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计生行动乡级政务公开内容参考文本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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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选)
再生育条件: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巿、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
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巿、自治州或者省入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办法(节选)
14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1、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
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
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
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5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虛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计生机构
宣传板、公示栏
机构:
计生办、服务所
主要职责、办事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联系电话
三、监督方式
宣传板、公示栏
1、热线电话:
12356热线
2、巿人口计生委监督电话:
2368359
3、县人口计生委监督电话:
4、乡计生办监督电话:
四、阳光计生领导小组
宣传板、公示栏
组长:
姓名职务
副组长:
姓名职务
成员:
办公室主任:
五、办事项目
(一)办证指南
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指南
办理程序: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女或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可向任意一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
(2)受理申请单位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上报乡计生办;
(3)乡计生办审核上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申请人所在单位落实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所需资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孩生育证;
(3)父母合影1张(2寸);
(4)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两份。
(5)医学出生证明:
2、办理一孩生育证指南
(1)夫妻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交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
(3)计划生育专干携带材料到发证机关代领生育证。
(4)发证机关应在核定计划生育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后,及时签发生育证。
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
未签发生育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书。
(5)计划生育专干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3、再生育证办理指南
(1)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
(2)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交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
(4)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5)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计划统计机构立:
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小孩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异议的再签发生育证。
对群众举报申请理由不实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6)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尽快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7)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完善补充有关材料。
所需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指南
(1)本人申请。
并填写《村级流出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张贴相片(有配偶者贴双人照片,无配偶者贴单人照片)。
(2)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对《申领表》进行审核。
申领人如有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未处罚到位的,则不得为其办理《婚育证》。
(3)申领人如为已婚育龄妇女,则必须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措施,并与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合同一式三份,流出人员、村(居)委会、街、镇计生办各执一份。
(4)申领人或村(居)委会专干持村(居)委会签署意
见并加盖公章的《申领表》和两份流出育龄人员计
生合同及照片到街、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宣传册
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
.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3)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
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
(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程序
(1)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数额及计算方法。
(2)当事人三日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征收机关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的,征收机关应对其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在五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违法生育行为属实的,应尽快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征收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以听证笔录作为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
(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准予分期缴纳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社会抚养费未全额征收到位的,征收机关不得结案。
(三)计生奖励优惠政策
公开栏、宣传册
1、国家奖扶政策特扶政策
(1)独生子女父母优待政策
条件: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来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
标准:
①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
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②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③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④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
(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程序:
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优待政策。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①本人及配偶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年满60周岁。
①本人提出申请。
②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④县(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⑤地(巿、州)、省(区、巿)、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女方年满49周岁。
.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①本人申请,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由本人向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②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
公示结束后,村(居)月31日前,将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及信息资料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对扶助对象确认质量进行抽查。
③县巿区人口计生委年审.
县巿区人口计生委每年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子女生存状况、扶助金领取情况,对符合扶助条件需继续扶助的对象,在其《扶助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对因超龄、死亡、子女数量变化、户籍迁移等需退出的对象办理退出手续;
对原确认错误的扶助对象取消其扶助资格,并收回《扶助证》,注销个人扶助金帐户。
扶助标准
特扶(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人年均不低于1320元的标准发放特扶金,直到亡故为止;
特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按人年均不低1620元的标准发放特扶金,直到亡故为止。
2、省巿县出台的计生优惠政策。
3、避孕方法知情选择。
六、计生手术费:
公开方式:
宣传栏、宣传册1
包括费用标准、免费手术项目、收费审批依据
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七、病残儿鉴定程序
宣传栏、宣传册鉴定^报程序:
1.凡认为其第一胎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户口簿;
④申请人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⑤申请人与被鉴定人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5张;
⑥被鉴定人的有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和各类检査报告单等);
⑦巿人口计生委规定的其他资料。
3.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由单位或村
(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属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分别由男女双方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由申请人夫妇签订《郴州巿国家公职人员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公开承诺书》,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4.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査,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时,必须有一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调查核实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县巿区人口计生委。
5.县巿区人口计生委组织技术小组对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社会调查、家系调查以及现场初筛。
对有精神病史、智障、弱视等有关疾病,组织相关人员作好社会调查,有家族遗传病史还应进行家系调查并绘制家系图,与调查材料一并存入病历档案。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符合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加盖公章,于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或申请人在接到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且同意上报的,由县巿区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上报巿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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