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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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其他:
公司(单位盖章)年月日
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包括:
最高决策者的承诺,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层层分解,确保职业防治经费的投入)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4、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6、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7、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公司(盖章)年月日
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
2、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技改、技引要求;
4、职工的合理要求。
二、
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
事项
实施日期
实施部门
经费预算
实际费用
1、工作环境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2、
职业病防护设备配置与维护
3、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更换
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5、接危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6、
职业卫生宣传
7、
职业卫生培训
8、
危害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
9、职业病人诊疗
10、其他
三、验收与考核
负责人(签名):
公司(盖章)年月日
职业卫生培训与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提高管理者的职业病防治水平,确保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以便于更好地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降低职业危害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培训
(一)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主管应当参与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组织和实施,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劳动者,必须参加本单位定期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四)新入职、转岗及临聘人员,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时,必须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规,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
2.本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预防知识;
3.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
(一)人事部门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告知方面的职责:
1.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3.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4.将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监督管理部门。
6.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3.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4.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劳动者的作业工种。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二)采购部门:
及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本单位所用设备、材料的职业病危害情况。
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和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三、职业禁忌症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劳动者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劳动者。
(二)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
(三)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
(四)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离岗管理
(一)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二)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离开本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单位将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
六、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七、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一)本单位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二)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八、职业健康检查的准备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本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与安置的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职业卫生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卫生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保障评价文件资料的完整性、保密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收集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工作;
2.定期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档案进行全面核查,如发现问题或不符合项,向职业卫生管理者汇报,提出纠正或预防措施,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3.核查周期为1年。
(二)各职能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
二、来源
职业病防治档案至少应包括:
1.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档案;
2.职业病危害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
3.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指引档案;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档案;
6.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档案;
7.职业病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档案;
8.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档案;
9.职业适用工种指引档案;
10.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1.职业病危害教育培训管理档案;
12.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管理档案;
13.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档案;
14.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档案。
二、档案管理
1.收集: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所有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资料,包括文件、记录、法律法规等。
2.整理:
(1)归档资料应存放于档案盒。
(2)每个档案盒内应设置有卷内文件目录,及时登录相关资料。
3.归档:
每年6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把装订成册的档案资料上交档案管理部门。
4.借阅:
借阅档案须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后才可借阅。
借阅过程中如发生资料丢失或泄密,由借阅人负全部责任。
5.保密:
对职业病防治资料采取保密措施,没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批准,均不能翻阅。
相关人员不得向外泄露有关信息。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公司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公司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公司(盖章)
年月日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3、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二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5、单位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公司部门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和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1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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