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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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
2.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
3.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
4.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
5.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
6.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
7.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
8.其他对建设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村庄现状分析图的内容可参照第十条适当简化。
第三章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
第十三条
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县(市)域规划,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2.根据对乡(镇)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其发展条件,明确长远发展目标;
3.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村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4.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
5.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
6.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
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预测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
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
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
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2.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3.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人口发展规模的确定:
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镇)域的总人口。
在计算人口的机械增长时,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计算出从事一、二、三产业所需要的人口数,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预测人口的空间分布。
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
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4.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5.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6.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1)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
10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
5000-1:
25000之间选择);
(2)村镇总体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乡(镇)域现状分析图一致)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1)规划文本,主要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
(2)经批准的规划纲要;
(3)规划说明书,主要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内容、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
(4)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章
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
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镇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2.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3.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4.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5.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6.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7.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和设施;
8.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
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要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并说明各项目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宜与总体规划一致。
村镇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
镇区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1)镇区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
2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
1000-1:
5000之间选择);
(2)镇区建设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3)镇区工程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4)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可与建设规划图合并,单独绘制时比例尺采用1:
200-1:
1000)。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
镇区建设规划与村镇总体规划同时报批时,其文字资料可以合并。
第二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和成果可以分别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村庄建设规划可以在村镇总体规划和镇区建设规划批准后逐步编制。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农场、林场的各基层居民点的规划亦可以参照本办法编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镇规划标准
(GB50188—93,施行日期:
1994年6月1日)
一、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村镇规模分级
2.1.1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以表2.1.2的规定。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表2.1.2
规模分级
常住人口数量
村镇层次
村庄
集镇
基层村
中心村
一般镇
中心镇
大型
>
300
1000
3000
10000
中型
100~300
300~1000
1000~3000
3000~10000
小型
<
100
2.2村镇人口预测
2.2.1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Q=Qo(1+K)n+P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3集镇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应按表2.2.3的规定计算。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表2.2.3
人口类别
统计范围
预测计算
常住人口
村民
规划范围内的农业户人口
按自然增长计算
居民
规划范围内的非农业户人口
按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计算
集体
单身职工、寄宿学生等
按机械增长计算
通勤人口
劳动、学习在集镇内,住在规划范围外的职工、学生等
流动人口
出差、探亲、旅游、赶集等临时参与集镇活动的人员
进行估算
2.2.4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2.2.4.1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人口的发展规模。
计算时应分析近年来人口的变化情况,确定每年的人口增长数或增长率。
2.2.4.2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稳定的情况下,宜按带眷系数法计算人口发展规模。
计算时应分析从业者的来源、婚育、落户等状况,以及村镇的生活环境和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增加从业人数及其带眷人数。
2.2.4.3根据土地的经营情况,预测农业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法对村镇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计算规划期内农业剩余劳力的数量,分析村镇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等因素,确定进镇的劳力比例和人口数量。
2.2.4.4根据村镇的环境条件,预测发展的合理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法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以及环境、生态状况等因素,计算村镇的适宜人口规模。
2.2.4.5村庄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可不进行分类,其人口规模应按人口的自然增长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三、村镇用地分类
3.1用地分类
3.1.1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
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村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3.1.3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表3.1.3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部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不包括中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的道路用地
R1
村民居住宅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
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R2
居民住宅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R3
其他居住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公共建筑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C2
教育机构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
C3
文体科技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C4
医疗保健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C5
商业金融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建设用地
C6
集贸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
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建筑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业品等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M4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采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要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
T2
其它交通用地
铁路、水运及其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
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用地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G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
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用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园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
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农林种植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E3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4
闲置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E5
特殊用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3.2用地计算
3.2.1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3.2.2分片布局的村镇,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3.2.3村镇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镇用地的计算单位为公顷(ha)。
3.2.4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
1∶10000、1∶2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
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
1∶1000、1:
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3.2.5村庄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
集镇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的规定。
四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一般规定
4.1.1村镇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图表三村镇用地分类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8大类之和。
4.1.2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1.3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
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2.1
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50
≤60
60
≤80
80
≤100
≤120
120
≤150
4.2.2建村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4.2.1中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4.2.3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及本条各款的规定。
4.2.3.1第一级用地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
集镇不得选用。
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2.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高速幅度
≤50
一、二
应增5~20
50.1~60
可增0~15
60.1~80
二、三
可增0~10
80.1~100
二、三、四
100.1~120
三、四
可减0~15
120.1~150
四、五
可减0~20
150
应减至150以内
注:
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3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4.3.1村镇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及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表4.3.1
类别
代号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30~50
35~55
55~70
12~20
10~18
6~12
11~19
10~17
9~16
2~6
2~4
四类用地之和
65~85
67~87
72~92
4.3.2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其公共建筑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4.3.3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镇,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6%。
4.4建设用地选择
4.4.1村镇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4.2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人工牧场。
4.4.3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4.4.4村镇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发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4.4.5村镇建设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五居住建筑用地
5.0.1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5.0.2居住建筑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1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5.0.2.2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5.0.2.3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5.0.2.4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5.0.3居住建筑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镇用地布局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5.0.3.2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根据不同住户的需求,选定不同的住宅类型,相对集中地进行布置。
5.0.4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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