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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含氮磷钾三种养分中的两种养分,如氮磷二元复合肥料;
(2)三元复混肥料:
同时含氮磷钾三种养分;
(3)多元复混肥料:
除氮磷钾三种养分外,同时还含中量元素或微量营养元素等;
(4)多功能复混肥料:
除养分外,还掺有农药或生长素类物质,种类:
按养分数量和功能可分为,大量元素(主要养分):
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
(单一养4%)中量元素(次要元素):
(单一养2%)对元素钙、镁、硫的通称。
微量元素(微量养分):
(单一养0.02%)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相对来说是少量的元素,例如硼、锰、铁、锌、钼等。
总养分:
总氮、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
配合式:
按N-P2O5-K2O(总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
(0表示肥料中不含该元素)。
外观:
粒状、条状或片状,无机械杂质。
分级总有效养分含量级别三元40%高浓度复混肥料三元:
30%39%中浓度复混肥料三元:
25%29%低浓度复混肥料二元20%低浓度复混肥料,国家专业标准“复混肥料”主要技术指标GB15063-2009指标名称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总养分含量(%)40.030.025.0(N+P2O5+K2O)(二元)20.0水溶性磷占有效P2O5百分率(%)70.0新标60.05040.0水分(游离子),%2.02.55.0粒度%(1-4.75mm909080或3.35-5.60mm)氯离子含量(Cl-)3.0(未含)15.0(低氯)30.0(中氯),注:
如在包装容器上标明“高氯”可不检测氯含量,说明:
1组织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
2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
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
3水分为出厂检验4特殊形状或大颗粒产品的粒度由供需双方约定。
5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高氯)”,可不做判定;
采样代数的确定,最少采样袋数33N(N每批产品的总袋数),包装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内容要示: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等级产品净含量总养分含量以及分别标明氮、磷、钾含量氯离子含量生产许可证号及本标准编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警示语(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注明为“枸溶性磷”)。
标识产品如含硝态氮,应在包装溶器上标明“含硝态氮”;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为“枸溶性磷”;
如产品中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含氯(高氯)15.0-30.0%含氯(中氯)3.0-15.0%含氯(低氯)。
标明含氯的产品不应有硫酸钾(型),高氯可不检验,但必需注明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氯离子3.0%既为硫酸钾(型)。
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标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1.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2.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
3.将水分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
4.增加了标明含氯的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规定;
5.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器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快速检验;
6.将粒度和氯离子质量分数的测定写在附录A和附录B中;
7.增加了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的要求;
8.细化了产品包装标识的规定,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
新标准的特点,变化一:
产品是否合格与水分无关,为企业减负新标准删除了水分检验在市场抽检中作为强制指标的规定,而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
解读:
考虑到复混肥料中的水分指标受运输和仓储环境影响较大,很多企业因为水分超标而被罚款,但实际上只要含量合格,水分的多少并不影响肥料的效果。
一些企业为了减少这种情况,在生产肥料的时候有可能会二次烘干,而这是没有必要的,不仅增加企业成本,而且空耗了能源。
变化二:
增缩二脲指标,杜绝“烧苗”事件发生新标准增加了对含缩二脲产品进行测定的条款,规定了产品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并要求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
随着我国复合肥企业大幅度扩产,尿基产品中由于缩二脲含量过高而导致的烧苗事件屡有发生。
这项规定有望减少缩二脲的烧苗现象。
变化三:
细分含氯产品,合理使用得到规范新标准对氯含量标准的详细界定,在旧标准中,氯离子含量是以3%含量为界,只分成“含氯”和“不含氯”两类,而新标准中则细化了含氯的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规定,按低氯、中氯、高氯三类来分别加以标明,未标“含氯”的产品,则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
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
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0%;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对氯含量的规定,就是考虑到我国一些企业在生产复混肥时,为了节省成本,选用氯化铵作为原料,这样产品中的氯含量较高。
如果将高含氯的产品使用于旱田则可能出现土壤板结等问题,但如果氯含量较高的肥料如果用于水田,没有太大影响。
因此在包装上明确区分表示,可以让农民更方便选择。
变化四:
降低水溶磷指标,有利于磷矿资源利用新标准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把原来旧标准的70%调整为60%,高中低浓度之间依次递减10%。
对高浓度产品的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的调整也是考虑到节约资源,国内开采矿石习惯先开采富矿,但是国内高品位的磷矿资源并不多,如果按照旧标准来执行的话,大量矿石资源被浪费,降低标准有利于矿石资源的充分利用。
变化五:
产品包装增“警示语”,农民用起来明白“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
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警示语等。
新标准实施后,除了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新标准的技术要求外,新标准还对产品包装也作出了更详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包装袋上要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让农民用起来更明白。
有机肥料标准NY525-2002农业部2002年8月27日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肥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等富含有机质的副产品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有机肥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绿肥、农家肥和其它农民自积自造的有机粪肥。
术语:
有机肥料organicfertilizer:
主要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其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外观要求:
有机肥料为褐色或灰褐色,粒状或粉状,无机械杂质,无恶臭。
有机肥的主要技术指标,次要指标:
重金属、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指标应符合GB8172的要求,包装标识与复合肥同样,产品名称商标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净重标准号登记证号企业名称厂址电话有机肥料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抽样数量及标准与复合肥相同,有机-无机肥复混肥料GB18877-200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11月18日发布2003年6月1日实施,概念所谓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指含有机物质和无机营养的复混肥料。
