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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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成为道德风尚。
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实践活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有成效,无政策外生育、无铺张浪费、无封建迷信、无“黄、赌、毒”行为。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与城乡共建、“爱心超市”建设、结对济困等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区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每年应至少结对帮扶特困家庭2户,每户每年帮扶资金不少于1000元,并签订帮扶协议书,原则上每户帮扶3年(省级3户,每户每年帮扶资金不少于3000元;
市级2户,每户每年帮扶资金不少于2000元)。
主动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四)科教文体活跃,队伍健康向上。
重视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教育与和谐精神、和谐理念的培育,充分利用网络阵地开展网络文化建设,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完善,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活跃。
坚持科学理论、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法律常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建立学习型单位,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增强创新意识。
广泛开展文体活动,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群众性文体活动,最大限度开放文体资源,为群众多做好事、多办实事。
(五)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氛围和谐。
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具体、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
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教育,制度完善,惩处有力,标本兼治。
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民主气氛浓厚,纪律严格,奖罚分明;
见义勇为,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平安建设”工作上轨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安全工作落实。
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六)工作环境优美,服务规范高效。
坚持绿化、美化、净化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
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
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到省定环保标准。
服务性行业重视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服务规程等软环境设置合理、美观。
工作条件优良,生产、服务设施配套,卫生防疫达到省定及行业标准。
第六条文明学校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目标明确,形成办学特色。
积极进行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推进教育“两个重要转变”的实现。
把创建文明学校与和谐校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规划科学、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重视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二)内部管理民主规范。
学校思想道德教育、教学科研、总务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
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能实行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教代会以及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的作用。
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无乱摊派乱收费现象。
中小学设有心理咨询室,并配有专兼职教师。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踊跃参与文明办系统组织开展的城乡结对共建和与特困家庭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文体资源尽可能向群众开放。
(三)思想教育扎实有效。
认真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特别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能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建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
思想道德教育和主题实践能结合师生的思想实际进行,引导教职员工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利用法定节假日、传统节日和“公民道德宣传日”等重要节日开展道德教育与实践活动,师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明显提高。
(四)教育软硬件位居前列。
坚持以育人为宗旨,以深化教育改革为动力,以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为核心,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教育教学质量处于全市同类学校的前列;
重视人文社会科学教育,师生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文化宣传阵地健全,舆论导向正确,重视“绿色网室”建设,文明上网行为养成,文体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特色鲜明。
设施建设条件达标,校园面积、体育场地和办公生活用房,以及教室、寝室、餐厅人均面积达标。
教学设备完善,校舍维护、设施保养完好率高。
(五)校园环境整洁有序。
重视学校稳定工作,“平安校园”建设上轨道,校内治安责任制落实,工作网络健全,安全保卫措施到位。
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效消除不安定隐患。
教职员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学校学习、工作秩序井然。
校园环境整洁优美,人文景观布局合理,环境保护意识强;
积极开展绿色校园创建活动,重视绿化、美化、净化工作,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省级文明校要求达30%以上,市级文明校要求达25%以上),无乱停车辆、违章搭盖、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设摊点等现象;
道路平整、排水通畅,卫生防疫达标。
第七条文明村评选标准
(一)两委班子坚强有力,创建活动规范活跃。
村两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村级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村民自治落实,村务公开;
班子成员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善于带领群众勤劳致富。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户、十星级农户、信用户和“美德在农家”、“婚育新风进万家”、“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等创建活动,积极主动与各级文明单位开展结对共建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工作,引导农民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区级文明村中的文明户创建率应达50%以上(省级文明村要求达85%以上,市级文明村要求达65%以上)。
