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提供外出培训、旅游的机会。
第十七条公司对各部门实施目标管理,使部门和个人的工效与收入切实挂钩,对完成目标较好的部门和个人,将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
第十八条对于一般奖励(500元以下),由人事企管部审查,提请总经理决定;对于重奖(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奖励,超过2000元的,报请集团研究决定。
第三节处分
第十九条员工违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赔偿损失、下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违规、违纪员工,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形式。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其中:
警告处分后半年内,扣除工资的10%;记过处分后一年内,扣除工资部分的10%;记大过处分后一年内,扣除工资部分的20%;留用察看后一年内,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370元/月。
第二十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以及考勤规定:
(一)工作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达岗位者为迟到。
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离开岗位者为早退。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者,处以10元罚款。
在工作时间开始30分钟后到达岗位或者在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以上离开岗位者为旷工;
(二)考勤员必须如实进行考勤,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每个工作日结束时,考勤员必须及时考勤。
违反者,处以10~20元罚款;
(四)考勤员必须按时将考勤表和各种假条送交公司人事企管部审核。
违反者,处以10~2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请假规定:
(一)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勤的,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缺勤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拘留的,其拘留天数,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5天以内(含5天),每旷工半天扣除当月工资的10%;
(三)连续旷工5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扣发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工11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扣发当月工资,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一年内2次旷工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年内旷工达3次以上者(包括3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定:
(一)员工不得翻越围墙、栏杆,违反者,处以10~20元罚款;
(二)员工必须爱护公物,不践踏草坪。
违反者,处以10~20元罚款;属故意违犯的,处以50~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三)员工应当厉行节约,坚决杜绝水、电、汽、纸张等的浪费。
违反者,处以20~50元罚款;造成损失者,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属故意违犯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并处以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上岗证管理规定:
(一)员工在公司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上岗证(本文所指上岗证包括施工证、贵客卡等可在公司内工作、活动的有效证件)。
违反者,处以10~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上岗证一律不得外借、冒用、涂改、伪造,违者处以50~1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上岗证在使用中如若破损严重(如无照片或字迹模糊、断裂等),应于三日内到生化安全保卫部更换,违者罚款10元。
(四)员工正常辞(离)职时,公司人事企管部必须负责收回其上岗证并返还至生化安全保卫部,违者给予相关责任人20元罚款。
(五)员工因违反上岗证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同时将对违反者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从严处理:
1.员工因违反上岗证管理规定受到经济处罚的,第一次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第二次按员工罚款的两倍予以处罚;
2.员工因违反上岗证管理受到行政处分的,给予单位负责人1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一)严禁在公司内打架斗殴。
凡动手打人的,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伤害的,要进行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时间不得因私会客,不得带小孩进入公司。
违反者,处以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员工携带烟火进入公司,一经发现,予以警告以上处分,对于在禁火区域吸烟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进行全额培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员工在工作场所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当班期间严禁睡岗、串岗、脱岗,严禁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杂志,严禁在工作场所内下棋、打牌、玩电脑游戏等;不得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污言秽语,并严禁闲聊、唱歌、大声喧哗、嬉戏打闹;不得在工作场所烘晾衣物;班前、班中严禁喝酒。
违者,视违纪性质及情节轻重可给予20~100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现场管理规定。
首次违反者,对当事人或者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20~50元罚款;再次违反者,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办公室内应保持办公用品摆放有序,卫生区域定时打扫,做到窗明几净,无卫生死角;
(二)员工不得乱扔杂物,不得向下水道倾倒剩饭、剩菜;
(三)划分的公共卫生区域应当保持路面清洁,水沟内无杂物、无淤泥,水清见底。
第二十六条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一)住宿人员必须服从管理,按公司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不得强占宿舍,不得自行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擅自将宿舍提供给他人住宿;爱护集体宿舍的一切设施,自觉保持集体宿舍的环境卫生,不得乱涂乱画,不得乱扔纸屑,乱倒饭菜、污水等垃圾;不得在宿舍内赌博、酗酒、吸烟、传播反动淫秽思想,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严禁使用铜线代替保险丝和乱拉电线,不准私烧电炉,不得使用超过1kW的大功率电器;22时以后,男女员工不得无故滞留对方宿舍;已婚员工有小孩的,三个月内必须搬出集体宿舍。
违者,视违纪性质及情节轻重可给予罚款、行政处分、责令搬出宿舍。
第二十七条员工必须遵守出门证管理规定:
(一)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办事,必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
违反者,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警员及接待员必须严格执行出门证管理规定。
违反者,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员工及交通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车管理规定:
(一)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违章行驶的,给予通报批评;被交警罚款的,由责任人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行赔偿;
(二)无照驾驶或者驾驶他人车辆的,一经发现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发生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上下班交通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行车时间、行车路线和停靠站点,及时、安全接送上下班员工,不得无故拒载、拒送。
违反者,处以20~50元罚款;凡因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员工上班迟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公司机动车辆在厂区内不得超速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违反者,处以20~30元罚款;由此发生事故的,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全额赔偿;
(五)公司机动车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使用。
违反者,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交通事故的,进行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或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部门业务车辆不得用以接送员工上、下班,节假日不得借予个人办理私事使用,违反者,第一次处以50~10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员工必须遵守乘车秩序,在车未停稳时,不得抢扒车门;应当按秩序上车,不得抢占座位。
违反者,处以10~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以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罚款;一年内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当班司机须对车辆进行清扫和冲洗,保持车辆清洁;司机行车前必须检查车辆,保证车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司机行车前不得饮酒。
违反者,处以20~50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员工以及餐厅、浴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就餐、洗浴管理规定:
(一)员工必须遵守就餐秩序,违反就餐或餐卡管理规定的,处以10~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罚款;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餐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对食品及餐具进行及时清洗和消毒。
违反规定导致员工食物中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员工必须遵守浴室管理规定。
违反者,处以10~20元罚款;
(四)餐厅、浴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就餐、洗浴时间。
违反者,处以10~20元罚款。
第三十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通讯工具使用规定。
