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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存在差异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应在年终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全额上交集团公司,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也从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扣除。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还要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指公司按股东大会决议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3)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4)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公司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5.1.2投资收益
本科目核算公司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本科目应分别“集团内部单位”和“集团外部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投资类型分别设置“股票”、“债券”、“基金”和“其他”等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5.1.2.1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
在股票、债券所有权转移时,或收回债券时,根据银行进账通知,计算应确认收益:
借:
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该项投资的跌价准备余额)
贷:
短期投资(账面余额)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未领取的股利或利息)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金额与短期投资实际成本与未领取股利或利息之和的差额)
5.1.2.2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1)长期股权投资如采用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分派的利润)
投资收益
(2)长期股权投资如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期末依据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所披露的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计算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按持股比例计算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中本公司应享有的份额)
(3)期末如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则应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4)根据所确定长期投资股权差额摊销期限,计算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集团内(外)部公司——XXX单位——股权投资差额
(5)在出售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根据银行进账通知、相关协议等,计算确认收益: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出售或收回投资的减值准备余额)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5.1.2.3长期债权投资收益
(1)月末,根据债券面值、利率计提长期债券利息:
应收利息、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
投资收益——集团外部单位——债券
(2)月末,根据确定的债券溢折价摊销期限,计算应摊销的债券溢折价:
长期债权投资(折价摊销)
溢价摊销作相反会计分录
(3)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时,根据银行进账通知、相关协议等,计算确认收益: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折价(尚未摊销的折价)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应收利息(账面余额)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尚未摊销的溢价)
投资收益——集团外部单位,或集团内部单位——债券(上述各项差额)
5.1.3补贴收入
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本科目按补贴收入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5.1.3.1实际收到先征后返增值税
在实际收到退回的税款时,根据银行进账通知等:
银行存款
补贴收入——先征后返增值税(实际收到金额)
5.1.3.2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根据相关文件确认补贴收入时,根据相关文件或通知:
应收补贴款(应收的补贴金额)
补贴收入——国家定额补贴
实际收到款项时,根据银行进账通知
应收补贴款(实际收到金额)
5.1.3.3其他形式补助
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公司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
补贴收入——财政扶持补助(实际收到金额)
5.1.4营业外收入
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本科目按核算的内容分别设置“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和“其他”等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5.1.4.1固定资产清理取得的收益
计算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收益,根据发票账单、处置资产批准文件等:
固定资产清理(处置收入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处置过程中相关税金、费用)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5.1.4.2固定资产盘盈
通过盘点,发现盘盈资产后,根据神华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或相应的实施手册中的有关授权及审批程序批准的处理意见: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
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
5.1.4.3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
根据出租协议等:
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金(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
营业外收入(上述两项差额)
5.1.4.4出售无形资产
在出售资产所有权转移后,计算出售净收益,根据出售协议、发票账单等:
银行存款(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
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金)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5.1.4.5取得的罚款净收入
根据开具的罚单、发票、收据等:
银行存款等
营业外收入——罚款净收入(实际收到的罚款金额)
5.1.5营业外支出
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本科目按照费用支出类型分别设置“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常损失”、“资产评估减值”和“其他”等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5.1.5.1固定资产清理发生的损失
计算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损失,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批准、发票账单等: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固定资产清理
5.1.5.2固定资产盘亏
通过盘点,发现资产盘亏,根据神华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或相应的实施手册中的有关授权及审批程序批准的文件:
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5.1.5.3以债务重组方式收回的债权
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计算债务重组损失,根据银行进账通知等:
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5.1.5.4出售无形资产
计算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根据神华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或相应的实施手册中的有关授权及审批程序批准的文件及相关协议:
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
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5.1.5.5发生的罚款支出、捐赠支出
根据支票存根、发票收据等:
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实际支付的罚款、捐赠)
5.1.5.6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常损失
根据相关申请及批准: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1.5.7期末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5.1.5.8扶贫基金、退伍军人转业费
根据实际支付或计提的金额:
营业外支出(实际支出的金额)
5.1.6所得税
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
5.1.6.1确认计量原则
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应付税款法,是指公司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公司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应在实际收到时(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收到,还是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由此而支付的罚款,则记入支付当期的营业外支出。
本期应交所得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与规定的所得税率进行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主要调增项目包括:
(1)尚未取得批准的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2)尚未取得批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超过直线法部分及残值差异;
(3)尚未取得批准的已转销的其他资产损失;
(4)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费用;
(5)在绩效挂钩工资总额范围内未支付的工资;
(6)超过工资总额14%的福利费用;
(7)超支的业务招待费;
(8)支付给母公司的未经批准的特许权使用费;
(9)支付给关联公司的未经批准的管理费;
(10)利息费用中超过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部分;
(11)支付给境外企业的佣金手续费超过销售收入10%的部分(房地产企业);
(12)税收滞纳金及罚款罚没款;
(13)罚没损失;
(14)非公益性捐赠;
(15)接受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捐赠;
(16)当期转销的开办费中超过税法允许转销的部分;
(17)收入确认差异;
(18)外商投资企业账龄超过两年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19)其他不予抵扣的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主要调减项目包括:
(1)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以前核销的财产损失;
(2)境内子公司的税后分利;
(3)国库券的利息收入;
(4)本年度支付的以前年度节余绩效挂钩工资额度及福利费;
(5)其他准予抵扣的项目;
(6)按规定予以抵扣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5.1.6.2计算本年应交所得税额
期末根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本年应交所得税额:
所得税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1.7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本科目核算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公司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也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本科目无余额。
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
公司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5.1.7.1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1)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
有关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
5.1.7.2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如为贷方余额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如为借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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