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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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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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由主要领导人负责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三、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持证的爆炸物品仓库内,严禁库外储存。
四、爆炸物品存库必须配足够的看守力量和完善的防火、防雷、防盗、通讯设施、昼夜巡逻守卫。
五、爆炸物品库区严禁烟火,严禁在库区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六、进入爆炸物品库区的人员严禁穿硬低鞋,严禁穿化纤服装。
七、爆炸物品库房严禁照白炽灯,只能照防爆灯。
八、爆炸物品进出库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或领料批准单。
九、爆炸物品进出库必须每次检查、验收、登记上帐,做到随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爆炸物品使用信息必须实行信息系统管理。
十、爆炸物品库房严禁超量储存爆破器材,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爆炸物品库房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十一、爆炸物品堆放必须整齐牢固,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必须放在货架上,货架宽不超过2箱,禁止迭放,其他爆炸器材必须放在垫木上,炸药堆高不超过6米,堵住垛至墙壁间距不小于0.6米,炸药每堆不超过770箱。
十二、爆炸物品装卸必须轻拿轻放,不准在库房内开箱。
十三、定时对库内爆炸物品通风、降温,确保爆炸物品性能可靠。
十四、严禁私拿、私藏、转卖、转让爆破器材,严禁用爆破器材炸鱼。
十五、每年雨季节前,请专业单位维护检测避雷设施,将合格证明交县公安局备档。
十六、对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出库,登记造册,上报经营部门批准后,在公安机关监督下销毁。
十七、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在单位紧急措施的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八、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爆炸物品储存、使用信息。
十九、爆炸物品库管员必须由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炸药、雷管的领退
1、井下各队在领退炸药雷管时,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放炮员才能领退雷管,其他非专职人员(包括班长)不能代领,代退炸药雷管。
2、矿调度在开炸药雷管领取单时,调度员要认真负责,必须对前来开示的人员查验爆破操作证,不是专职放炮员一律不准开领火工品票据,否则从严追究调度员的责任。
3、炸药库管员在发放和回收雷管时,必须对放炮员进行票据,姓名、本人身份核对,并在领取单上签字、加盖调度室专用爆破品管理专用章,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与调度员联系,并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4、雷管发前,必须逐个编号,并作电阻检查(导通)将脚线扭结短路,不合格的不放发、对交回的剩余雷管也要重新作电阻检查,并做到一人一号,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能混合发放。
5、放炮员、库管员在使用《炸药雷管登记册》时,必须做到班长、库管员亲手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准代签,并做到数据与实物相符。
6、库管员必须对所领炸药、雷管数量、品种核实清楚。
当班退回的雷管要存放在专用的储存地点。
炸药库库管工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库管工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炸药、雷管、导火线等民爆物品接收、装卸、保管、发放工作。
二、熟悉各种爆破器材的基本性质、特点及管理使用安全事项,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同存一库。
三、严格执行炸药、雷管“六不发”规定:
即没有爆破员作业证IC卡不发;未携带领用炸药、雷管的专用装具不发;未办清退药、退管手续不发;管、药未经检查或检验不合格不发;雷管编码未登记和输入手放机不发。
四、按计划发料、炸药、雷管领发帐目必须清楚无误,坚持每十天盘存一次,每月总盘存一次。
五、严守工作岗位,搞好“四防”,即防火、防潮、防雷击、防盗及库内外清洁卫生工作,职本库工作人员一律禁止进入库存内。
本库工作人没和其他须入库区检查的人员禁止吸烟和携带打火机,手机必须关闭后方能入库。
六、必须坚持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做到上不清下不接,同时做好非本库人员来库的登记,详细记录进出时间、理由、目的、人数和姓名。
七、夜间严禁收、发炸药、雷管,遇雷雨时段严禁作业。
八、认真赶写帐目项目,坚持领退及出入库发放人、领用人、退库人签名制度。
九、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
爆炸物品领、退制度
一、爆炸器材的领取
1、爆炸器材必须凭票领取(领料单)。
2、爆炸器材领取时,库管人员必须领料单认真核对,按量发放。
3、爆炸器材的领取必须经安全部门人员审批后,库管人员才能予以发放。
4、爆炸器材的领取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证人员才能领取。
5、爆炸器材的领取人员,必须在领料单上签名,不能请人代签或冒领。
6、爆炸器材领取后,库管人员要做好台帐记录,由领取人核对数量,双方确认正确后签字,做到计量百分之百的准确。
7、对已开票领取后,退回库房的爆破器材领取时,领取人和库管员对领取数量核对无误后,双方必须在库房台帐上签字方可发放。
二、爆炸器材的退还
1、爆炸人员对领取的爆炸器材要妥善保管,确保路途中的安全。
且用专用工具进行途中运输。
2、爆破人员对领取的爆炸器材,必须在规定地点使用,按规定操作。
3、爆炸人员所领取器材使用结束后,剩余器材当班必须立即运回库房统一管理。
4、爆炸器材退还时,爆破人员将退还器材的品名,数量逐一清查正确。
5、库管人员对爆破人员退还的爆炸器材清点确认正确后,在台帐上作好记录。
6、库管人员、爆破人员双方经核对无误后,对退还的爆炸器材数量必须在记录台帐上签字。
綦江县东风煤业有限公司
藻渡煤矿放炮管理制度
一、担任放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并取得县公安局或国家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爆破资格证后,才准上岗操作。
其它人员不得担任此工作。
二、协助放炮及运送炸药人员,必须由熟悉炸药性能和有关放炮、火工产品运输知识的人员担任。
三、爆破工必须在指定的炸药库领(退)炸药,雷管到指定地点装药、放炮、领(退)炸药、雷管必须做到帐、卡、物一致,严禁丢失炸药、雷管。
四、放炮距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防突采掘工作面按防突措施规定的放炮距离执行。
五、防突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关闭两道反向门;防突采煤工作面必须关闭回风石门两道反向风门。
放炮后进入验炮检查时间符合防突措施规定。
六、严禁使用裸体线或不合规格的细线代替母线,爆破网路中联接线小于5米,母线接头必须包扎好,严禁出现明接头或芯线裸露;放炮母线铺设必须使用母线夹,严禁与金属导电体直接接触。
七、装配引药必须用本质或竹质插针扎孔后再装管,严禁用雷管代替药插扎孔;采掘工作面放炮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材料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材料作炮棍。