(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事业日臻完善。
全力推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引导农民增强市场经济意识,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生产条件,集体经济逐步壮大,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人均收入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农民负担不超过省、市规定。
积极发展社会事业,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以上,青壮年无文盲;
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初级卫生保健达标;
生产生活设施不断改善,电话、电视入户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
文化室、体育健身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完善,卫生厕所普及率、自来水入户率逐年提高。
组织农民学科技、用科技,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
(三)道德建设扎实推进,村风民风健康向上。
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村民中积极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农民强化道德信用意识、树立现代生活理念、培育文明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科学、文明礼貌、邻里和睦、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的文明风尚。
重视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做好留守、流动儿童的入学、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倡、六反对”活动普及,村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妇女禁赌会等群众组织作用发挥良好,封建迷信、铺张浪费、聚众赌博等陋习有效遏制。
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和遗体火化率达市定标准。
(四)环境建设力度加大,人居环境明显优化。
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和“平安##”创建活动,治安防控体系健全,治保调解组织完善,无非法传教活动,无恶性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滥砍盗伐,无滥占耕地,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村民遵守乡规民约,无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社会稳定,治安良好。
村容村貌整洁有序,村庄建设有规划,居住条件达到小康建设的规定要求;
道路平坦硬化,排水通畅;
清洁家园行动落实,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配有卫生保洁员,无粪土、柴草、垃圾等乱堆乱放现象,环境质量明显高于全区农村平均水平。
第八条文明社区(小区)评选标准
(一)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重视社区舆情引导工作,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文化阵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爱国守法、奋发进取、敬业奉献的良好风尚。
深入开展争创“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楼院”和争当“文明市民”活动,形成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的新型人际氛围。
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以各种形式为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困难家庭解忧愁、送温暖、献爱心,形成团结友善、互助友爱的和谐氛围。
移风易俗活动积极开展,无封建迷信、铺张浪费、重殓厚葬等现象。
(二)社会治安稳定有序。
“平安##”创建工作上轨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扎实,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实,综治工作网络和群防群治队伍健全,防范措施落实,无发生火灾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
认真调解民间纠纷,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外来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有序。
积极开展无毒害社区创建工作,无“黄赌毒”现象。
110报警点布局合理,治安岗设置符合需求,社区内发生的治安问题能及时妥善处置,群众普遍有安全感,辖区居民对社区治安状况满意率达85%以上。
(三)生活环境整洁优美。
积极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社区整洁卫生,无乱停放车辆、违章搭盖、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设摊点等“五乱”现象。
环卫设施完善,日常保洁到位,垃圾袋装普及率达100%,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及时,无随意丢弃和焚烧垃圾现象。
积极消灭“四害”,不养家禽和无证犬。
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新建小区道路硬化率达到100%。
绿化布局合理,绿化覆盖率在新建小区达25%以上,改造后的小区达13%以上,未改造的旧区要见缝插绿。
环保达标,辖区内单位、商家、住户“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
烟尘控制、噪声治理达到标准。
(四)服务体系健全完善。
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
在具备条件的社区,积极推行物业化管理。
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中心(站),开设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有条件的可举办敬老院、养老院。
开设家庭病床,积极开展疾病预防、医疗保健、拥军优属等便民利民服务。
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尤其要做好流动儿童的管理工作。
及时做好下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社区内普遍开展文明单位与特困户结对帮扶活动,辖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结对共建工作落实。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户外文体活动场所设施在工作时间外向社区开放,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格局。
(五)文化健身活动活跃。
文体、科教、卫生、法律、环保、涉台教育“六进社区”创建活动扎实,能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宣传栏、图书室、阅览室及球场、健身场地等文体设施能满足需要,楼院文化、家庭文化、广场文化、健身活动活跃,市民教育学校活动经常。
坚持“扫黄打非”,无制黄贩黄等场所和不法商贩。
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有科普宣传教育阵地。
法制宣传教育到位,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宣传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领证率达100%,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到市定标准。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九条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每届三年,期满后重新申报、评选。
第十届区级各类精神文明先进的荣誉享受时间为2007-2009年度,第十一届区级各类精神文明先进的创建时间为2007-2009间的三个年度,申报考评时间为2009年下半年,其它依此类推。
届满没有重新申报的视同放弃,或虽经申报但考评未能通过的原荣誉不再享受。
第十条凡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申报区级文明单位。