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等有机物料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处理,添加无机肥料(化学肥料)制成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外观:
粒状或粉状产品,无机械杂质,无恶臭。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技术指标总养分氮十有效磷(P205)+钾(K2O),15.0有机质,20水分(H20),10酸碱度(pH)5580次要指标:
重金属、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指标应符合GB8172的要求注:
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2.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0。
氯离子质量分数大于3.0%,在包装在标明含氯。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示国家标准GB18382-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6日发布2002年1月1日实施,标识定义marking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标签定义label(合格证)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标识的基本原则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产品混淆。
标识内容-肥料名称及商标1、应表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
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4、企业应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标识内容-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
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
净含量标注应采用法定的计量单位kg或吨。
(50或40Kg),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1单一肥料1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1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识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标识内容-养分含量,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21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表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22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
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23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标识内容-养分含量,3中量元素肥料31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32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
4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标识内容-其它添加物含量1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2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表明。
标识内容-生产许可编号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标识内容-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标识内容-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标识内容-警示说明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标识内容-肥料标准1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2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标识内容-其它1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应符合其规定。
2生产企业认为必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标识。
5.1、QS标志是质量安全标志,白底蓝色,长宽成一定比例,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的标志。
5.2、食品、饮料是强制性质量安全,必须标识,复混(合)肥料是生产许可审批的一种,取得了生产许可证,应当标识说明质量安全。
5.3、尿素等不须生产许可,可以不标。
QS标志作用与标识,肥料标准,1、微量元素:
微量元素对作物的生长有一定效果,但不起决定性的作用,有些厂家夸大了微量元素的作用,多标微量元素的含量,然后抬高价格。
所以在购买时勿以微量元素的标注多少来看价格的高低,而是要按氮、磷、钾三种养分的含量来计算价格。
特别要注意标识,如果是氮钾中微量元素(如硫),这种肥只是二元素肥,中微量元素不能算进总有效养分。
2、含量标识:
氮、磷、钾各15,意思是每种有效养分不能少于15,总养分45是三种养分加在一起不能少于45。
但总养分的意思是:
标称45个养分,实际检测结果若只有43个养分,差的2个养分也算价格,而少的两个养分价值近100元吨。
3、所含元素的种类:
三元素肥指氮、磷、钾三种元素制成的化肥,这三种元素是作物生长必须的三种重要养分。
顾名思义氮、磷、钾三种元素中任意两种制成的化肥称为二元素肥。
有些经销商以二元素肥代替三元素肥出售给农民,劝其使用,这样长期使用会造成土壤肥力下降,影响作物的生长。
除氮、磷、钾之外还含有其它中微量元素的化肥称为多元素肥。
目前市场上的多元素肥包装标识的微量元素大部分根本没有加入或者其加入量极少,起不到真正的作用,只是在于误导消费,起促进销售的目的,切勿上当。
复合肥选购要看准外包装上的标识,农资“三管”1、工商管:
2、质检管:
3、农业管:
肥料相关法律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农资打假的举报渠道有哪些?
工作原则是什么?
1、123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12316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1236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工作原则是,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
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按标准实施检验,即可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注意事项:
抽样单:
点数、基数。
委托函:
明确检验和判定依据。
加盖主管部门印章,一式三分,签字。
样品:
规范封存。
产品质量抽检主要对策,肥料检验与判定,1抽样代表性:
不应选受潮、开袋、地面层、墙面层点数和基数:
选取单元数的规定(下表)样品数量:
一般总试样量大于2kg缩分和封存:
不应选用塑料袋、纸袋抽样单,肥料检验与判定,2检验检验和判定依据:
应明确标准方法选择:
应选择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检验方法,若无产品标准,再选择通用的检验方法。
因为即使在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内容一般来说都是推荐使用的,而且往往会有多种方法,因此,执法监督时,建议最好选择仲裁方法。
肥料检验与判定,3判定3.1小数位数的选择判定时小数位数与标准技术指标要求一致。
如复混肥料低浓度产品标准技术指标要求总养分含量25.0%,因此,该类产品该项指标判定时总养分应保留一位小数。
应注意标准中隐含的对小数位数的要求。
如复混肥料标准中指明“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因此,复混肥料单一养分判定时也要求保留一位小数。
应注意标明值。
如明示15-15-15的复混肥料,肥料检验与判定,3判定3.2检测值的修约某中浓度复混肥料检测值如下:
氮11.75%、五氧化二磷8.35%、氧化钾9.75%。
进行总养分判定时:
11.75%+8.35%+9.75%=29.85%29.8%先修约保留一位小数,分别为11.8%、8.4%、9.8%,11.8%+8.4%+9.8%=30.0%,THANKYOU!
谢谢!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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