八、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放炮。
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九、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装填结构使用水炮泥和黄泥,水炮泥的数量必须与雷管数相等;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进行放炮喷雾降尘,防烟,减少粉尘的危害。
十、采掘工作面放炮地点必须严格近“规程”、措施中规定地点执行。
十一、采掘工作面放炮时三人必须同时检查瓦斯,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和请示汇报制度。
放炮前,由该面班长或代班长负责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警戒地点设岗。
放炮后,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待炮烟排除,视线清晰后,由放炮员、班长、瓦斯员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瓦斯和安全并验炮,经查无安全隐患后,由班长或代班长负责撤岗;如发现瞎炮,应严格按“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班必须处理。
当班若不能处理时,当班放炮员必须与接班放炮员在现场手上交班。
十二、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瓦斯检查,严禁瓦斯超限放炮。
十三、采掘工作面断面堵塞三分之一以上时,严禁放炮,必须将煤(矸)装运后保持工作面风流畅通,才准再行放炮。
十四、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出矸,边装填炸药。
十五、其它规定严格按“放炮实施办法”和“规程”规定执行。
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由主要领导人负责的爆炸药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
二、必须定期对职工进行防爆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检查。
三、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准使用。
四、放炮作业必须由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操作,严禁无证放炮。
五、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六、在城镇、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必须持《重庆市爆破放工单位资格审查合格证》和县、市公安局批准的爆破方案。
七、爆破前,必须设置警戒岗哨,发出音响、视频信号,待警戒区内人员和设施撤出后,方准起爆。
八、爆破员必须根据爆破方案和现场情况装药,确保安全。
九、放炮后,地面5分钟,井下15分钟后排除危岩,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撤除警戒。
十、发现瞎炮,放炮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处理。
十一、爆破员凭现场负责人批准的领料单领取爆破器材后,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装入加锁的木箱内,现场装填。
十二、爆破现场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规格不符的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爆破参数或放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距工作面20米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超过10%;或有沼气突出症状的,或阻塞的;无有效防护措施的;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线的;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未按规定做好准备工作等情况禁止爆破作业。
十三、禁止在库房内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作业人员穿化纤服装。
十四、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作业。
十五、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讯速撤离危险区。
十六、有杂散电流的地方禁止使用电雷管。
十七、装药前必须清理炮孔,轻拿、轻放爆破器材,并用木质工具进行堵塞操作。
十八、禁止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十九、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二十、严禁私拿、私藏、转让、转借、转卖爆破器材,严禁用爆破器材炸鱼。
二十一、每次用剩的爆破器材要及时登记上帐,并退回炸药库存放。
二十二、每次爆破后,要认真填写爆破记录(写明放炮时间、地点、炮眼数、单孔装药量、总装药量、量大起爆药量,由现场责任人签写备查)。
库管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库管人员工作责任心,确保不出现数量短少,质量不合要求等现象,减少材料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严于职守,不撤离工作岗位,否则,发现一次者,罚款20元。
2、闲耍人员不能进入材料库办公室聊天,若发现一次者罚款10元。
3、凡领材料人员不能进入材料库内,一律由库管人员将物资交给领料人员,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元。
4、采购回矿的物资,必须当场验收,及时入帐。
若物资数量差,规格不符,须及时上报,违者一次罚款5元。
5、库房所有门锁钥匙不能随意交给他人,若发现一次,罚款20元。
6、库管人员在上下班时,随时检查门锁是否损坏,钥匙是否丢失,须及时上报,若延误造成损失,由当班人员赔偿。
7、库管员必须提前提供缺物资信息,做到人人心中有数,如缺物资时,及时反应上报,若不上报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8、物资若有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有数量缺少的按价赔偿。
9、库管人员在上下班时,对贵重物品要进行清点,做到上不清下不接,若有差错,及时向上级报告。
10、井下地面领用材料必须由部门开领料单、批条,库管人员按批条的数量发给。
11、专项工程和基建工程用料,由部门开领料单,库管人员根据劳资规定、工种、调工单和按有关规定发放,除规定外,由矿领导批条,否则不发。
12、劳保用品由本人开领料单,库管人员根据劳资规定、工种、调工单和按有关规定发放,除规定外,由矿领导批条,否则不发。
13、库管人员坚持大公无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严禁库房物资私拿外借,若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
14、物资帐必须日清、月结。
每月与财务科清对,做到帐物相符。
15、物资要做到保管条理化,摆放规格化,保养经常化,库房清洁化,必须做到名称不变、型号不变、规格不乱、材质不混、数量准确,保管妥善。
16、对炸药、雷管收进、发出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并如实填写雷管编号,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罚款100元,交调离工作岗位。
17、废材必须按提货单发货,不准无票发货,发放时,必须计量,违者追究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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