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青年创新创业协会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4692919
- 上传时间:2023-05-03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9.93KB
平和青年创新创业协会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平和青年创新创业协会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和青年创新创业协会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就发展青年创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青年创业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青年创业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青年创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青年创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积极开展青年创业学术交流;
推动创新创业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
开展青年创业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以资源整合为主题、诚实守信为基础,合作双赢为目标,积极开展企业资源对接和产业提升,组织或参与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我县中小企业的新技术;
(五)指导企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青年创业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进“互联网+”创新创业,推进优秀企业、平台、团队和个人的典型案例;
(七)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青年创业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青年创业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资源对接、咨询培训、中介服务、技术交流、举办会展、出版资料、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协会活动原则:
(一)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在平和自主创业的青年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三)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四)履行社会义务,关心企业职工,加强个人修养,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自愿参加,能够按照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可以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培训,经协会选派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研修,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
(三)参与我县向上向善好青年、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评选;
并有权参与协会与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评选、表彰、宣传我县优秀青年创业者的相关活动;
(四)通过协会反映个人意愿、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五)通过协会的联络沟通,加强与行业间和行业外兄弟单位、各行业协会、各青年组织等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实现共赢;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由协会组织且必须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理事会难以决定的,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平和县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须指定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职权并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中也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热心青创事业;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国家机关中有现任公职的。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者社会捐赠的部分,
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协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发展与平和县青年创业发展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月日平和县青年创新创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共青团平和县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平和 青年 创新 创业 协会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