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好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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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严执纪,违纪必究。
坚决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意识。
第四条责任的区分
(一)集体责任。
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倡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
(二)个人责任。
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属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同时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
(三)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有: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纪律处分。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有:
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不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
但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不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
3、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虽召开民主生活会,但不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二)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1、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和具体组织实施的;
2、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3、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正确处理的;
4、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干部群众反应强烈的;
5、不重视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在行风评议中位列后三名的。
(三)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该地区、该部门出现重大政治问题,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该地区、该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3、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班子软弱涣散,无法承担集体领导责任的;
4、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规定》和《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和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3、自身不廉洁,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在年度民主评廉中“差”票率25%以上的。
(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
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
1、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酿成严重后果的;
2、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3、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
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纪违法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上出现重大问题或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并实行终生追究制。
第九条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后,能主动、及时、如实报告,并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能主动、及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挽回了影响的;
(三)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及时作出检查,并汲取教训,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十条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一)发生重大问题后推卸、转嫁责任,不采取措施补救,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二)知情不举、压案不报,对存在问题予以庇护的;
(三)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为,后果严重的;
(四)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者问题的。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被追究责任,受到组织调整和纪律处分的,取消当年度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及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领导干部个人被追究责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应追究责任的,由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主管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应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3、本地区、本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因没有认真履行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应追究责任的,由专门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
4、按照组织分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部门分工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由专项检查、专项清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5、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违法案件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和《办法》的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移送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办理。
1、给予诫勉谈话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报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党内监督说明书》,督促领导干部说明或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2、责令限期整改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报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党内监督说明书》,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3、给予通报批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予以通报批评。
4、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处理或对责令领导干部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会商后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党纪政纪有关条例、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
6、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申诉。
责任人对被追究责任、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表示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互通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不组织调查、有责任不追究的,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建立备案制度。
各级各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后,应当将情况按季度报送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及重大案件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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