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探讨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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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产生及发展,可以说是世界各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发生的最大的变化之一,它的迅猛发展对各国的经济发展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种机遇。
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与传统商务之间存在的差异,致使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理论、税法要素和税收管理造成冲击。
借鉴世界组织和各国政府在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上所采取的办法及已取得的经验,我国应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法原则和税法要素进行法律定位,以指导制定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科学的管辖模式,并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冲击。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电子商务交易成为商品贸易的主要手段,电子商务的特殊交易方式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带挑战,如何解决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征收、监控、管辖、管理等问题均依赖于税务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电子商务避税税法完善税收
I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Abstract
Abstract
Theelectroniccommercethegenerationanddevelopment,cansayingisthecountriesallovertheworldsincesincetheindustrialrevolutionhappenedoneofthebiggestchange,itsrapiddevelopmentontheeconomicdevelopmentofallcountriesisachallengeandanopportunity.Electronicbusinessitselfisparticularity,andthedifferencebetweenthetraditionalcommerce,theelectroniccommercetothetraditionaltaxtheory,taxlawelementsandtheimpactoftaxadministration.Drawingontheorganizationsandgovernmentsinsolvingtheelectroniccommercetaxlegalproblemshastakenonthemeansandthealreadyobtainedexperience,inordertodealwiththeelectroniccommercetaxlawundertheconditionoftheprinciplesandfactorsofthetaxlawlaworientation,inordertoguidetoestablishreasonableelectroniccommercetaxpolicyandscientificmodeofjurisdiction,andtheelectroniccommercetaxproblemtakeaseriesofmeasurestodealwiththeimpact.
Therapiddevelopmentofe-commercemakeelectronicbusinesstransactionsbecomethemainmeansofmerchandisetrade,electroniccommercespecialwaytotradetotraditionaltaxsystemandtaxmanagementmodehasbroughtgreatbeltchallenge,howtosolveaboutelectroniccommerce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intheprocessofthecollection,monitoring,jurisdiction,themanagementaredependentontaxlawfurtherperfect.
【keywords】e-commerce;
taxavoidance;
Taxlawperfect;
tax;
II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目录
目录
一、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 1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现状 1
三、电子商务税收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3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实体法的影响 3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3
2、征税对象和税种难以监控和定义 3
3、纳税环节不易认定和控制 4
4、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不易确定 4
5、征税的成本增加 4
6、纳税时间难以确定 4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5
1、税收管辖权确认困难 5
2、税务稽核难度加大 5
3、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5
4、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6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办法 6
(一)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法原则定位 6
1、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6
2、税收公平、中性原则 6
3、税收效率原则 7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7
5、前瞻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8
(二)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法要素定位 8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 9
1、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9
2、基于消费者的税收管辖权模式(属人原则)和基于服务器或供应商的税收管辖模式(属地原则)并重 9
3、成立专门机构,加大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研究投入 10
4、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税收的专业人才 10
5、密切关注国际动态,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10
五、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案例 11
(一)案件来源 11
(二)案件分析 11
1、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1
2、工作建议 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III
一、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
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
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
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
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
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
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
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
