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通知书样板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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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销毁罚没物资
淫秽物品、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商品等没有保管价值或使用价值的罚没物资应该予以销毁。
具体的销毁程序笔者认为应该有这样一些方面:
1、执法人员及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随同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待销毁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无保管或使用价值的确认证明,报送县局或市局法制机构。
2、法制机构审核后会同人事、财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3、在法制、纪检机构的现场监督下,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根据销毁物品的性质予以销毁,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4、局长或分管局长对销毁情况进行审定,签署意见并盖章。
5、销毁文书存入档案副卷备查,之所以存副卷是
依据《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开拍卖罚没物资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5月1日的生效,笔者认为处理罚没物资应该优先适用公开拍卖。
一般情况下只有国家限制流通的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其他根据物品属性属于限制流通的、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才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
但是由于拍卖有流拍的风险,因此容易增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成本。
对罚没物资进行拍
卖,首先必须明确罚没物资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把国有资产定义为“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即国有资产并不包含罚没物资。
笔者认为罚没物资应属公物范畴,因为《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明确使用了公物这一概念。
该通知还规定公
开拍卖的罚没物资必须是可以拍卖的。
《拍卖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即罚没物资拍卖企业必须由法定的人民政府指定(法律的授权性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其他政府部门无权指定。
一般情况下罚没物质的拍卖必须实行有底价拍卖(保留价),底价由执法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予以鉴证,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执法部门
根据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通过公开拍卖罚没物资,执法部门需要承担两项费用:
1、保留价的评估或鉴证费。
2、因为流拍而承担的费用,《拍卖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
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而罚没物资拍卖成功的拍卖佣金则由买受人承担,具体的佣金数额法律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拍卖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笔者认为拍卖具体的程序细节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
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委托拍卖的具体程序:
1、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附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拍卖物品清单,报送县局或市局法制机构。
2、法制机构审核后会同人事、财务机构,提出是否同意拍卖的处理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3、县局或市局出具价格评估或鉴证委托书,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予以价格评估或鉴证。
4、对价格评估或鉴证无异议的,再与法定的拍卖单位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5、由受托拍卖单位进行拍卖公告和展示,然后再进行拍卖,对公告、展示、拍卖过程执法人员要予以监督并制作笔录。
6、局长或分管局长对拍卖情况进行审定,签署意见并盖章。
7、
将公开拍卖文书和相关票据存入档案副卷备查。
三、变卖罚没物资篇二:
行政处罚卷宗模板
案卷封面
卷内文件目录
立案审批表
询问笔录
案由:
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被调查(询问)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住址:
邮编:
调查(询问)人及执法证编号:
、记录人: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
我们是×
×
(执法机关名称)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证件号),请您过目确认。
被调查(询问)人对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确认记录:
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询问内容:
(以下是调查(询问)笔录尾页)
应注明“调查(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月日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月日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
第页共页
检查(勘验)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
被检查(勘验)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检查(勘验)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业:
住址:
邮编:
其他见证人:
职务:
单位或住址:
检查(勘验)人及执法证编号:
、记录人:
工作单位:
告知事项:
现场情况:
(以下是检查笔录尾页)
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注明:
“笔录上述内容,情况属实。
”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检查(勘验)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第页共页篇三:
执法文书模板
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文书样本及制作说明
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山东省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案件卷宗
案卷目录篇四:
没收保证金通知书
此联由银行填写后退公安机关附卷篇五: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x烟专罚〔xxxx〕xx号
当事人:
陈xx
性别:
男
年龄:
xx岁
身份证号:
32070xxxxxxxxxxxxx
住址:
xxxxxx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
32070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
xxxxxxxxxx
字号:
经营地址:
xxx市xxx县xx路1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
无
案件来源:
x年x月x日,我局在位于xxx市xx县xx路1号门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xx超市)内,查获下列卷烟:
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合计10条,案值人民币1550元(市场中间价)。
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证号为32070xxxxxxx。
因上述卷烟均有明显假冒特征,其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本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存放于xxx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库,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xxxx年x月x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其被登记保存物品已抽样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
违法事实:
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的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
具体情况如下:
84`s南京(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10元/条)。
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550元。
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证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部分。
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x烟专处立[xxxx]xx号《立案报告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
3.x烟专存处[xxxx]xx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书证,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进行了处理;
4.x烟专检告[xxxx]xx号《卷烟鉴定结果告知书》,书证,证明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当事人鉴定结果以及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期限;
5.x烟专处终[xxxx]xx号《调查终结报告》,书证,证明按照自立案之日起30内调查取证终结。
(二)事实部分。
证明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时间、数量、销售总额等。
1.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笔录,证明当事
人在现场销售有明显假冒特征卷烟的事实;
2.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所作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具体状况;
3.xxxx年x月x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特征确认无误;
4.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照片4张(店面、涉案卷烟、价格标签等),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状态、涉案卷烟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5.鉴别检验抽样单1份,书证,证明抽样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符合抽样的标准和程序;
6.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书证,证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的合法的检测单位;
7.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
xxxxxxxxx~0xx);
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卷烟的检测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8.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书证;
证明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和相关权利义务;
9.当事人陈xx的身份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本案身份;
10.对当事人陈xx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11.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3.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卷烟价格标价签2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涉案卷烟的销售价格;
14.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明知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为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x年x月x日向当事人陈xx全部出示并制作证据质证笔录,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取证情况无异议。
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xxxx年x月x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烟专处告[xxxx]xx号),并于x月x日收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
我局于x月x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当事人申辩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要求对其减轻处罚。
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作为卷烟经营者,应当从其购进的卷烟价格上辨明其购进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对此应该是明知。
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
违法依据和定性:
本局认为,作为卷烟经营户,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x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
“销售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公开销毁上述非法生产卷烟,即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伍角(¥387.50)。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xx银行xxx分行营业部(xxx罚没收入专户,账号:
xxxxxxxxxxx,开户行:
xxxx,地址:
xxx县xx路xx号)缴纳上述款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烟草专卖局或x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xxx市x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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