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经济适用房及限价住房预销售方案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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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经济适用房及限价住房预销售方案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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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固县2010—2012年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内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统一纳入预销售。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预销售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顺序按资料申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实行预销售制度,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向审核通过,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批准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
(四)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预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建、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预销售应当明码标价,其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公示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预销售对象
凡经城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所有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申购条件的城镇居民。
三、认定标准
(一)申购资格认定以城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为准。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的认定,由县房产主管部门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房屋测绘机构对各种套型(含地下室)及公摊部位进行实测,以《测绘产品成果报告》确定的面积来认定,并予以公布。
四、预销售程序
(一)预销售公告
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具备预销售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进行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房源数量、结构、栋号、套设计建筑面积、预销售价格、地段、开发建设单位、申报时间和申购人的条件范围等。
(二)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的相关材料,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城固县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审批、公示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按照本预销售方案有关规定与县保障性住房销售中心对申请人的购买资格进行核查。
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核认定。
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有投诉的,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核发《城固县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审批表》。
(四)购房顺序及选房
申购人的选房顺序按资料申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申购人持《城固县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住房审批表》在规定时限内到县保障性住房销售中心办理选房手续。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预销售按照申购人自愿选择和审批核准的原则,由申购人按其购买顺序在预销售的住宅中依次选房。
栋和单元的排序分别按由西到东、由南到北依次确定,房号以保障性住房销售中心排序顺序为准,地下室根据楼层及面积因素统一搭配。
(五)县保障性住房销售中心在确定购房人的房号后,将购房人及配偶姓名、单位、参加工作时间、房号、面积、价格等情况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城固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准购证》。
(六)付款方式和购房手续的办理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预销售实行分期付款方式,申请人持《城固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准购证》和相关证明资料到县保障性住房销售中心办理预销售登记手续,并签订预销售合同,于3日内首付房价总款(含柴房、车库)的30%,剩余房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交清,并签订购房合同。
现房销售的实行一次性付款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
县保障性住房销售中心结合购房户家庭经济状况及本人自愿申请,经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格审查后,可办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按揭贷款。
(七)在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接管验收。
购房人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入住通知书、购房合同、交款凭证等有关手续交纳有关税费后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同时按规定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八)购房人不按本方案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办理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购买资格。
五、监督管理
本方案的实施在城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销售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提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个人,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纪检、监察等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预销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六、附则
(一)本方案由城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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