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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记忆版
1、劳动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
1994 年 7 月 5 日通过,于 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
2、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
联系的其他,包括:
管理劳动国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处理劳动争议的所发生的某些关系、工会组织与单位等一下之间的
关系、有关国家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对人适用范围是,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
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法第 2 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人体经济
组织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劳动者有享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享有按劳
分配和社会保保险的要得和原则、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
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劳动者有组织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在劳动方
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提请处理劳动权利的原则。
5、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
极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建立和维护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6、劳动法的体系是劳动法律远东的逻辑排列,劳动法学的体
系则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进行科学分析和理论概括地排列,其内容
不局限于劳动法 。
7、 我国职业培训制度包括二大类:
一类是就业前的职业培训,
它又可以分为初次就业前的培训和再就业(转业)前的培训两种;另一
类是在职职业培训 。
8、资本主义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关系
的一方是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另一方是自由劳动者。
9、 1802 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
制工作日的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10、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发源于 19 世纪上半叶。
世界上最早的
国际劳工公约是《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
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
11、 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是《国际劳动宪章》。
12、1919 年 6 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
工组织创始会员国。
10 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13、1944 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
的《费城宣言》及其十项原则。
同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
任理事国。
14、 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特点之一,是组织上的三方
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
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15、国际劳工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
理事会(执行机构)和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
16、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17、 1983 年我国代表团第一次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 69 届国
际劳工大会,正式恢复在该组织的活动。
18、 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可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
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划分,还可分为
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19、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
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20、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
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
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2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 16 周岁时同时产
生的,易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早于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2、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
没
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
利的主体。
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
权利。
23、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只能是劳动者的劳
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
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
24、 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为:
(1)行为,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可以
分为: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做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
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劳动行政管理行为是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劳动行政管
理职权的行为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法仲裁劳动案件的行为。
包括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是指人民
法院依法审理劳动案件的行为。
包括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
的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判决行为。
(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主要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劳动能力暂时或者永久丧失。
25、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
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
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26、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
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
法律事实可以是: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
27、 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
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消灭劳动法律关
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可以是: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
28、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
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
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9、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30、劳动就业方针:
1980 年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
即在
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
业和算度职业相结合方针。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
职业介绍
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算度职业。
31、 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
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
准。
32、 国家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业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发个体营业执照。
33、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房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4、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股东大会是
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35、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
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须所在
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属于营利性的,
还要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劳动部审核批准,
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
3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着
基础性作用,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是国家组织劳动就业的基本形式。
37、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应按照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
行,即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劳动合同的要约通常由用人
单位发出。
38、 劳动合同的各类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劳动合
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按照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
录用合同、
聘用合同、借调合同按照劳动者人数:
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
同按照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
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9、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变更、
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
40、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距法定退休
年龄 10 年之内、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
合同。
41、 劳动合同的内容:
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
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法定内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
动保护的劳动条件、劳动待遇(工资、保险、福利)
商定内容:
必要内容(工作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期限);补充内
容(是否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是否约定保守用人单位
商业秘密、是否提供居住条件等)
42、 劳动合同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43、 劳动合同的成文生效的关系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
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
示一致、设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劳动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嫠效力,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
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主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44、 无效劳动合同:
(1)按合同内容来划分: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
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
(2)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
全部无效:
劳动合同当事人和基本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禁止规定
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但
不影响基本内容
(3)《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款规
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45、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亲自履行原则;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46、 不受“劳动合同没有变更,有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
同规定以外的工作”限制的情况:
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
动工作发生短期停工单位行政依法任命、调动职工工作法律允许的
其他情况。
47、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近期作出
答复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48、 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
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
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49、劳动合同解除分为:
