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有何依据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责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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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与责任事故有什么区别安全生产事故可以是没有主观责任人的
责任事故是指操作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
一般来说安全生产事故包括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没有主观责任人一般是突发的不可避免的事故
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负责人必须承担什么责任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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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型主要有哪些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
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
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机动车辆包括:
汽车类:
载重汽车、货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
电瓶车类:
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拖拉机类:
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
有轨车类:
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施工设施:
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凡在上述机动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
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
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
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
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
切屑伤人;
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
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
起重作业包括:
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
如:
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
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的统计:
触电;
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
上下驾驶室失误引发的坠落或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
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
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
触电坠落;
电烧伤等事故。
6.淹溺
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人体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用于统计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者固定的建筑、装置、电缆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这里指的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根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按物质燃烧特征把火灾分为A、B、C、D4类。
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一般具有有机物性质)火灾,通常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麻、毛、纸张等。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等。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锂、铝镁合金等。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余下全文>
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怎么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钉;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根据事故的大小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2、根据事故性质应负的刑事责任;
3、根据事故情况应负的行政责任。
关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规定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有以下: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恭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余下全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处理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单位主要负责列行处收入40%至80%罚款;
属于家工作员并依给予处;
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单位及其关员列行事故发单位处100万元500万元罚款;
主要负责、直接负责主管员其直接责任员处收入60%至100%罚款;
构违反治安管理行由公安机关依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关证据、资料;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关情况资料;
(五)事故调查作伪证或者指使作伪证;
(六)事故发逃匿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单位事故发负责任依照列规定处罚款:
()发般事故处20万元50万元罚款;
(二)发较事故处50万元100万元罚款;
(三)发重事故处100万元500万元罚款;
(四)发特别重事故处500万元1000万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单位主要负责未依履行安全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依照列规定处罚款;
()发般事故处收入30%罚款;
(二)发较事故处收入40%罚款;
(三)发重事故处收入60%罚款;
(四)发特别重事故处收入80%罚款第三十九条 关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负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关部门列行直接负责主管员其直接责任员依给予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调查作伪证或者指使作伪证第四十条 事故发单位事故发负责任由关部门依暂扣或者吊销其关证照;
事故发单位负事故责任关员依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产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单位主要负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起5内担任任何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发事故单位提供虚假证明介机构由关部门依暂扣或者吊销其关证照及其相关员执业资格;
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参与事故调查员事故调查列行依给予处;
()事故调查工作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重疏漏;
(二)包庇、袒护负事故责任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关民政府或者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事故责任处理意见由监察机关关责任员依给予处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罚款行政处罚由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律、行政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决定机关另规定依照其规
安全事故责任与死亡人数怎样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幼儿园和家长签安全责任书,即幼儿在园里发生意外幼儿园无责,家长承幼儿园展演安全责任书
幼儿园和家长签安全责任书,即幼儿在园里发生意外幼儿园无责,家长承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园幼儿的安全工作,使广大幼儿家长能够放心地从事工作、学习和劳动,我园在努力做好幼儿保育工作的同时,特签定教师与幼儿家长的责任状,从而更好地保障入园儿童的安全。
一、对幼儿家长的要求
1、送孩子入园时,应把幼儿当面交给教师;
幼儿离园时,须其家长(尽量是幼儿的父母)亲自来接。
如有特殊情况委派别人来接时,须持幼儿接送卡或和班主任联系沟通好,再来园接幼儿。
(不允许未成年人来园接送幼儿)
2、幼儿入园之前,家长不要让幼儿携带玩具、药品、针、刀、剪、叉、鞭炮、火柴、火机等任何危险物品,以免发生意外。
3、严格执行本园的作息时间,按时接送幼儿。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幼儿时,须事前通知本班老师,以便做好幼儿的安置工作。
4、送幼儿入园时,未到本园上班时间且没经本园教师同意,不能过早地将幼儿私自送入园内或室内。
否则,后果自负。
5、幼儿自带食品,要卫生、无危险性。
(花生米、果冻、泡泡糖、棒棒糖.食品干燥剂等食品不能携带入园,否则,后果自负)
6、带药幼儿的家长必须把药亲自交到老师手中,说明服药情况;
不允许幼儿自己带药。
7、离园时,家长和教师交接完毕后请带孩子迅速离开班级活动范围,以免因监护脱节而发生纠缠不清事件。
8、幼儿有事不能来园的,家长应及时向本班老师请假,接送孩子入园和回家要和当班教师再见。
9、接送门卡如有遗失务必及时来园挂失补办,反之如有造成不法分子持卡来园冒领幼儿或其他意外行为,幼儿园恕不负责。
10、乘车幼儿凭接送卡按时到指定站点接送,如有事不能按时到站,应提前与接车老师或司机取得联系。
11、下午放学家长于当班教师做好交接后,如因家长疏忽而导致的幼儿受伤或其他事件,园方不负责任。
二、对教师的要求:
1、幼儿入园时,值班教师要及时给幼儿签到;
下班时,值班教师要坚持全班每一名幼儿接走后,方可下班离园。
2、认真做好晨检和午检工作,及时发现幼儿身体健康状况和有无携带危险品,并做出相应处理措施。
3、中午值班教师要照顾好每一名就餐幼儿的饮食与午休。
观察并向幼儿家长汇报个别幼儿的就餐情况和午睡情况,注意就餐卫生与安全,照顾幼儿的冷暖起居。
4、值班教师要“爱孩子、赛妈妈”,不准责骂幼儿;
不准给幼儿起绰号;
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5、值班教师要认真做好本班幼儿的保育工作,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以上各项分别由幼儿家长和值班教师各负其责。
一式两份,自签定当日起生效,至幼儿毕业离园时为止。
教师签字:
家长签字:
阳光幼儿园年月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责任书为了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使教师和幼儿家长共同承担起维护幼儿的责任,经本班教师,家长商议签定安全责任书.
一,教师应建立班级安全制度,每天必须清点人数并作好记载,管理好本班幼儿,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二,家长要配合幼儿园做好幼儿的安全工作,加强对幼儿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幼儿不动手打人,不做不安全的游戏.
四,无特殊原因,幼儿一律应在本园规定的时间入园.
三,禁止幼儿携带刀具,铁钉,火柴,烟花爆竹,玻璃等危险物品入园,入园前家长应检查幼儿身上的不安全物器.离园,幼儿在入园,离园时,家长应当与当班教师当面接交,家长不得随意委托他人接送幼儿,不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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