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与报关 报关部分总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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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与报关报关部分总复习资料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概述
报关的含义、分类及其报关范围;
(一)报关的含义
报关是指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按照海关规定的要求,在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的过程。
它包括:
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审核、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二)报关的范围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都需要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因此,报关的具体范围如下:
1.进出境运输工具,如进出境的船舶、车辆、飞机、驮畜等。
2.进出境货物,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及其他货物。
3.进出境物品,指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报关单位的类型、行为准则;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目前,《海关法》把报关单位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种类型。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是指依法直接进出口货物的中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向海关注册登记后,仅为本企业(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
●这类企业均有进出口经营权,如专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三资企业
●属于自理报关,包括贸易公司、外向型生产工厂等类型。
2.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三)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1)在关境各个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报关;
(2)只能办理本单位报关,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3)可以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代理报关;
(4)为其所属报关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其报关员证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海关注销)。
2.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在注册地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业务;
(2)在同一直属海关的不同口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直属海关备案。
如需在注册登记地以外从事业务,则要按程序设分支机构,并只能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报关。
报关企业与收发货人报关
(1)报关企业必须首先获得(直属海关)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制),然后才能在当地海关注册登记;(两步骤)不可异地报关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直接向所在地海关通过备案(备案制)获得注册登记证书(一步骤)。
可异地报关
报关员的考核管理办法
(一)报关员的概念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二)报关员的海关记分考核管理
1.对象:
在职报关员。
(1)报关单填制不规范的报关员;
(2)报关行为不规范的报关员;
(3)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
2.性质:
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
3.管理部门: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4.记分考核量化标准:
记分周期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30分。
5.岗位考核
根据海关规定,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
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取消。
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
报关员记分已经达到30分,拒不参加考核的,直属海关可以将报关员的姓名及所在单位等情况公布。
我国海关的设置原则、性质、任务
一、海关的设置
1.在世界范围内
海关一般设在沿海一带,内陆国家则设在陆路边境线上,沿海国家也常在内地特别是在首都和大城市设立海关。
2.中国海关的设置
在凡有外贸业务活动,有国际航空、国际联运、国际邮包邮件交换业务的内地都设立海关。
3.我国海关的设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了我国设立海关的基本原则是: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依据《海关法》,我国在下列地方设立海关机构:
(1)对外开放口岸和进出口业务集中的地点;
(2)边境火车站、汽车站及主要国际联运火车站;
(3)边境地区陆路和江河上准许货物、人员进出的地点;
(4)国际航空港;
(5)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6)其他需要设立海关的地点。
二、我国海关的性质、任务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
我国《海关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管机关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进出关境并与之有关的活动。
监督管理的对象:
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3.海关的监管活动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是对所有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行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中国海关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国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任务,“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监督管理
是海关所有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督管理的对象分为三个部分:
(1)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2)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
(3)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
2.征收税费
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及进出境运输工具征收关税及代政府其他部门在货物进出口环节征收国内税、监管手续费。
3.查缉走私
查辑走私:
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
4.编制海关统计
列入中国海关统计的货物范围有两大类:
(1)实际出入境的对外贸易货物;
(2)对中国物资储备增减有直接影响的进出境物品
第二章报关与外贸管制
●外贸管制的含义、分类及其管制的对象
外贸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制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一)外贸管制的分类
1.按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
2.按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3.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进出口许可制度管理范围及主体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一国对外贸易管制中极其重要的管理制度,属于非关税措施,其管理范围包括禁止进出口技术和货物、限制进出口技术和货物、自由进出口技术及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其中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
●禁止/限制/自由进出口货物的种类、报关规范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
实行目录管理。
(一)禁止进口
1.货物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①第一、六批:
根据保护生态环境的国际条约而定——如破坏臭氧层的四氯化碳,属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虎骨、犀牛角等。
②第二批:
旧机电——压力容器类、电器医疗设备类、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
③第三、四、五批:
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城市垃圾、医疗垃圾、含铅汽油淤渣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①动植物病源;
②来自疫区的进口动物及其产品(含动物尸体);
③土壤。
(3)其他
