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贸行业安全罚款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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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贸行业安全罚款事项
安全生产罚款事项
序号
罚款事项
依据法律
罚款内容
1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
山东省
条例第
安全生产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未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
四十二条
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
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
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1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
理结果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
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
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
担安全培训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进行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
山东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四十三条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9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
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0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
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
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员和作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
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
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由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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