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而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中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主流说法。
(一)应征说
应征说认为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行为,不过是采用了更为先进的手段,把以往有形的交易行为通过网络转为无形,实质并没有改变,贸易双方的贸易目的已经实现,应税行为已经发生。
电子交易中的应税行为也只是应税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已有的税收法律规定,电子交易并没有超出税法规定的应税范围之外,对于电子交易应予征税。
作为主权国家,对于境外公司和我国公司、公民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享有当然的管辖权;
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对网上交易不征税,任凭其绕过我国海关,绕过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制,尤其是在我国作为电子商务“净输入国”的情况下,将导致境外公司对国内经济秩序的过度冲击,从而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利于税收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手段的发挥。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我国税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切符合纳税法律规定的应税行为都应征税。
(二)免征说
免征说认为美国对电子商务已经实施了多年互联网免税政策,为美国电子商务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迅速发展的税收空间,美国成为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与美国在税收方面的支持与鼓励有着密切的关系。
19世纪,世界列强瓜分了整个世界的实体市场,21世纪的竞争主要是在互联网的虚拟市场展开,世界列强又在虚拟市场上重新洗牌,面对这样严峻的现实,我国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抓住新的虚拟市场的竞争机遇,这是关系到国家新一轮发展的大问题,向美国学习,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一个免征期,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三)中立说
借鉴2007年我国实行的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号召并鼓励自觉申报纳税,一方面是一个全民纳税普及的教育活动,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因网络征税技术手段的欠缺所造成的尴尬,同时,既不违反现有的税法规定,又可以使电子商务在宽松的税收环境中得以大力发展。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000年4月,中国时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企业高峰会”上表示:
中国不想放弃征税权,同时又要让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快一点,中国将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征与不征、多征还是少征的决定。
这显示了我国政府在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也早已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我国整体上是发展中国家,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是电子交易输入大国,如果不征税,那么从国际的角度看,对我国来说是不公平的。
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保护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考虑,我国不可能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
但应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逐步改革现有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的手段、方式,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并对电子商务交易合理征税。
三、电子商务税收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实体法的影响
任何一部税种法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税的标准及征税的时间、环节、地点。
这些要素通过税法规范化,就固定成课税要素。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课税要素面临着如下的困惑和烦恼。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传统方式下,交易双方明确,确定纳税义务人较为容易。
但是在扭,上,交易双方不必亲自出场,消费者可隐匿其姓名,制造商可隐匿其居住地,难以确定经营者。
同时,保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的身份更为困难。
因此,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
如网站的拥有者是否为纳税人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如何认定其纳税人厂商和消费者通过网上直接交易,谁是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
2、征税对象和税种难以监控和定义
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多以生产贸易为主,贸易主体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电子商务下的征税对象多以服务经济和知识经济为主体,贸易主体以信息流为主,再加上电子加密技术,难以监控和定义。
对电子商务货物的销售是征收什么税?
电子商务中,货物有两种销售方式:
即在线销售(on-linesale)和离线销售(off-linesale)。
在线销售是指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
所谓离线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达成有关的销售协议,但是协议中货物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而只能以有形货物的方式传送,这与传统销售方式并没有不同,只不过通过互联网达成协议罢了,合同的履行还是在现实社会。
目前,有些以传统方式销售的有形货物(如计算机软件、音乐、书籍、图画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以下载的方式销售给顾客,即在线销售。
那么这种下载是属于销售还是属于提供特许权使用呢?
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确定其商品的内容、性质,在实践中易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
3、纳税环节不易认定和控制
现行税法对纳税环节的规定是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经营业务活动的,主要适用于对流转额征税。
而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和控制,因而原有的纳税环节的规定难以确定。
对纳税环节的影响,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网络交易,超越了时空界限,其结果可能:
是某些税基的丧失或转移,使税款的流失风险加大。
传统交易方式下,分摊于中介者之间的税基在在线交易下可能会丧失,导致税款流失。
中介者消失将导致相应的课税点的消失。
4、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不易确定
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分按年征收、按季征收、按次征收等多种,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极难确认,纳税期限不易确定。
对所得来源地认定及所得种类划分更为不易,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面临严峻挑战。
例如,我国公民在法国设立一个网站,直接通过互联网向国际市场销售商品,则我国居民由该网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来源于法国的所得?
