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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严管严查严处制度12
六盘水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煤矿每个班必须有1名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带班领导应当熟悉掌握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二条煤矿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交接班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考核。
第三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禁迟下早上。
第四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职务及照片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加强对石门揭煤、爆破、排瓦斯、巷道贯通、采掘工作面安装和回收、钻孔施工、采掘遇构造、初次放顶等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三违”,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及时将涉险区域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煤矿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并在矿调度公示,同时向下一个班的带班领导进行交接,督促落实隐患的整改销号。
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录入信息化平台。
第七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八条煤矿无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真查真改真验制度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效能,确保《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八个100%》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全面落实《六盘水市煤矿安全治本攻坚“1077”重点措施》,凡不符合要求的,一经查实,一律停产整改。
第二条各煤炭集团公司必须确保机构完整、制度健全、设施完善、人员齐备,严格履行对所属煤矿的监督、检查、指导及包保职责,凡不符合要求的,将对煤炭集团公司进行挂牌督办。
第三条各煤炭集团公司必须按月对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月通报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凡同类隐患长期重复存在的,将对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进行警示约谈,并作全市通报。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的监督检查必须突出以瓦斯治理为重点,以瓦斯治理达标为先决条件,凡瓦斯超限冒险作业、未完全消突冒险作业的,一律按事故进行查处。
第五条煤矿必须及时对查出的隐患严格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凡隐患录入不及时、整改方案不合理、记录不详实、台账不规范的,严格按存在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六条煤矿停产(建)整改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生产建设,煤炭集团公司、包保责任人、市县安全监管部门、驻矿安监员必须加强督促,凡存在明停暗动的,一律按非法违法生产进行查处。
第七条煤矿停产(建)整改结束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到现场初验,凡集团公司低标准验收、虚假验收,盲目申请监管部门复验不合格的,将集团公司一并纳入停产(建)整改范围继续整改。
第八条各级各相关部门对停产(建)煤矿的验收必须严格把关,对存在隐患逐条验收,逐条签字负责,对擅自降低标准、放宽条件验收的复查验收组,驻矿安监员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一经查实,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六盘水市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工作,确保井下放炮工作安全,杜绝放炮导致的安全事故。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井下所有放炮点,必须编制放炮安全技术措施和爆破作业说明书,明确规定放炮地点、警戒范围、警戒地点等有关安全措施及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等相关参数。
所有警戒地点必须设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压风自救装置等安全设施,并设置“正在放炮,严禁进入”的警示牌,警示牌悬挂在巷道正中央1.0米至1.5米处,用绳子拴住两侧固定在巷道两帮。
放炮前必须汇报调度室,调度员统一协调站岗撤人情况,再由值班矿领导统一指挥放炮。
第二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
放炮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爆破资格证书。
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爆破说明书进行放炮。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和丢失处理办法。
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每班在工作地点实际消耗的炸药量、雷管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炸药库,做到领取、消耗、清退三对口。
雷管、炸药必须是专人使用,不得转借。
雷管、炸药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打眼、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严禁放糊炮。
第五条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情况和通风情况,只有在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和无局部瓦斯积聚,方可装药放炮。
风机停运或工作面风量达不到要求时,严禁放炮。
第六条放炮撤人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石门揭煤必须实行远距离放炮,建设矿井石门揭煤必须将所有人员撤到地面后在地面放炮,生产矿井石门揭煤放炮地点必须在距工作面300米以上防突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放炮。
第七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放炮器要随身携带,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严禁有破口或明接头。
第八条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严格执行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发现的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包保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全面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辖区所有生产、新建、技改和整合的合法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市、县、乡(镇)以及煤炭集团公司包保领导责任制。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炭集团公司每年年初对煤矿包保领导行文予以明确,细化、量化包保工作要求和措施,签订包保责任书,并将包保档案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各级包保责任人不定期到煤矿检查和现场办公,寓服务于督促检查工作之中,指导、帮助煤矿解决实际问题,市级包保领导每半年到包保煤矿进行检查指导不少于1次,县级包保领导每月不少于1次,乡级包保领导每月不少于2次,煤炭集团公司包保领导每月不少于2次。
第四条市、县、乡(镇)包保责任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
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试行)>
的通知》(黔安办〔2011〕4号),督促同级安监、煤炭、国土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第五条煤炭集团公司包保领导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职工安全培训,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技术管理,配足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发现有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建设),指导煤矿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帮助,尽快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并向煤炭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级包保领导要采取“暗访”、“夜查”等方式实施动态监管,对不作为、乱作为予以纠正和制止,并建立信息联络制度,随时掌握煤矿生产(建设)情况和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情况,同时向各级监管监察部门通报包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各级包保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煤矿、深入井下,把所包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对所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要有记录,形成档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炭集团公司要建立包保责任工作考核制度,对包保履职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问责;
对包保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严管严查严处制度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效能,确保《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八个100%》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强化“党政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各级党委政府定期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配齐分管负责人,县级政府专题会议每半年不少于1次,乡(镇)政府专题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二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建立监管长效体制机制,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强化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执行层的监管。
市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督促煤矿(集团)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县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督促对技术层的监管,确保设计规范合理,技术措施针对性强、可操作,充分发挥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支撑作用。
安监站主要负责对煤矿执行层的监督,督促煤矿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现场落实到位。
第四条煤炭集团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总工程师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安全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人数不少于6人,且所有安全管理及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集团公司或煤矿兼职。
第五条煤炭集团公司及煤矿的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投入保障、事故报告、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排查、安全信息管理、图纸审查、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等制度。
第六条煤炭集团公司每季度按照“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要点对各大系统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和隐患治理,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逐项登记,并按照“五落实”要求落实整改责任,达到隐患排查销号闭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七条严厉查处“四假”(假钻孔、假图纸、假数据、假封闭)现象,对存在“四假”的煤矿,实施重处重罚。
第八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实行挂牌管理,3个月内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被2次以上挂牌管理的,对煤炭集团公司进行挂牌管理,采取警示约谈。
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给予上限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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