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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增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账户的开立、利用、变更和撤销,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固、健康进展。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范的银行账户是指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和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利用、变更、撤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大体规定
第四条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和营业机构负责人、经办人,要充分熟悉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违规为客户开立账户或账户管理失控造成存款人违规利用账户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柜台经办人对开立银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各支行设专职账户管理员一名,负责本行所属各营业机构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
包括账户的开立、撤销、年检和账户利用中的监督检查,保管各营业机构各类账户档案。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负责本机构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
经办人员包括一级柜员、三级柜员、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形。
第十条总行财务部负责账户管理工作的安排布署、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经办人不得为身份不明或化名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开立储蓄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需以实名开立账户。
所称实名,是依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利用的姓名。
具体包括: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开户行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办理小额存款。
开户行要将发下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记录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
该账户在办理实名记录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开户行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
该账户在补办实名记录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开户行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要告知存款人必需在三个月内向开户行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记录。
第十五条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开户行经办人必需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记录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证件复印留存。
第十六条营业机构经办人在为存款人开立账户时要严格依照《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留管理办法》规定,对开立账户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核查后要打印核查结果。
第十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大体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银行账户中核准类账户包括:
大体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核准类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开立以上账户必需报人民银行批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核准类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为备案类账户。
其中个人结算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备案和撤销。
第二十条大体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由支行账户管理员负责审核开立账户的完整性、合规性,同时登录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或报备。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必需填制开户申请书。
开户申请书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大体存款账户的开立。
大体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大体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营业机构为存款人开立大体账户时,必需严格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符合申请开立大体存款账户的单位组织(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军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集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开立账户。
(二)营业机构对符合开立大体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非法人企业,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记录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记录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和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集体,出具社会集体记录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记录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记录机关颁发的记录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大体存款账户开户记录证和批文。
1二、其他组织,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3、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国税和地税税务记录证原件。
1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1五、法人身份证原件。
1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7、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要一一审核,对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一式两份复印件,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四)经审核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由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账户性质选大体账户。
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
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
(五)填写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并填写账号。
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两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报人民银行。
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的开户证明文件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开立大体存款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符合开立账户在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时,开户行不得为存款人办理业务。
在取得开户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只能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办理支取业务,3个工作往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七)存款人在取得开户许可证后,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定“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交存款人保管。
(八)经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二联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资料由账户专管人员保管,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信息卡原件由存款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大体存款账户开户行之外的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一、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向开户行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开立人民币大体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三)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四)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要逐项审核,对证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一份。
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三、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开户性质选一般账户。
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
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
四、开户申请书填写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并填写账号。
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一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
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的开户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后账户管理员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的人民银行审核意见下的经办人处签字,同时报支行分管副行长审批,审批后由账户管理员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报备。
五、支行账户管理员将报备成功后的一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留档保管。
其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一联支行随开户档案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第三联交存款人保管。
六、账户报备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定,“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存款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利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符合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特定资金用途为:
(一)大体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寄存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利用的资金;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向开户行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开立人民币大体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大体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五)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八)金融机构寄存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九)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大体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十)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利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十二)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要逐项审核,对证件及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对符合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账户性质选专用账户,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
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
