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河海大学基建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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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河海大学基建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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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基建处
2014年10月23日
基建处2014年10月24日印发
录入:
戴宏伟 校对:
徐辉
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校建〔2014〕8号
───────────────────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过程中各项变更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变更行为,明确变更程序,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原《河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1)》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河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经校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河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2.河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图
3.河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单
河海大学
2014年6月9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6月9日印发
录入:
吴君明校对:
张燕
附件1
河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过程中各项变更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变更行为,明确变更程序,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在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自工程施工图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各方根据不同情况,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补充、完善及完成建设工程所需的增减费用的过程。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由甲方代表协调召开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派人参加,并由施工单位做出图纸会审纪要,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次数和变更量。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实现优化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的提出
第五条根据基本建设工程变更提出主体的不同,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设计单位提出变更:
设计图纸中若出现错误、漏项、各专业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施工工艺等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整体功能发挥的情况,设计单位应及时完善设计图纸,并提交建设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提出变更:
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图的过程中,若发现图纸中出现错误、漏项、各专业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施工工艺等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整体功能发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建议提交建设单位审核。
3.施工单位提出变更:
施工单位在图纸审核和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图纸中出现错误、漏项、各专业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施工工艺等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整体功能发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建议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提出变更:
学校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建筑设计存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或者因使用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变更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建议通知基建处,此类变更需通过论证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根据变更的内容和对工程的影响,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1.基础类型发生变更。
2.结构类型发生变更。
3.使用功能发生重大变化。
4.建筑外立面装修风格发生重大变化。
5.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1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
除重大变更以外的变更属一般变更。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七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需申请单位填写变更申请,经其主管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并附有变更方案说明书。
第八条变更申请填写后,报基建处施工管理科初审。
施工管理科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出初步判断。
第九条基建处施工管理科初步判断属于必要、可行的一般变更,经基建处处务会扩大会议审批同意后实施。
审核工程变更项目的基建处处务会扩大会议一般每月应召开一次。
第一十条基建处施工管理科初步判断属于必要、可行的重大变更,由基建处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变更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变更方案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归档。
变更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论证专家为3人;
变更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50万元及以上的,论证专家为5人。
1.论证结果为不必要或不可行的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基建处应当退回变更申请。
2.论证结果为必要、可行的变更,变更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申请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变更方案及预算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施工管理科,经基建处处务会扩大会议审核通过后,报资产、修缮、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此范围工程变更项目经基建处处务会扩大会议审核通过,基建处提出申请,资产、修缮、采购领导小组一般应在一周内召开会议审核审批。
3.论证结果为必要、可行的变更,变更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申请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变更方案及预算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施工管理科,经基建处处务会扩大会议审核,并报资产、修缮、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最后报校务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变更导致投资额度较大事项,是否提交常委会审定,由校务会研究确定。
4.当一个基建项目变更导致投资额度增加总额达到该基建项目概算的20%后,变更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5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需报资产、修缮、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变更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30万元及以上的,报资产、修缮、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经校务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一十一条基建工程变更申请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正式书面文件或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变更设计视为有效变更。
第一十二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最终需以设计单位出具的加盖出图专用章的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最终确认,设计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设计完整性负责。
第一十三条工程变更需要按审批内容如实填写《河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单》,并一式七份。
其中,建设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跟踪审计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三份。
第一十四条《河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单》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妥善保管,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纳入工程管理档案。
对已发生的变更要做好统计整理工作,定期向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一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无效变更:
1.违反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或行业要求的。
2.违反现行行业设计规范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
3.未通过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审批的。
第一十六条若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而自行变更、施工,对建设单位造成工期延迟或经济损失等影响的,违规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一十七条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一十八条变更工程的施工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的资质或施工能力的,应由基建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分包单位。
第一十九条监理单位对变更实施全过程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工程变更的质量、进度等应严格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变更对工程整体进度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审计处依照学校规定落实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审计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河海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图
附件3
河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单
工程名称
编号
(变更原因及内容):
经估算,以上变更可能使工程造价(增加或减少)万元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跟踪审计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业主代表签章:
项目主管签章:
说明:
本表一式七份报送,审批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各一份,施工单位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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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大学 基本建设 工程 变更 管理办法 修订 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