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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讲义
工伤管理
§1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
以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
其中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
包括: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行政法规。
如:
《工伤保险条例》、《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
3、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部门规章。
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地方法规。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地方政府规章。
《北京市放射了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北京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辐照源、射线装置的许可登记办法》
6、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框架
地方政府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
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条例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
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行业标准
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框架
§2人身伤害事故
1、人身事故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人身伤害事故按发生的原因分类
依据GB6441-86
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它伤害共20类。
3、人身伤害事故按性质分类
轻伤、重伤、死亡
重伤
现执行1960年5月23日《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a、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振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f、手部伤害:
(1)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g、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h、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j、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
2002年多起人身伤害,均发生在不经意间,如:
a、化工一厂2002年3月10日,一职工值班钥匙被反锁,欲从门上窗进入,当爬至门上窗时,因窗框不负重力,从合页处断开脱落,至手臂摔伤。
b、橡胶事业部2002年11月19日12:
20,一成品车间一化工操作工,在用铁丝勾R-302釜顶过滤器玻璃视镜法兰水线处的残胶时,铁丝尖反弹触到左眼球,至左眼球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
c、化工一厂2002年8月27日8:
15,低压包装工段二线码垛机一钳工维修码垛机下工作台时,脚一滑,身体失去平衡,下意识右手上扶到正运转的皮带与辊之间,右手前臂卷入,至右臂骨折。
d、消防队2002年8月8日11:
05,在炼油厂轻油罐区713号罐灭火训练结束后,11:
05分在倒车准备返回时,101车倒车时将该车的带车班长(指挥倒车)魏强同志的右臂挤在车后的墙上,至右臂桡骨骨折。
e、炼油厂2002年7月27日8:
35,装油车间综合班一电工,在对装油栈台三台六道1个电动阀进行维修时,到装油车间综合班库房拆1电动阀配件,做为现场阀的配件,当其将该电动阀从货架上向外移动时,该阀滚落,将安涛右手砸伤。
至右中指末节皮裂伤,右中指末节骨折。
§3因工负伤的认定
1、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
我国政府于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伤保险作了原则规定: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和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于1996年8月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对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作了原则规定。
同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
这些是目前处理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依据。
北京市
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燕化公司有关规定
《燕化公司工伤认定、评残管理办法》
2、工伤范围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伤认定程序
1、事故报告
(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报燕化公司安全环保部,并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快报》上报。
(2)事故单位安全部门填写《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公司审核无误后,事故单位于10日内将《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报送房山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机构。
2、工伤认定
事故单位根据“因工负伤”范围界定受伤人员“因工负伤”后,于7日内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劳动鉴定表》,与工伤认定的其它相关材料一并交至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审核无误后,于15日内报送房山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机构。
属重伤以上事故、交通事故,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等,自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日内,按第二条第二款进行上报。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在上报工伤认定、评残材料时,填写《燕化公司工伤认定、评残申报登记表》备查。
3、工伤认定、评残上报材料
(1)《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2份。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份。
(3)《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1份。
(4)《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
(5)《职工劳动鉴定表》,3份并加贴照片。
(6)属重伤以上事故,提交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事故结案批复》;属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裁决书》;属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属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证明材料等,以上材料各2份。
(7)职工伤害当日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属职业病的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各上报1份复印件。
(8)属职业病提交职业病人员工作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史证明。
(9)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10)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工伤职工一寸免冠照片2张。
(1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填表要求
填写各种表格要用钢笔,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填写后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5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发生“因工负伤”后的合法权益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权
《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报告。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推卸责任,逃避监管,往往隐瞒真实情况,拒不上报。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经企业签字后报送。
企业拒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如遇特殊情况,保险待遇“申请日期可延长到30日”。
2、工伤认定申请权
工伤职工在提出工伤待遇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能超过30日。
认定为工伤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3、工伤评残申请权
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有权按《试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鉴定。
4、工伤保险待遇请求给付权
工伤职工可以根据其受伤的伤残级别,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有以下10种:
5、工伤职工医疗待遇
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的2/3执行。
转院到外地途中,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住宿费。
6、工伤津贴待遇
待遇标准:
工伤津贴是工伤医疗期间的生活津贴,标准的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这项待遇由企业支付。
享受时间:
在治疗工伤的医疗期内。
工伤医疗期一般为1~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
7、伤残抚恤金待遇
享受范围:
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时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
待遇标准:
一级伤残每月发给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和六级发给70%。
8、护理费待遇
享受范围:
发给因工全残退休并符合护理依赖条件的工伤职工。
待遇标准:
护理一级按日发给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二级40%,三级30%。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的购置费用报销。
10、易地安家补助费
享受条件:
全残退休后身边无人照顾需搬家易地居住以得到亲友的帮助者。
报销标准:
一次补助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同时报销旅途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
1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享受范围:
因工致残职工被评定等级的,即按国家评残标准为1~10级者。
待遇标准:
1级伤残为本人24个月工资额,2级为22个月,3级为20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一次性发放。
12、丧葬补助金
补助金标准:
当地职工平均6个月工资额,一次性发给。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待遇标准:
配偶每月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40%,子女和其他亲属为30%,孤老或孤儿再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工资。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享受范围:
一般为工亡职工配偶、子女、父母。
待遇标准: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8~60个月工资。
一次性发给。
15、重新鉴定申请权
工伤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鉴定及护理级别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向省级劳动鉴定机关申请最终复查鉴定。
16、申请行政复议权
工伤职工对伤鉴结论不服的,享有行政复议权,有权向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17、仲裁异议权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必须仲裁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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