五、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审核后的开户证明文件统一以A4纸格式复印一式两份,存款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上签注“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六、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审核符合开立专用账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两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
七、支行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开户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将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非预算单位账户由账户管理员在开户申请书上的人民银行审核意见下的经办人处签字后报分管行长审批,审批后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报备。
非预算单位专户报备成功后,开户申请书第一联和开户资料由账户管理员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第三联存款人保管。
八、预算单位专用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开户申请书第二联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档案由账户管理员留存。
开户许可证、密码信息卡原件由存款人保管。
九、经人民银行核准和报备的专用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定“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交存款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机会构和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一、符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机构:
(一)设立临机会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向开户营业机构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临机会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机会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和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和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五)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大体存款账户开户记录证。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要逐项审核,对证件和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一式两份。
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四、对符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由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性质选临时账户,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
企业在申请书上“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
五、开户申请书填制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两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六、在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定“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协议”一式两份。
一份交账户管理员保管,一份交存款人留存。
七、经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联开户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档案由账户专管人员留存。
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信息卡原件由存款人保管。
八、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有关开户证明文件肯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肯定其有效期限。
存款人在账户的利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账户管理员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展期。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九、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二十六条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凭存折或存单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一、储蓄账户的开立
(一)营业机构经办人在为存款人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需依照存款实名制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人查对,查对无误后将身份证件交营业机构负责人进行核查。
(二)营业机构负责人依据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规定,对客户提供的证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打印核查结果。
并依照存款人提供的证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
(三)对符合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要将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
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一、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营业机构经办人在开立个人结算存款账户时,必需依照存款实名制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人查对,查对无误后交营业机构负责人进行身份核查。
(二)营业机构负责人依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规定对客户提供的证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打印核查结果。
同时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留存复印件。
(三)对符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由客户填写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签署意见。
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账户开立后,柜台经办人员将所有的开户资料交营业机构负责人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章账户的利用
第二十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利用严格依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注册验资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待开户手续完备后转为大体账户方可支付资金。
开户行经办人在办理注册验资账户时,必需提示验资人,如半途撤销验资的依照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验资期满后方可支付验资资金,验资期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最长不超6个月。
验资期满后投资人将验资进账单原件,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验资证明交回营业机构,经支行分管行长审批,将以上证件附自制转账借方传票后做付款凭证依据,同时将验资资金转入投资人账户。
第三十条个人结算账户的利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一、个人结算账户资金的转入严格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良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文件规定执行办理。
二、个人结算账户资金的支付。
营业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资金能够直接划转到单位账户、个人银行卡或个人结算账户和异地汇款业务。
(一)营业机构以转账方式办理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到单位结算账户。
第一由存款人填写取款凭条,先办理个人结算账户转账支取业务。
如收款单位为同一开户机构的,需存款人填写“单位存款进账单”用于款项划转;如收款单位为异地或同城其它金融机构,需存款人填写“支付结算凭证”用于款项划转。
(二)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到个人结算账户或其它金融机构银行卡。
第一由存款人填写取款凭条,先办理个人结算账户转账支取业务。
如为同一开户机构的划转,由营业机构经办人直接办理;如为其它金融机构的款项划转,需存款人填写“支付结算凭证”办理款项划转。
3、个人结算账户暂不得利用个人支票支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关于支票的背书。
出票人到其开户行办理主动付款时,不需在支票后面背书。
如为收款单位人办理必需加盖背书。
第三十二条储蓄存款账户不得办理转账业务。
第五章账户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账户信息的变更。
一、大体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变更。
(一)存款人需要变更大体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信息的应向开户行提交大体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变更后的证明文件原件。
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变更证明文件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将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一式两份,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
(二)存款人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填写的变更银行结算申请书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
存款人加盖业务公章。
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存款人变更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存款人信息密码卡,变更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审核后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变更信息向人民银行报送。
(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变更后,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联变更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副本由账户管理员随开户资料留存。
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款人信息密码卡、第三联变更申请书转交存款人。
二、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账户的变更
(一)预算单位和非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专用存款账户信息,应向开户行提交变更后的证件原件、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一式两份,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
(二)存款人填制“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变更业务申请书的填写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变更业务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
存款人加盖业务公章,同时将一式两份变更资料复印件和变更申请书,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审核后将变更信息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
(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变更后,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联变更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资料由账户管理员留存。
开户许可证正本、第三联变更申请书转交存款人。
三、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一)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应向开户行提交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展期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对存款人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制“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符合展期的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展期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将展期资料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审核后向人民银行报送。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展期的账户,开户行留存临时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联展期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资料由账户管理员留存。
开户许可证正本、第三联展期申请书转交存款人保管。
第六章银行账户的撤销
第三十四条核准类账户的撤销。
(一)存款人申请撤销账户,必需与开户行查对账户余额,查对相符后填制余额对账单,存款人在余额对账单上加盖业务公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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