凡符合文明学校评选标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含经教育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可申报区级文明学校。
凡符合文明村评选标准的建制村,可申报区级文明村。
凡符合文明社区评选标准的建制居委会所辖区域,可申报区级文明社区。
凡符合文明小区评选标准的建制居委会所辖区域的居民住宅小区(建有居民小组),可申报区级文明小区。
第十一条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考评、逐级推荐、审核公示、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
具备申报文明单位资格的单位中,区直属及中直、省外和省直、市直驻涵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区委文明办申报。
具备申报文明学校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向区教育局申报,由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区委文明办申报。
具备申报文明村、文明社区(小区)资格的村、社区(小区),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集中向区委文明办申报。
(二)资格审查。
申报区级各类精神文明先进的由区委文明办负责资格审查。
(三)综合考评。
区级各类精神文明先进由届中复查和届末考评构成。
届中复查在届期第二年进行,总评在届期第三年进行。
文明单位的考评,依据“文明单位评选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了解等形式进行。
文明学校的考评,由区委文明办会同区教育局依据“文明学校评选标准”,按文明单位考评模式进行。
文明村、文明社区(小区)的考评分别依据“文明村评选标准”、“文明社区(小区)评选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了解、入户访谈等形式进行。
(四)逐级推荐。
凡上报上一级各类精神文明先进的,必需是最新一届已获得区级或市级相应先进的方可申报,未获得任何精神文明荣誉的只能从区级精神文明先进开始申报,区级没有表彰的项目可从市级开始申报,已获得区级精神文明先进的可申报区级或市级精神文明先进。
(五)审核公示。
申报单位经考评合格的候选对象须送区纪检、计生、综治、安监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公众媒体、公开场所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六)上报审批。
区委文明办将候选对象分类汇总后,提出建议表彰名单经区文明委领导会议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审批。
第四章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区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表彰名单后,由区委、区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表彰对象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三条获得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学校,命名后的三年内该单位或学校的干部、教师和职工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掌握。
每年发给在职干部、教师和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每年所发奖金按个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75%之内发放。
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
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获得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学校奖励标准分别按省、市管理办法(闽文明委〔2007〕10号、莆文明委〔2008〕1号)的规定执行,其中省级奖励标准为单位人均1个月工资总额的100%,市级为个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90%。
获得省级以上精神文明各类先进单位的奖励标准可参照《##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执行。
获得其它各类精神文明先进表彰的单位奖励标准可参照相应规定执行。
对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各级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
第十四条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在命名后的三年内,是该单位、学校、村镇、社区评选各级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该单位主要领导评选劳动模范和党内各类先进的必备条件。
评选上一级各类精神文明先进,原则上应从连续两届区级(市级)各类精神文明先进中推荐产生。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区文明委和各类精神文明先进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先进日常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创建工作上新水平。
第十六条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弄虚作假、隐匿问题不报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全区,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届中复查、届末考评和平时走访相结合,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区文明委复查。
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经区委文明办查明情况属实的,报区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新一届评选;
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往下一届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九条精神文明先进若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区委文明办备案;
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并报区委文明办备案。
重组、分立、合并的,其主体若是成建制转换,新一届申报时经区委文明办审核认定后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包括档案、年报、学习交流三个方面。
档案内容主要有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和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社会各界反映、主要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的报道等;
年报内容主要有年度创建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
学习交流主要包括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组织参观考察,部署创建任务。
各荣誉称号获得单位,应根据管理层级,向管理机关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各管理机关应根据管理权限,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范荣誉牌匾悬挂。
所有获表彰单位的牌匾均应悬挂在单位大门口或办公楼外侧入口显著位置,所悬挂的牌匾必须是最新一届的荣誉,新一届未被命名的,其往届获得的牌匾不得再悬挂。
第二十二条区委文明办和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荣誉获得单位进行视察,并组织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
暗访、视察情况要及时通报并向区文明委和区委、区政府汇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委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委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类精神文明先进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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