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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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保管箱业务和管理保管箱库房。
第七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营业机构应当与客户签定《保管箱租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照保管箱业务章程和协议条款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章 保管箱业务的开办
第八条 各行应结合本地情况,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保管箱业务。
办理保管箱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库房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要求、且面积不少于50平米并配备恒温恒湿设备的保管箱业务库;
(二)有一定数量、多种规格、坚固耐用的保管箱;
(三)有方便客户存取物品的隔离操作间;
(四)有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计算机操作控制系统;
(五)有监督出入库的监控设施及报警设施;
(六)有四名以上的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
(七)有安全保卫人员值守。
第九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基层行处,应向二级分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说明保管箱库房建设、设备购置、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二级分行对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批。
(三)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复有关二级分行。
(四)获得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正式批准后,申请行处方可开办保管箱业务。
第三章 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
第十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行处须配备业务主管、业务主办、业务经办、管库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其岗位职责如下:
(一)业务主管人员职责
1.负责保管箱业务的调研、组织、宣传和推广;
2.负责保管箱业务的日常管理;
3.负责营业开始、终了时开闭库门及检查、监督保管箱库房管理情况;
4.负责授权办理优惠减免、信息更改、破箱、查封、纠纷处理等特殊业务;
5.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空白磁卡和未出租的保管箱钥匙及各类账务。
(二)业务主办人员(复核员)职责
1.负责复核经办人员所办租箱、退租业务;
2.负责复核每日业务发生、现金收付记录与实物、款项是否相符及日终账务核算;
3.负责按约定方式通知所租保管箱即将到期(距租箱期满日不足15天)的客户;
4.负责保管空白磁卡和未出租的保管箱钥匙;
5.负责装订和保管各类资料。
(三)业务经办人员(经办员)职责
1.负责办理租箱、开箱、续租、退租、挂失等业务;
2.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记录有关账目;
3.负责每日营业终了时将业务登记簿、收付日结单分别与相关业务记录和会计相关科目进行核对。
(四)管库员职责
1.负责保管库房钥匙并在陪同客户入库时开闭库门;
2.负责保管已出租保管箱主钥匙并陪同客户共同开启保管箱;
3.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五)安全保卫人员职责
负责营业区域和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业务主办和业务经办不得相互兼岗,且不能出入库房。
第十一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诚实守信,严守客户秘密;
(三)熟悉保管箱业务章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协议条款,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四)能熟练办理本岗位保管箱业务。
第四章 保管箱的租用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租用保管箱,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填写《个人租用保管箱申请表》(见附件二),提交有关资料。
个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保管箱业务,应在租箱申请表中写明,并填制《授权委托书》确定授权代理人,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租箱时授权代理人须同时到场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预留个人资料。
如租用人中途委托他人代理保管箱业务,租用人和授权代理人应同时到场,填制《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并预留代理人个人资料。
两人联名租用保管箱,双方都须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租箱申请表,预留个人资料,所有手续均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
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租箱,须持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填写《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申请表上指定代理人,填制《授权委托书》,指定代理人须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预留个人资料。
如法人代表变更,应重新填写租箱申请表(原协议租期可不变),确定授权代理人;
如授权代理人变更,应重新填制《授权委托书》确定代理人。
其他手续按照个人申请租箱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验个人或单位租用人(含单位法人、代理人)填写的租箱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及其提交的身份证、单位公函等证明资料,符合规定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换人复核。