法定解除;协商解除。
订立或变更劳
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当事人双方或单
方的法律行为。
50、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不得
损害一方利益、达成书面协议。
51、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条件:
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
养、判刑的。
52、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提前通知对方、征求工会意见。
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全责,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
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
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53、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是指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
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应根据[A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
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双方协商一致的,根据 A ,但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不足一
年按一年计。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根据 A 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6 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重病和绝症在些基础上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 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 100% 。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 A 但是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5)经济性裁减人员的:
根据A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
予补偿,除全额足外,还须按补偿金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54、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
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
工资报酬的 25%经济补偿金。
55、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要在实践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25%的经
济补偿金。
56、 追究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
系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
为;二是当事人本身有过错,包括主观故意或行为的过失。
57、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8、 集体协商的代表:
(1)每方 3-10 名,双方各确定 1 名首席代表。
双方另行指定 1 名
记录员。
(2)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行政指派,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派出,
未建立工会对用人单位由职工,民主推举,必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
的同意。
(3)用人单位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指派,职
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书面委托。
(4)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 5 年内,
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59、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
度。
60、 集体合同条款包括:
标准性条款、目标性条款、程序性条
款。
61、 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则:
合法原则、平等协商原则、义务对等
原则。
62、 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
公布
(1)集体协商若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可暂时路上协商,
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天。
(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
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3、 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1)按劳动分配原则,即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
准和形式
(2)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的水平的原则
(3)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64、 用人单位版主分配原则的含义是:
工资分配主体是企业而
不是国家。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65、 个人物质利益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承认个人物质利益是个
人活力的一个基本因素,也是社会利益的基础。
66、 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企业专项支出有:
国务院规定的各类
资金;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支出;职工出差费用;职工福利费用;劳动保险
费。
67、 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
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
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68、 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69、 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
等不同职能的工资组成。
70、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
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 30%以内的由本
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有单位负担。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
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
71、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包括:
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加
班工资;婚、丧假工资;年休假工资;探亲假工资;停要期间的待遇;企业
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72、 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标准工资 75%发
给仪式津贴。
73、 试用新机器、新工具。
试行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期间,
非职工本人过失造成的仪式,按时本人标准工资的 100%发给仪式津
贴。
74、 停工连续 3 个工作日工资照发,超过 3 个工作日以上的天
数发给仪式津贴。
75、工资支付的办法;法定货币、书面记录、工作清单、约定
的日期支付、每月支付。
7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法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77、 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
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造作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8、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1)劳动者实现休息树的法律保障
(2)促进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79、 工作日分为以下四种:
(1)标准工作日:
一般情况下法律真凭实据,统一的工作时间。
(2)缩短工作日:
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
有毒
有害、条件艰苦、过度紧张、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
(3)延长工作日:
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适用于突击性、
季节性比较强的工作、应当在闲季时安排补休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适用于交通、邮电、渔业、勘探、建筑、制糖、旅游等)
(4)不定时工作日:
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适用于企业高级管理
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出租司机、
装卸人员等)
80、 休息休假的种类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午休及用膳时间(小于半小时不计
入工作时间;工间操计入工作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3)公休假日。
必须是满一个工作周日以后的休息时间,周六、
周日,也可以轮流安排在其他时间
(4)法定节日。
劳动法对法定节日作了原则规定:
元旦一天;春节
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清明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
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
节各半天)
全体公民的节日,如适逢公休假日应在次日补假;部分公民的节
日适逢公休假日则不补假
(5)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
带薪假期。
期限:
探望配偶,一方一年 30 天;
未婚探望父母,一年 1 次 20 天(两年一次 45 天)
已婚探望父母,4 年 1 次 20 天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
合同
制工人与固定工人一样享受接亲假待遇。
(6)年休假。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都连续工作 1 年以
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81、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
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是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
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昨越过 3
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82、 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禁止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
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
公众利益,必须倒计时抢修的等等。
83、 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
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的 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
资报酬。
84、 劳动保护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85、 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86、 我国现行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
(2)机器设备的安全
(3)电器设备的安全
(4)动力锅和气瓶的安全
(5)建筑工程的安全
(6)矿山安全
87、 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
(1)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
(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
(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
(4)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
88、伤亡事故处理就在 90 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180
日。
89、国务院 1988 年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
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
1990 年劳动部颁发
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方面作出了具体
的特殊保护规定。
90、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
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
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
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
91、 女职工孕期内,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
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昨
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2、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包括产前休假 15 天产后 75 天。
难
产及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 15 天。
93、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 16 周岁。
94、 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安排工作前、
工作满一年,年满 18 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经超过半年时要进行健康
检查。
经医务部门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要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
工作。
95、 未成年工须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上
岗工作。
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
训。
96、 法律调整职培训的原则:
(1)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
(2)需求导向原则
(3)投资受益原则
(4)效益责任原则
(5)学以致用原则
97、 职业培训的分类
(1)就业前培训,包括学徒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学校培训。
(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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