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护理员的任职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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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护理员的任职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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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护理员的任职要求
母婴护理员的任职要求
一、母婴护理员的素质要求
(一)良好的道德品质
一个人道德品质差,自私自利,虚伪狡猾,就不会有好的精神面貌,更不可能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良好的道德品质,首先是母婴诚实,诚实是做人的基本品质,应做到表里如一,使人信赖,有的服务人员为了获得别人的好感或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故作姿态,表现虚伪,这虽然可能一时获得别人的好感,但最终必将因为虚伪所被大家疏远,其次是有正义感,在生活中,要一身正气,不惧邪恶。
(二)健康的身体
因为要与孕产妇和婴儿密切接触,母婴护理员的健康往往成为雇主最关心的问题。
所以,从事母婴护理工作,必须具备相关的体检证明。
(三)具备相应的技能
一般来说,母婴护理员必须经技能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产妇护理和新生儿护理两部分,产妇护理知识,如产妇的饮食特点及营养搭配知识,产妇起居特点及护理知识,产妇常见病与应对措施等。
另外,还要学会教产妇如何做产妇操等,新生儿的护理知识,如了解新生儿的生长发育特点,新生儿常见病及预防(如湿疹、红臀、脐带炎等),新生儿抚触知识等。
(四)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月子护理工作需要与家庭人员打交道,这就要求母婴护理员不断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学会与家庭成员友好相处,在工作中做到以诚相待,善于与他人协作完成任务,以取得他人的信赖和配合。
二、母婴护理员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所应遵循的带有职业特点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对于母婴护理员职业,其基本职业道德要求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强烈的工作责任感
要有条不紊地做好本职工作,设身处地地为雇主着想,让雇主对自己工作满意,解除雇主的后顾之忧。
(二)对工作有耐心,对人有爱心
对每一个人来说,能做到真诚热心地对待所服务的对象,则会受到他人的欢迎,相反,如果虛情假意,言行不一,不尊重他人,甚至恶语伤人,这些都会使人感到你不能与人为善,而不愿与你相处。
母婴护理员用自己的善良与爱心真挚地为雇主服务,一定会得到雇主的尊重和欣赏。
三、母婴护理员的仪表礼仪
注重仪容仪表,礼节礼貌,有助于母婴护理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整体仪表
一个人的仪容仪表是很重要的,作为一个合格的母婴护理员,要关注自己的整体仪表,具体要求是:
(1)面部洁净,经常梳洗头发,不要有头皮屑,发型要大方,不得使用有浓烈气味的发乳及香水。
(2)不准浓妆艳抹,需要时可化淡妆,不涂指甲油,不穿过分暴露、紧身、艳丽的衣服。
(3)注意要勤洗手,经常洗澡,手指甲和脚趾甲应保持短而洁净,经常更换内衣。
(4)鞋要保持整洁。
(5)饭后漱口,保持口腔清洁,无异味。
(6)与人交流时经常保持微笑,表情和蔼可亲。
(二)体态礼仪
1、站姿
站立应挺直,舒展,要给人一种端正、庄重的感觉,不要歪脖,扭腰,屈腿,尤其是不要蹶臀、挺腹。
2、坐姿
入座时动作应轻而缓,不可随意拖拉椅凳,身体不要前后左右摆动,不要跷二郎腿或抖腿,并膝或小腿交叉端坐,不可两腿分开过大。
3、走姿
与雇主或长者一起行走时,应让雇主或长者走在前面,并排而行时,应让他们走在里侧,不要将双手插入裤袋或倒背着手走路。
4、目光
目光要温和,忌讳歪目斜视。
5、手势
手势是人们交往时最有表现力的一种“体态语言”,能够合理地运用手势来表情达意,会为形象增辉。
母婴护理员应该避免的错误手势
√在工作中,用手指对着别人指指点点。
√随便向对方摆手,这种动作是拒绝别人或极不耐烦之意。
√端起双臂的姿势,往往给人一种傲慢无礼或者别人笑话的感觉。
此外,还应避免以下不良的动作习惯:
√反复摆弄自己的手指,有不尊重他人的感觉。
√手插口袋,会给人心不在焉的感觉。
√当众搔头、挖耳鼻、剔牙、抓痒、搓泥、抠脚等,都是极不文雅的动作。
(三)礼貌礼仪
母婴护理员在雇主家服务时应注意以下礼貌礼仪:
(1)客人来到时,要主动为客人让座,主动为客人提物,为客人准备拖鞋,并主动为客人沏茶(茶水七分满),客人离去时,要主动为客人开门欢送。
(2)客人或雇主讲话时要用心聆听,不可插嘴、抢话,不得与客人或雇主争论,更不可强词夺理。
(3)切忌在他人或食物前咳嗽、打喷嚏,口中有异物及吐痰应去洗手间,使用洗手间时务必将门反锁以免发生误会,用过的卫生巾要用纸包起来再投进垃圾袋内,用过厕所切莫忘记冲洗及洗手。
(4)不得穿睡衣及较暴露的衣服在客厅走动,不要在厨房、客厅梳头,吃饭时应少说话,与他人说话时应保持80厘米以上的礼貌距离。
(5)要给雇主及家人更多的私人空间,雇主家人在谈话、看电视时,要主动回避。
(6)不要参与雇主家庭成员的议论,不要相互传闲话,不可搬弄是非,要尊重雇主的家庭隐私,雇主家的任何家庭事情不得告诉他人。
(7)如雇主要求自己入席就餐,必须将所有餐务工作做完方可就餐。
(8)要学用礼貌用语,如您好、谢谢、再见、不客气、没关系等,对女主人要称呼小姐、太太、阿姨等,对男主人要称呼先生、叔叔、大伯等,不可直呼其名。
四、母婴护理员必知法律知识
(一)公民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
(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人身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人格权。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通信自由。
(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10)受教育的权利。
(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2、公民应履行的义务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5)计划生育。
