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核算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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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范围。
3、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分配法”两种方法计算。
(1)生产法:
这是目前各地计算增加值普遍使用的一种方法。
即由现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减去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理基金)的方法取得。
(2)分配法:
分配法也称收入法,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取得收人份额来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十劳动者报酬十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十营业盈余
——固定资产折旧:
是指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消耗并转移对产品成本和流通费用中的那一部分价值。
包括两部分:
一是当年按一定标准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对于农业企业,一般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计人增加值中。
对于农户,可按历史资料和当年固定资产结构进行估算。
对于农业生产单位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可参照类似的固定资产及其使用年限计算虚拟折旧并记人增加值。
二是农业生产单位实际发生或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劳动者报酬:
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劳动者和农户在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以各种形式支付的报酬和收入。
它包括:
1、农民或职工从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集体生产取得的货币性收入、实物收入、年终分红等劳动报酬。
2、农民或职工从国营农场、外资、合资或合营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分红收入,也包括家庭承包国营农场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
3、农户从事各种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纯收入扣除折旧后的余额。
——生产税净额:
生产税净额是指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向国家缴纳的生产税与政府向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支付的补贴后的余额。
生产税是政府向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在农户在生产、销售、购买、使用货物和服务时征收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屠宰税、渔业税、牧业税、牲畜交易税、销售税等利前税。
生产补贴是指政府为扶持农林牧渔业生产,控制农产品价格而支付给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的补贴。
——营业盈业盈余:
是指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
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盈余=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营业盈余既是生产要素创造的利润的体现,又是作为生产法和分配法计算增加值的一个平衡项。
由于营业盈余不好直接归集,因此,可用生产法计算的增加值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直接求得。
4、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具体核算方法
为了细化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在具体计算时要划分需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五个细行业分别计算,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用“生产法”核算;
由于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和中间消耗资料难以取得,目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主要采取分配法或增加值率的方法进行计算。
①农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出-农业中间消耗
②林业增加值=林业总产出-林业中间消耗
③牧业增加值=牧业总产出-牧业中间消耗
④渔业增加值=渔业总产出-渔业中间消耗
⑤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
普查年份直接来源于农林牧渔区务业营业收人,即: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营业收八)×
增加值率,增加值率根据投人产出调查或第三产业普查资料确定;
非普查年份依据劳动工资、工商部门的资料及投人产出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分配法(收入法)进行推算。
具体说明如下: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十固定资产折旧十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工资、福利收入+实物性收入+其他收入+农民兼营收入
工资、福利收人=农林牧渔服务业工资总额×
(l+14%)
实物性收人=该行业年平均人数×
月平均实物性收入×
12,
其他收入=农林牧渔服务业工资总额×
其他收人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工资及从业人数取自《劳动统计年报》,其他收入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取自投入产出调查资料。
农民兼营收入=劳动者报酬(不含兼营收入)×
上年农民兼营收入占劳动者报酬(不含兼营收人)的比重生产税净额=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税净额×
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税净额与农林牧渔生产税净额的比例。
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税净额与农林牧渔生产税净额的比例根据投入产出调查资料推算。
固定资产折旧=上年折旧十本年新增折旧
本年新增折旧=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折旧率(4%)
本年新增折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推算
营业盈余=农林牧渔业的营业盈余×
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盈余与农林牧渔业营业盈余的比例
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盈余与农林牧渔业营业盈余的比例根据投入产出资料推算。
非普查年份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考其他办法进行推算。
、
农业总产值和农业增加值的核算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概念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
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林牧渔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研究农林牧渔业内部比例关系、农林牧渔业与工业、农林牧渔业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基础资料。
(2)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
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也就是本辖区内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价值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的总和,执行日历年度。
对于收获期延长到次年年初的个别农产品(如甘蔗),仍然把延期收获的部分算在本年度内。
(3)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方法
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把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各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4)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概念
从微观上来说,增加值能客观反映企业单位或行业的投入、产出、效益、速度和收入等情况。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由现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减去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理基金)的方法取得。
为了细化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在具体计算时要划分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五个细行业分别计算,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用“生产法”核算;
农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出-农业中间消耗
林业增加值=林业总产出-林业中间消耗
牧业增加值=牧业总产出-牧业中间消耗
渔业增加值=渔业总产出-渔业中间消耗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
普查年份直接来源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收入,即: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营业收入)×
增加值率,增加值率根据投入产出调查或第三产业普查资料确定;
非普查年份依据劳动工资、工商部门的资料及投入产出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分配法(收入法)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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