复核员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交经办人员记录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个人(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归档永久保管。
如个人或单位租用人中途决定撤销对原代理人的授权,须到银行办理手续,填写《撤销授权委托书》并签字、盖章。
银行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后,记录有关资料。
《撤销授权通知书》归档永久保管。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出租保管箱的规格、租期,向租用人收取租金、保证金,并开具收费凭证一式两联。
款项收妥后,在收费凭证上加盖“收讫”章确认,一联交租用人、一联留存,同时记录相关账目。
第十六条 银行运用计算机系统对租用人(含单位法人、代理人)进行资格鉴定,可使用加密磁卡或利用掌型、掌纹、指纹等资料认证,租用人应预置密码、领取磁卡,或预留相应资料。
授权委托代理情况下,由租用人、代理人同时预置密码、领取磁卡,或预留相应资料。
第十七条 业务主办人员再次检查租用人填写的租箱申请表,复查租用人及其代理人证件、预留印鉴(签字)及客户资料录入情况等,无误后将出租保管箱的客钥匙(2把)密封交付租用人(使用可变锁保管箱必须当租用人面设置钥匙),主钥匙由银行保管。
租用人领取钥匙(或磁卡)后在《客户钥匙(磁卡)领取登记簿》上签章确认。
主、客钥匙共同使用方可打开保管箱。
第十八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须按箱数登记表外科目,按假定价1元计账。
会计分录为:
收:
代保管有价值品。
客户租用后,会计分录为:
付:
第五章 租金、保证金及手续费等的收取
第十九条 保管箱租期内,租金一般按年计算,可按年续租。
租金一律预交,第一年租金应在租箱时交纳,每年到期前交纳下一年租金。
如按日、月开展短期租箱业务,可按日、月续租,租箱时交纳第一期租金。
租金、保证金等项业务收费如有调整,按交费时标准收取。
多期租金也可一次性交纳,且不受期间收费标准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 租用人缴存保证金是遵守协议的保证。
保证金按年租金的2倍以上(含)收取。
保证金账户为计息账户,按同期活期利率计息,续租时租用人不再缴存保证金。
如停止租用,在办妥退租手续后,银行凭客户提交的保证金收费凭证,将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租用人(银行代扣缴利息税);
如租用人有租金或其他费用未付清,银行可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条 租用期满,租用人未按规交纳租金的,银行按逾期天数和日租金标准收取逾期租金,同时按逾期天数和年租金的1‰向其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租用人按年或半年租箱,每月开箱超过约定次数,银行按次收取开箱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租用人申请挂失或破箱,银行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保管箱租用收费的会计核算
(一)收取租金
借:
现金
贷:
手续费收入
(二)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
退还保证金相反。
(三)收取开箱、挂失、破箱等手续费及工本费
(四)收取滞纳金
营业外收入
(五)支付保证金利息
利息支出
代缴利息税的账务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收取租金、保证金、手续费、滞纳金,应做到一笔一清,账实相符,账平表对,当日并账,日清日结。
第二十五条 在租约期内,租用人如违反保管箱章程及租用协议,银行应终止租约,并联系租用人当面说明情况,银行只退保证金,不退租金。
在租约解除后直至租用人交还钥匙、将箱内物品提清前,照收租金。
第二十六条 租金、保证金及手续费等的收取标准,由各开办行根据当地经济状况、保管箱购置成本、规格、租期等因素制定,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 保管箱的开启
第二十七条 租用人《含联名租用人、单位法人、个人或单位代理人)在银行营业时间内申请开箱,由业务经办人员鉴定其开箱资格,无误后出具开箱通知单(标明所开箱号)交租用人。
如租用人超次开箱,经办人员应向其收取开箱手续费,确认款项收妥后,出具开箱通知单交租用人。
第二十八条 管库员审核租用人所持开箱通知单,无误后陪同租用人进入保管箱库房,无开箱通知单的禁止入库。
管库员和租用人分别用主客钥匙打开保管箱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应拒绝开箱:
(一)申请开箱人身份证件、身份认证资料(印鉴、签字、密码、掌型、掌纹、指纹等)与预留银行的资料不符;
(二)代理人申请开箱未经授权;
(三)联名租用人现场发生争执、纠纷;
(四)未按规定缴纳租金、保证金、手续费及滞纳金等;
(五)接到租用人死亡通知后尚未确定合法继承人;
(六)保管箱被公安司法部门认定有做非法用途嫌疑或依法查封。
第三十条 如因租用人违约或利用保管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引起的非正常开箱,银行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在公安、司法部门或公证部门监督下破箱,并共同登记、签章。
非正常开箱的箱内物品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通知租用人。
因破箱而形成的费用及损失,由租用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每日营业结束,管库员应检查库内环境,登记检查情况,如发现客户忘记锁箱或遗留物品,应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同时报告业务主管并及时通知租用人。
第三十二条 每日营业结束,业务经办人员打印业务登记簿,与实物及相关业务记录核对;
打印收付日结单,与现金及会计相关科目进行核对;
并将有关账务并入该营业机构当日总账。
业务主办人员负责复核并统计所租保管箱即将到期的客户,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租用人。
第三十三条 银行认定存在非常情况时应终止营业,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续租、退租、挂失和查封
第三十四条 租用人如需续租,应于租箱到期前填写《续租申请书》交银行审核,银行业务经办人员鉴定客户资格无误后签章,办理续租手续,并按规定收取下期租金。
为保护租用人利益,其他未经授权人不得为租用人办理续租。
第三十五条 租用人可以自由退租。
租箱期满,租用人持客钥匙(2把)和保证金等收费凭证,到银行申请退租。
业务经办人员鉴定客户资格无误后,办理退租手续。
租用人清理完箱内物品,银行经核实后收回客钥匙(如所退箱为可变锁,须及时将客户锁孔变为零钥匙状态)和保证金收费凭证。
所有费用结清后,经办人员开具现金付出凭证,将保证金本息退还租用人,并加盖“付讫”章。
经业务主办复核后,经办人员释放所退箱号,将该客户资料移档保存。
