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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规模较大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储存区)、生产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
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的工厂和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2018真题·
单选】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不宜分布在民用建筑附近的厂房是( )。
A.橡胶制品硫化厂房
B.活性炭制备厂房
C.苯甲酸生产厂房
D.甘油制备厂房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橡胶制品硫化厂房为丙类厂房;
活性炭制备厂房为乙类厂房;
苯甲酸生产厂房为丙类厂房;
甘油制备厂房为丙类厂房。
故答案为B。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建筑物起火后,其内部的火势在热对流和热辐射作用下迅速扩大,在建筑物外部则因强烈的热辐射作用对周围建筑物构成威胁。
火场辐射热的强度取决于火灾规模的大小、持续时间的长短,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及风速、风向等因素。
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条件,减少失火建筑对相邻建筑及其使用者强烈的辐射和烟气的影响。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一)防止火灾蔓延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防火间距还应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扑救场地的需要。
(三)节约土地资源
如果防火间距过大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厂房的防火间距(重要考点)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12
14
13
16
25
50
乙类厂房
10
15
17
丙类厂房
20
18
丁、戊类厂房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5,≤10
>10,≤50
30
>50
35
防火间距=B1+B2+C
式中:
一、二级厂房/仓库——B1、B2=0
三级厂房/仓库————B1、B2=2
四级厂房/仓库————B1、B2=4
甲类厂房/仓库C=12
其他厂房/仓库C=10
高层厂房/仓库C=13 戊对戊-2
在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髙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如图2—4一1所示)。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外墙,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其防火间距可按表1的规定减少25%。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建规3.4.1)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
(2)、(3)条的规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5.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生产火灾危险性
a(m)
单、多层乙类厂房
单、多层丙、丁类厂房
高层厂房
单、多层乙、两、丁、戊类厂房
单、多层两、丁类厂房
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表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单位:
m)
名称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
>
5
≤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0
甲类仓库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注: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乙、丙、丁、戊类仓库
裙房单多层
一类
执行表2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
丁、戊不应小于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条给出的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仓库的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甲
3、4项
1、2、5、6、项
一级
1
180
750
60
250
——
乙
1、3、4项
一、二级
3
2000
500
900
300
2、5、6、项
2800
700
1500
丙
1项
4000
1200
1000
400
150
2项
不限
6000
2100
4800
3)除乙类第6项(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水间距。
厂外铁路中心线:
40厂内铁路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20厂内主要道路:
厂内次要道路:
乙类物质火灾危险性特征
①闪点≥28℃至<60℃的液体;
②爆炸下限≥10%的气体;
③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④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⑤助燃气体;
⑥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示意如下图所示。
表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
在执行表1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同时满足3个要求方可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层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如下图所示。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5.2.2注3。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如下图所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5.2.2注4。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设置防火门、窗等分隔物时的防火间距示意图
6.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10m;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该部位宽度的1/3,且≤20m。
②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③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④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⑤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⑥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5条、第3.5.3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2015年案例分析真题考点)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以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补救。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2018真题多选】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列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设计方案中,正确的有( )。
A.建筑高度为32m住宅建筑与建筑高度25m办公楼,相邻侧外墙均设有普通门窗,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3m
B.建筑高度为22m的商场建筑与10KV的预装式变电站,相邻侧商场建筑外墙设有普通门窗,建筑之间的间距为3m
C.建筑高度为22m的商场建筑与建筑高度为120m酒店,相邻外墙为防火墙,建筑之间间距不限
D.建筑高度为32m住宅建筑与木结构体育馆,相邻侧外墙均设有普通门窗,建筑之间间距不限
E.建筑高度为32m住宅建筑与建筑高度22m的二级耐火等级商场建筑,相邻侧外墙均设有普通门窗,建筑之间间距为6m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ニ级
9
11
6
7
8
A选项为二类高层住宅和二类高层公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3米,正确;
B选项为单多层公建与10KV的预装式变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正确;
C选项为单多层公建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减小。
错误;
D选项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与木结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8米,错误;
E选项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与单多层二级公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9米,错误。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11.0.10民用木结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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