5、征税的成本增加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可直接免去中介者,而直接将商品提供给最终消费者。
中介者消失将使分摊于这些中介者中的税基可能丧失,使原本可从少数代理人取得的巨额税收,变成向广大消费者分别征收,增加了征税的成本。
6、纳税时间难以确定
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是基于传统的商务活动,以传统交付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由于电子商务的隐蔽性,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及计算机技术的可操作性,通过电子商务模式进行的贸易活动的付款日期、收款日期、发货日期、收货日期都难以捉摸。
对于在互联网上瞬间可以完成的交易,是应以货币支付当天为纳税时间还是以交货当天为纳税时间呢这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期限着手进行征税。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现行课税要素的有关规定难以对其适用,从而使税收征管失去了法律依据。
1、税收管辖权确认困难
从目前看,当今世界各国对税收管理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收人来源管辖的原则,对居民来自全球所得课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收人课税。
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既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跨越国境的。
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原因,收人来源地难以确定,其管辖权也不易界定。
如外国企业利用internet在一国开展交易活动,不一定必须在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而只需要有伺服器和必要的条件就可销售数位化产品,甚至可与世界各国的网上企业进行在线交易,收人来源的属地原则难以准确划分,收人者的居住地概念也非常模糊,使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
2、税务稽核难度加大
传统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审查帐簿资料,而网上贸易的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
另外,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首先是常设机构的确定存在困难。
电子商务使大量消费者能够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这样,就产生了该服务器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即使将该服务器定为常设机构,外国企业也可以轻易地将服务器移至该国之外,仍对该国消费者提供数字化商品,但该国却失去了对其征税的权力。
此外,服务器允许国内外客户下载数字化商品,其收人来源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其所在国之内,对来源于国外的部分利润如何界定并征税尚不明确。
其次,国际避税日益加剧。
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容易在其内部转让定价,或转移利润,而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则易如反掌,只需在避税地的服务器上建立一个网址即可。
4、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品营销方式。
浏览、选购、采购、支付货款都可在网上进行。
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办法产生影响。
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增加了税款征收的复杂性,原来的税收监控作用也随之弱化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法原则定位
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并不意味着电子商务条件下传统税收的三原则已经过时,只是说明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下的税收原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因此,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而修改现行税法或单独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时,必须以现行的税法原则为指导,确立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1、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逐步发展阶段,其交易额在我国的整个贸易额中所占的比重也逐步增大,所引发的税收问题也变得突出。
面对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及其对税收的种种挑战,为缩短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并有效地对电子商务予以征税,我国在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的税制为基础,而不单独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
具体做法是: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的税收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
这样既做到了与现行税制的有效衔接,又不会出现太大的财政风险。
2、税收公平、中性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与传统贸易方式下的有形交易相比,只是交易方式的不同,其交易的本质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交易双方的买卖活动。
因此,不论纳税人选择传统的有形交易方式还是无形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税收上都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这就要求修改现行税法,使之包括对电子商务征税,反对对电子商务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
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应在加强税收征管和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电子商务这一高新技术的发展。
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政府(如美国)和权威组织都强调,适应市场的需要,坚持税收的公平和中性原则,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立足于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这一出发点,坚持税收的公平、中性原则,使纳税人的经营决策抛开税收因素而取决于市场规则。
这既有利于高科技的发展,又能促使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进而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
3、税收效率原则
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效率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
税收作为一种分配手段和资源配置手段,坚持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应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避免因政策不清导致征税机关之间、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扯皮,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税效率;
同时要考虑利用互联网的优势,采用高科技现代化的手段进行征收管理,以简化纳税手续,避免纳税人的额外负担,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行使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运用税收管辖权来维护本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
但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者具有流动性和多国性,没有时空的限制。
致使各国对电子商务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和所得种类的划分发生争议,并最终导致网络信息技术强国与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之间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的较大分歧。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将长期处于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地位。
面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的国际协调,立足于我国实际,坚持两种管辖权并重,并注意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成功经验,制定出既有利于同国际接轨,又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5、前瞻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而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
因此,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必须结合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前景进行,使其具有相当的超前性、相对稳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连续性。
同时,为便于实际操作,充分提高税收效率,消除国际间不正当的税收竞争行为,避免国际间的重复征税和偷逃税现象的发生,并兼顾WTO对修订我国税收政策的要求,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还应在坚持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及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注意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规则接轨,最终谋求全球电子商务税收的一致性。
(二)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法要素定位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对税法要素的准确定位,其关键在于完善我国现行税法,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应条款。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贸易的崭新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经常使用的商品和劳务。
其实质内容并没发生根本变化。
作为调整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规范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
因而,我们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健全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应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为基础,在不对电子商务重新制定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电子商务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等税法构成要素所产生的冲击,应及时地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在税法中明确界定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征税范围、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完善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要素的规定,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税收环境,从而使电子商务交易征税法制化和规范化。
为准确地确定电子商务税法的要素,还应通过对电子商务交易特征的总结,重新修订和解释传统税收中的某些概念(如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居民、所得来源地等)及其适用,适时地修改完善受电子商务冲击较大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增加对上述税种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网上销售产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
就增值税而言,对其修改主要是增加有形贸易即离线交易的税收规定,明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的货物销售,均征收增值税,从而准确界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目。
对营业税的修改,一是将离线交易确定为“特许权”,按现行营业税中的“转让无形资产”项目征税;
二是将网上服务归入营业税的“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同时,还应对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其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的需要。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
1、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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