租用人(不含代理人)中途退租,填写《中途退租申请书》,经银行审验无误后办理退租手续。
已交本期租金不予退还;
保证金和已预交以后租期租金,银行凭租用人提交的收费凭证全额退还。
第三十六条 租用人亡故,银行在接到死亡证明文件前,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在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内办理手续。
银行在接到死亡证明文件后,根据有效法律文件(境外的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公证证明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准许其合法继承人或授权代理人自行清理箱内物品(银行不必参与),并办理退租手续。
如合法继承人需继续租用保管箱,应重新办理租箱手续。
继承人开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法继承人无须全部到场,但未到的继承人应有经公证的书面声明或书面委托。
第三十七条 租用人或代理人所持的磁卡、印鉴遗失或密码遗忘、泄露,应主动持有效证件到银行申请挂失,填写《挂失申请书》,交纳挂失手续费及有关工本费。
挂失生效7天内,银行暂停开箱;
挂失生效7天后,银行予以解挂,为客户补发磁卡、更换印鉴,或由客户重新设置密码后,按正常程序开箱。
租用人或代理人所持客钥匙遗失,应办理挂失手续。
如遗失1把钥匙,银行应予以换锁;
如遗失2把钥匙,租用人须同时填写《破箱申请书》,银行予以破箱,破箱时租用人或代理人必须在场,并在破箱记录上签章确认。
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租用人或代理人承担。
租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件遗失或更换,应及时通知银行,银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租用人或代理人逾期3个月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银行有权扣留保证金并停止开箱,同时业务主办通知客户解除租用协议。
如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的,银行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公证破箱,箱内物品由公证部门登记、开列清单,银行移存保管。
由此形成的费用和损失,由租用人承担。
经公证破箱满6个月,银行再次限期催告客户,如仍未提取,银行将依业务章程和租用协议处理存放物品以偿付一切费用及损失,如有盈余暂列“其他应付款”科目,待自处理之日起2年后划入银行收益。
第三十九条 如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询、冻结或扣收保管箱内物品,符合法律程序并出具有关证明的,银行应予协助执行,并妥善保存有关法律证明文件。
已查封的保管箱必须在禁令解除后方可使用。
箱内物品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或移至他箱与公安司法部门或公证部门共同封存冻结,或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有效的物证转移书进行扣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银行发现租用人或代理人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他人,应终止租约,并对租用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第四十一条 租用人或代理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易挥发等危险品及液体,不得存放枪支、弹药和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窝藏赃物等非法活动。
如违反本条规定,银行有权终止开箱并提请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如因租用人或代理人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银行及他人财产损失,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护租用人的合法权益,并为租用人严守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查询、冻结租用人保管箱。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总行。
第四十四条 各分行可依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 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租用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保管箱租用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租用保管箱,达成如下协议。
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及具有法人资格和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租用保管箱。
二、乙方为个人的,租箱时需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经甲方审验认为符合条件的,则填写《个人租用保管箱申请表》,办妥租箱手续后,领取由甲方密封交付的两把保管箱客钥匙。
1.乙方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应在申请表上明文确定,填制《授权委托书》指定授权代理人,选择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代理人也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登记身份证号码,并预留个人资料。
2.乙方为两人联名的,租箱时双方均应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登记身份证号码,并预留个人资料。
所有手续均需两人同时到场办理。
3.乙方填写申请表时,有权选择保管箱规格、数量和租期,按规定预先交纳租金和保证金。
4.乙方须按甲方要求选择提供身份认证的相关资料,以便办理手续时查验身份。
三、乙方为单位的,租箱时需持单位法人签字盖章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经甲方审验认为符合条件的,则填写《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并填制《授权委托书》指定授权代理人,同时在申请表上登记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如法人代表变更,应重新办理租箱手续(原租期不变),并确定代理人;
如授权代理人变更,应重新填制《授权委托书》。
其他按个人租箱手续办理。