①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器、空调压缩机;
②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③旧服装、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④氯酸钾、硝酸铵;
⑤进口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
2.技术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材材料生产等技术。
(二)禁止出口
1.货物: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商品
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三批)如四氯化碳、虎骨、犀牛角、发菜、麻黄草;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如木炭;
③《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如硅砂、石英砂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如有重要价值或濒危的野生动植物。
(3)其他如劳改产品、原料血浆等。
2.技术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部分的技术涉及核技术、测绘、地质、药品生产、农业等领域技术。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
(一)限制进口
国家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限制进口的管理方式:
目录管理下的许可证件管理、关税配额管理。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制品进口等管理。
(2)关税配额管理
限额内外实行差别税率。
这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如小麦、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等。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方式:
目录管理下的许可证管理。
●程序:
合同前递交“技术进口申请”,外贸部门核发“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后申请,核发《技术进口许可证》。
●涉及生物、化工、生物化工、石油冶炼、石油化工、造币技术等6个领域的技术。
(二)限制出口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货物限制出口的管理方式:
对于限制出口货物管理,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1)许可证管理
非数量限制,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敏感物项、军品等直接签发许可证管理。
(2)配额管理
数量限制的货物,分为:
①配额许可证:
获得配额证明,换发许可证。
②配额招标:
根据招标原则,中标者发放配额证明,换领出口许可证。
2.限制出口货物技术管理
实行目录管理、许可证管理,目录外技术或目录内技术但无许可证,不准出口。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程序:
申请、核发《技术出口许可证》。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属于自由进口范围。
自由进口货物、技术不受限制。
但基于监测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对所有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进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
对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于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后者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品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
进口前进行自动许可性质的登记;有关部门一律核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只要是非禁限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外贸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并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可持证凭以报关。
●其他进口货物的报关要求:
音像制品、药品、化学用品、黄金及其制品、农药、濒危物种、废物
(审批部门、单证及“一批一证”“一关一证”“非一批一证”的货物)
四、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主管部门:
文化部。
通过颁发《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并指定单位经营实行进口许可管制。
1.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进口供教研用,须委托进口。
2.随机器设备进口或复出口的设备说明、专用软件,凭进口合同、发票验放。
(二)化学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管理:
1.主管与发证部门:
环保总局,颁布了《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2.化学品首次进口: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
自己未曾登记过即须领证(药品不同)
3.有毒化学品:
《有毒化工品进出口管理放行通知单》
(三)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1.主管部门:
农业部,会同商务部颁发了《农药目录》,由部农药检定所签发《农药进/出口登记证明》,实施管制。
2.以工业原料进出口,提交《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3.“一批一证”制。
(四)进口废物管理
包括原料性废物限制进口管理和自动许可进口管理。
1.适用范围
主管部门:
环保总局,会同商务部颁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目录内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由环保总局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程序:
先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报检;合格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不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并以该证书副本形式通知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二者依法处理。
2.报关规范
(1)“非一批一证”;
(2)不能转关(废纸除外)。
只能在口岸申报进境;
(3)报关时持入境货物通关单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3)非物种证明
由“濒管办”指定机构认定并出具该证明。
①适用未列入“目录”的动植物种、列入“目录”中但不属公约管理的植物物种的进口。
②分为“一次性使用”和“当年使用”;“当年使用证明”报关时提交正本,海关留存复印件,正本交还企业继续保存使用,仅限于在同关区进出口相同物种。
(六)进出口药品管理
1.进出口药品管理的含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以及进口一般药品,会同商务部制定各目录,对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当前公布执行的药品管理目录包括:
《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2.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①《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包括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如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及盐。
②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
(样品、展示也需申领)
(2)《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①《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涉及鸦片、可卡因、大麻、合成麻醉药类等。
②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
(样品、展示也需申领)
(3)《进口药品通关单》
①包括:
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指一般药品。
(除了以上药品之外都是一般药品)。
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血源筛查永诊断试剂。
首次在境内销售的药品。
②“授权口岸药品检验所”(口岸药检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形式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一批一证”,仅限在指定口岸海关使用。
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法检。
(七)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
1.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进出口管理
出口:
《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进口: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加工贸易除外)。
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
包括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等。
(“央行”设立上海分支机构)