(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劳动法常识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母婴护理员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只有掌握这些方面的知识,母婴护理员才能在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做到心中有数,知法学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
母婴护理员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定义,即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内容在于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是诺成性的,有偿的双务合同。
(1)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母婴护理员要与家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了解相关知识,做到知法办事,从而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母婴护理员要了解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做到知法守法,其具体包括两方面: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序号
时间
说明
1
预告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告之用人单位即可。
2
无需预告解除
劳动者不需要预告告知用人单位,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无需预告解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限制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母婴护理员要掌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母婴护理员要掌握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应得的经济补偿的条件与方法,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其定义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规定,其具体的补偿方法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序号
条件
说明
1
当事人协调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其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隔1年发给其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隔1年发给其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其不限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补贴费的100%。
4
因客观原因或用人单位破产
因为客观原因劳动合同解除的,或者用人单位因破产整顿,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隔1年发给其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母婴护理员在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在家政服务领域,由于法律和制度的欠缺,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现实中,既有员工的家政服务公司与母婴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又有劳动者经过中介组织或者直接与雇主签订雇佣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两种不同的情况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因此母婴护理员必须注意:
(1)母婴护理员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式的家政公司(即母婴护理员是家政公司的工作职员的企业形式),从性质上应定为向社会提供家政服务劳务的赢利企业,母婴护理员同家政公司之间签订的必须是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一方是家政公司,另一方是家政服务人员,双方应就合同的必备条款写清楚,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样在产生纠纷之后,有利于分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定责任的划分,便于解决纠纷。
(2)母婴护理员直接与雇主签订的合同,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家政服务中介组织,通过给母婴护理员联系服务的家庭,收取介绍费,母婴护理员可以通过中介组织与雇主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或者母婴护理员直接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自己或者通过家政服务中介与雇主直接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属于一般的雇佣合同,按照《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
这种情况下,母婴护理员与雇主之间可能签订书面合同,也可能只是口头劳动协议,两种形式都可以,但是,口头协议在发生纠纷之后往往因无书面证据,不能很好地分清事实,解决纠纷,从而很难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应该倡导签订书面合同,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患于未然,进而减少纠纷发生。
母婴护理员和雇主之间有口头劳务协议,产生纠纷后雇主不承认的,只要存在家政服务的事实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合同,来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家政服务中服务人员所受损害的赔偿。
社会中风险无处不在,家政服务也存在风险,2003年在深圳,一名保姆在给雇主擦窗子时从楼上摔下,摔断了腰椎,造成高位截瘫,这种伤害是严重的,当然还有其他的各种各样的伤害,母婴护理员受到伤害如何获得赔偿?