四、乙方如中途决定取消对原代理人的授权,应填写《撤销授权通知书》并签字盖章。
甲方审验无误后,《撤销授权通知书》生效,原代理人自即日起不再行使原授予之权利。
五、乙方可按日、月、半年、年租用保管箱。
租金一律预交,第一期租金应于租箱时交纳,以后每次到期前交纳下一期租金。
乙方也可选择一次性交纳多期租金(不受期间收费标准调整的影响)。
保证金是客户的履约保证,为计息账户(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由银行代缴利息税)。
租金、保证金如有调整,均按交费时标准交纳。
六、乙方可享受每月一定次数的免费开箱,超过约定次数,每次按规定交纳开箱手续费。
七、乙方或其代理人开箱,应在甲方营业时间内,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申请开箱,并提供身份认证资料,经甲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凭开箱通知单和甲方业务人员持客、主钥匙共同开启保管箱。
乙方自行负责锁箱(用客钥匙即可锁闭保管箱)。
八、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开启所租保管箱:
1.乙方身份证件、身份认证资料(印鉴、签字、密码、掌型、掌纹、指纹等)与预留甲方的资料不符的;
2.乙方代理人的授权期限与预留银行的资料不符的;
3.联名租用人现场发生争执、纠纷时;
4.乙方未按规缴纳租金、开箱手续费及滞纳金的;
5.乙方死亡通知到达甲方后其合法继承人尚未确定的;
6.保管箱被公安、司法部门认定有非法用途嫌疑或被依法查封的。
九、乙方继续租用保管箱,应在期满前到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并交纳下期租金。
为保护客户利益,其他未经授权人不得替乙方办理续租手续。
十、乙方有权自由退租。
正常退租时,乙方或其代理人应在租用期满前持客钥匙(2把)和保证金收据,到甲方办理退租手续。
乙方清理箱内物品并结清所有费用后,向甲方交还客钥匙;
甲方凭保证金收费凭证,将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乙方。
乙方中途退租,须填写《中途退租申请书》。
已预交以后租期的租金凭乙方提交的收费凭证全额退还。
十一、乙方或代理人所持的磁卡、印鉴遗失或密码遗忘、泄露,应持有效证件主动到甲方申请挂失,填写《挂失申请书》,交纳挂失手续费。
挂失生效7天内,甲方暂停开箱;
挂失生效7天后,甲方为其补发磁卡、更换印鉴,或由乙方及代理人重新设置密码后按正常程序开箱。
乙方或代理人所持客钥匙遗失,应填写《挂失申请书》。
如遗失一把钥匙,甲方予以换锁;
如遗失两把钥匙,乙方填写《破箱申请书》,甲方予以破箱,破箱时乙方或代理人必须在场,破箱后在破箱记录上签章确认。
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或代理人承担。
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未及时挂失而导致所保管物品被他人按约定手续开箱冒领,甲方不予负责。
十二、乙方或其代理人如需更换预留印鉴,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原预留印鉴,到甲方办理更换手续。
手续办妥后,废止原印鉴,启用新印鉴。
十三、乙方亡故,在甲方接到死亡证明文件前,其代理人有权在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内办理手续,租金仍然照付;
在甲方接到死亡证明文件后,其合法继承人(合法继承人无须全部到场,但未到的继承人应持有经公证的书面声明或书面委托)或代理人持合法继承文件(公证书、遗嘱证明、法院裁定书等,境外法律文件须通过公证证明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预留印鉴或磁卡及客钥匙到甲方申请开箱,经审验无误后自行清理箱内物品,并办理退租手续。
如合法继承人需继续租用保管箱,应先办理退租手续,再办理续租手续。
超期租金照付。
十四、乙方或其代理人因违章而被终止租用协议的,甲方只退还保证金,不退租金。
在租用协议解除后,直至乙方将箱内物品提清并交还钥匙之前,租金仍然照付。
十五、乙方或其代理人不得将保管箱转租或转让。
如发现乙方有转租、转让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乙方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十六、乙方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易挥发等危险品及液体,不得存放枪支、弹药和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窝藏赃物等非法活动。
如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开箱并提请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如因乙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甲方及他人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七、保管箱内存放的物品,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变质、损坏或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甲方认定存在非常情况时有权终止营业,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乙方应予以配合执行。
十九、乙方逾期3个月未办理退租手续又未续交租金,甲方有权扣留保证金并停止开箱,同时通知乙方解除租用协议。
如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的,甲方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公证破箱,箱内物品由公证部门登记、开列清单,甲方移存保管。
由此形成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经公证破箱或开箱满6个月,甲方再次限期催告乙方,如仍未提取,甲方将依业务章程和本协议处理存放物品以偿付一切费用。
二十、甲方须严守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乙方个人资料和有关租箱信息。
二十一、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调查乙方情况,检查、搜查可疑保管箱,符合法律程序并出具有关证明的,甲方应予协助执行,并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二十二、乙方享有其所租保管箱及箱内存放财物的保密权、其所保管财物不受人为侵害和损坏的权利、每月一定次数的免费开箱权和自由退租权。
同时,乙方负有遵守并履行租用协议的责任;
因未锁箱、未及时挂失或密码外泄等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因违反协议而造成甲方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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