●进出口检验检疫管理制度包括哪几部分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一)主管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
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三部分。
●进出口货物付收汇管理的主要形式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
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一)进口付汇管理
目的是防止付汇不进口的逃汇行为。
具体办法是:
出口前申请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时海关签注,进口人凭之与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到指定行办法付汇业务。
(二)出口收汇管理
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
具体内容是:
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此和报关单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
●贸易救济措施的类型。
(一)类型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1.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在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倾向并调查结束前实施)。
①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商务部决定、公告,海关执行)。
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期限:
4+5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征收反倾销税(程序同临时反倾销税)。
2.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限:
4个月,初裁补贴成立即实施。
担保形式(现金或者保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2)最终反补贴措施
征收反补贴税。
(终裁补贴成立起实施,终裁前要磋商)(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3.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增加关税(惩罚性)。
不超过200天,计入保障总期限。
可不经磋商实施,如事后调查不能确认进口对国内产业形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退还所征税。
(2)最终保障措施,可提高关税、纯粹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
期限:
4+4年。
第三章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分类
(一) 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以及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
单边进出口不再复出进口的货物。
2.保税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自用货物),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特定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
担保和原状出进境的货物。
5.其他:
如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租赁货物等。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三个阶段的特点
一、报关程序概述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的全过程看,报关程序按时间分为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三个阶段。
(一)前期阶段(适合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1.保税货物中的加工贸易货物:
合同备案,申领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
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
申办“展览品进境备案”。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
申办“出料加工备案”。
(二)进出境阶段
海关作业环节:
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作业环节:
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基本环节);
特税货物无征税阶段,放行后即进入后续阶段。
(三)后续阶段
1.保税货物:
核销。
2.特定减免税货物:
解除监管。
3.暂准进出境货物:
销案。
4.其他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
销案。
进出境货物类别和报关阶段
报关阶段
货物的类别
前期阶段
(进出境前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时需要实际办理的海关基本手续的四个环节)
后续阶段
(进出境后需要继续办理才能结关的海关手续)
一般进出口货物
/
进出口申报
(海关决定是否受理申报)
配合查验(海关决定是否查验、决定查验的形式和查验方法)
缴纳税费
(海关决定征、减、缓、免税费)
提取或装运货物
(海关签印放行)
/
保税进出口货物
加工贸易备案和申领手册
核销
特定减免税货物
申领减免税证明
解除海关监管
暂准进出境货物
展览品进境备案
销案
出料加工等其他
“出料加工”备案
销案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概念、特点及其范围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概念
一般进出口货物:
即单边进口或出口的贸易货物。
纳税、放行后,不再监管的货物。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
1.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结关,不再监管。
(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判断是不是一般进出口货物,关键看是否实际进出口和是否放行后解除监管,而不在于它是否作价和交税。
实际进出口的货物,除特定减免税货物外,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具体包括:
1.不享受特定减免税或不准予保税的一般进出口货物;
2.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
3.转为实际出进口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4.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不包括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5.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6.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7.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8.随展览品进出境的小卖品、展卖品;
9.不准予保税的寄售代销货物;
10.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由四个环节构成:
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第4章进出口报关单的填制
实务操作题:
制单能力
第五章其他货物、交通工具和物品的报关
●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以及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含义
一、保税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定义是: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
二、减免税货物
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
三、暂准进出境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四、过境货物
过境货物是指以某种运输工具从一个国家的境外启运,在该国边境不论换装运输工具与否,通过该国家境内的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其他国家的货物。
五、转运货物
定义:
在海关监管下,货物从进口运输工具换装到出口运输工具,其进口和出口均在一个海关范围内办理
由于各国之间贸易或货物的原因所产生的国际货物转运,又称为“转船”(国际货物转运大多为一艘船换装到另一艘船,但不仅限于船舶换装)。
六、通运货物
通运货物是指以船舶或飞机装载从一国境外启运,经该国设立海关地点不换装运输工具,继续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的主要环节
一、保税货物
通关的基本程序包括四个环节:
合同备案-进口货物-复运出口-核销核销结案结案。
二、减免税货物
包括三个阶段:
减免税备案和审批(前期阶段)——进出口报关——申请解除监管(后续阶段)
三、暂准进出境货物
1、进(出)口前的备案
这主要针对进出口展览品的特殊监管措施。
对其他暂准进出口货物,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海关批准,在进出口前办理担保申请(即向海关提交担保函或保证金,并保证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原状复运出、进境),进、出口时海关验凭有关单据通关。
2、进出口时,凭担保报关
在货物进出口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担保和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报关,海关查验复核后放行货物。
3、使用期内接受海关监管、核查
暂准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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