这和劳动服务合同的性质紧密相连。
(1)家政公司的服务员工受损的赔偿,家政公司和服务人员签订有合法的劳动协议,应该以《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家政公司应该给员工上工伤保险,出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由此可见,家政服务公司必须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非家政公司的服务员受损害的赔偿,现实生活中,母婴护理员通过中介组织或者直接与雇主签订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务关系并不能由《劳动法》调整,这种情况下,母婴护理员在工作中受到抽害,应该按照雇工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雇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来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条第三款规定: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也就是说,家政公司的员工之外直接给雇主服务的母婴护理员受到人身损害,必须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雇员损害的,雇员可以选择由雇主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
母婴护理员有许多时间都要和妇女打交道,而且母婴护理员中主要是女性,因此,母婴护理员了解和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尤为重要,可以适时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1、妇女享有哪些人身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1)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3)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4)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宜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2、妇女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怎么办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3、母婴护理员如何做
母婴护理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勇于保护自己的隐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和生活安宁。
母婴护理员在雇主家工作时,会有一些个人的信息或者其他个人隐私(如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为雇主知道,雇主应为母婴护理员保密,若雇主擅自公开母婴护理员的隐私,母婴护理员可以依法对其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避免受到性侵害。
在工作中,妇性母婴护理员应洁身自爱,对雇主的不正当要求要严词拒绝,并勇于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武器,捍卫自己各方面的利益,万一受到侵害,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2年7月,静某从老家太康县来深圳打工,被杨某雇用,帮忙照顾杨某1岁的女儿,不到一个月,静某就遭到杨某的强奸。
由于“怕人知道不好”,她不敢告诉任何人,更没想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更放任了杨某的行为,随后静某两次怀孕流产。
于是,静某把对杨某的恼恨转移到其女儿身上,从2004年2月起,她便开始经常对杨某的3岁女儿进行殴打,3月9日下午5时,因孩子吵闹将正在睡觉的静某吵醒,她再次对孩子拳打脚踢,后天将孩子提起猛往地上摔,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17岁的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这个案例中,静某受到了性侵害,却因为“怕人知道不好”而不敢与人说,也没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是采用殴打雇主女儿的方式来发泄,结果反而伤害了自己,这是完全错误的。
母婴护理员在受到性侵害后,不要觉得羞耻百不与人说,因为事情已经发生了,而要与自己亲近的人或者与所属家政公司联系告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打家政公司的电话求救,曾经有一位家政服务员受性侵害时,急速拨打家政公司的电话,在电话中大声哭泣,家政公司察觉异常即刻派人来察看,从而制止了性侵害,母婴护理员在受到性侵害后,可以拨打“110”电话报警,如果雇主制止没机会打电话,可以事后趁外出买菜、购物的时机报警,但要想办法保留证据,比如保留用过的避孕套,留有雇主精液的内裤,以方便警察的取证。
(3)尊重女雇主的权益。
母婴护理员不能做第三者插足雇主的家庭。
母婴护理员要尊重女雇主的权利,不要做违法的事情,和男雇主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始终不要忘记自己是服务人员。
(4)不能侵犯女雇主的隐私权。
母婴护理员对女雇主的各种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等有保密的义务,除非该隐私侵害了公共利益,妇女雇主的东西不要随便翻看,不能私自隐匿、放弃,拆开女雇主的信件,不能偷窥女雇主的私人生活等。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
雇主聘请的母婴护理员就是为了照顾自己的婴儿,因此,母婴护理员和婴儿相处的时间很多,要照顾好雇主的婴儿,必须熟知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
1、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的原则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母婴护理员应熟练掌握此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才能在工作中做到知法守法。
(1)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母婴护理员的注意事项
(1)保护婴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这是母婴护理员的最基本职责,要细心、耐心、以婴儿为中心,确保婴儿的健康和安全不因为自己的无知和疏忽受到任何伤害。
(2)不能侵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母婴护理员在雇主家会有机会接触到婴儿的照片,甚至有时可能会和雇主及其家人合影,母婴护理员对于得到的雇主家人的照片,应好好保管,不能为谋取利益卖给他人,以使他人为赢利而把照片制作成宣传广告或作为产品外包装图像等,因为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侵犯,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晓敏是李某雇请的母婴理员,在李某的儿子过满月时,晓敏把李某儿子的一张满月照片私自送给了自己在照相馆工作的男友。
后来,李某发现儿子的照片制作成了广告,因此要求照相馆老板停止对儿子肖像权的侵犯,并赠礼道歉,法院支持了李某的主张。
而晓敏对李某儿子的肖像没有处分权,因此她的行为是违法的,李某也因此辞退了晓敏。
本章习题:
1、简述各级别母婴护理员需要具备的技能。
2、母婴护理员的职责是什么?
3、母婴护理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4、简述母婴护理员的职业道德。
5、母婴护理员的仪容仪表要求是什么?
6、什么是劳动合同?
如何签订、解除劳动合同?
7、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哪些权利?
注意事项有哪些?
8、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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