(一)公司内可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员工须到公司办公室备案。
违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责令下岗培训。
(二)公司内未经批准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员工,携带通讯工具至公司后,须将通讯工具关闭并交本部门内勤处统一保管,离开公司时取回。
违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责令下岗培训。
(三)公司内可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员工,在使用时,严禁谈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公司秘密。
违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责令下岗培训。
(四)公司内可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员工,参加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生产、技术、人事等重要专题会议,会见外宾及重要客人时,其通讯工具必须置于振动或其它非响铃方式。
违者一经发现,处以100元罚款,一年内再次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公司内可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员工,进入公司禁用通讯工具的区域,严禁携带通讯工具。
违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责令下岗培训。
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公司内可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员工,除遵守上述第5条外,其余时间须保持通讯工具全天候畅通。
通讯工具损坏应尽快进行维修(3天后视作正常使用),同时通报所在部门新的联系方式,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将新的联系方式同时通报公司办公室,以便于紧急情况下进行联络。
另外,如通讯工具在盲区,应及时将其转移到移动秘书台或语音信箱。
公务呼叫个人,如遇关机或5分钟内不接听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当月达到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由此导致严重影响工作的,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记过直至下岗培训处分。
(七)享受公司付费的移动通讯工具号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办公室做变更记录。
由此导致严重影响工作的,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外来人员携带手机进入公司的,接待人员在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时,进行必要的、善意的提示,以避免公司秘密的泄漏。
如未提示而导致公司秘密的泄漏或其它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给予接待人员警告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责令下岗培训。
(九)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手机使用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公司人事企管部负责监督,对于违反手机使用规定的,其员工所在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人事企管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十)严禁“公话私打”,违者第一次自行承担话费,并交纳实际话费20%的管理费;再次违反的,除自行承担话费外,交纳实际话费100%的管理费;第三次违反的,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
违反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或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属故意违犯的,要全额赔偿,并按损失额的20%~100%进行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和文件收发管理规定。
违反者,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公司用工规定的,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严禁在公司内偷窃财物。
违反者,处以所盗物品10倍价格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或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员工乱用公司印鉴,私开介绍信,造成损失者,除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对员工进行罚款、罚款未开具罚款收据或者将罚款据为己有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或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罚款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员工必须严格履行岗位操作程序。
违反者,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对于故意违犯的,除进行全额赔偿外,另按损失额的10%~100%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员工涉及对外经济事项时,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进行全额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能自觉维护公司利益,损害公司形象的;
(二)收受他人贿赂,包括接受客户邀请吃饭、进入娱乐场所,收受或以各种方式向客户索取钱物及其他任何方式变向谋取私人利益的;
(三)不按正常工作程序办事,给公司正常工作或生产秩序造成混乱的;
(四)未经同意,将非公司员工带至重要部门或者引见给部门、公司领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必须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
(一)严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截留现金,私设小金库。
违反者,除没收现金交公司财务部外,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挪用、坐支现金,用白条抵库、私自借款、垫支款等,严禁借用账户套取现金或者将转账的款项改为收付现金。
违反者,在追回现金的同时,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必须严格遵守现金收付业务的审批报销规定。
违反者,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或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属故意违犯的,要全额赔偿,并处以损失额20%~100%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员工应服从管理及工作安排,不准顶撞领导,认为领导批评不对时,首先应当与领导交流,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员工反映问题不真实、故意中伤、挑拨离间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管理人员对下属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接受、不采纳,且实施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办事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工作程序办事。
违反者,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工作要端正态度,有责任心,不弄虚作假、相互推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违反者,处以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十五条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执行工作交接制度。
凡阻碍工作交接或者拖延交接时间而影响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管理人员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因离岗导致失窃、发生安全、生产、质量、设备以及其他突发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或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员工考核档案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如实、认真填写《员工考核档案》。
各级考核人员对被考核者要严格、认真、公正的进行考核,员工的所有违纪行为,必须记入《员工考核档案》。
凡在员工考核工作中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打击报复的,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或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员工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员工所在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
若隐瞒不报、干扰调查处理或处理有失公平、公正的,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或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凡部门发生重大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损失超过10万元的,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内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不予录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十一条员工严禁进行同业竞争。
(一)员工参与进行同业竞争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及同业禁止协议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离开公司人员在竞业期内进行同业竞争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司在遭遇自然灾害威胁或发生重大事故时,任何人都必须服从组织管理和调度,对于态度不端正、不听从指挥、临阵脱逃或不服从管理和调度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其它规定
第五十三条员工发生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四条被处分的员工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加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员工在一年内因违反规定应当受到两次行政处分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经公司行政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人事企管部,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十八条丰原生化、丰原药业及其它各子公司可根据此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相应的奖惩办法,报送公司人事企管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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