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长江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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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9
7.3.3.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的申请9
7.4.保险金诉讼时效9
7.5.保险金的给付10
8.现金价值权益10
8.1.现金价值10
8.2.保单贷款10
9.未还款项11
10.合同效力的变动11
10.1.合同的变更11
10.1.1.合同内容的变更11
10.1.2.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11
10.2.合同的解除——退保11
10.2.1.犹豫期11
10.2.2.犹豫期后退保12
10.2.3.申请退保12
10.3.合同的终止12
11.如实告知义务12
11.1.如实告知12
11.2.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13
12.争议处理13
13.释义14
13.1.周岁14
13.2.永久完全残疾14
13.3.银行转账交费15
13.4.不可抗力15
13.5.现金价值15
13.6.本条款约定利率15
中新大东方长江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长江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合同”。
1.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如果本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3.1)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3.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与本合同的生效日期相对应。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保险责任
4.1.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4.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3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4.3.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4.4.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4.4.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注: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通过本险种和其他险种向其给付的累计身故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5万元人民币。
4.4.2.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3.2),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4.3.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及以后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生存保险金将于犹豫期结束后次日给付。
4.4.4.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三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在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4.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或自虐;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因发生上述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
5.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的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所有的红利分配是我们根据每个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是非保证的。
5.1.现金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每个会计年度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并采取邮寄的方式向您寄送年度分红业绩报告、红利派发通知书,并于保单周年日将红利分配给您。
5.2.现金红利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现金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计生息:
即将现金红利储存在本公司,按照我们当年公布的红利累计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计息。
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取累计的红利,或者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一并提取。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则我们以累计生息方式办理。
5.3.现金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
您可以凭以下文件向我们申请变更现金红利领取方式:
1.保全业务申请书;
2.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6.保险费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首期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交费(见释义13.3)、银行代收。
续期保险费交纳方式为银行转帐交费。
在银行转账交费方式下,请您确保账号准确以及交费时账户余额充足。
7.保险金的领取
7.1.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7.1.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经我们批注后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保险金给付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7.1.2.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
7.1.3.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
7.2.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否则,您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13.4)导致的延迟除外。
7.3.保险金申请
7.3.1.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申请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原件;
2.理赔申请书;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意外事故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材料;
8.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7.3.2.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申请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法医鉴定书或医学鉴定诊断书;
6.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材料;
7.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7.3.3.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的申请
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申请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
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生存证明。
若委托他人办理以上保险金的申请,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7.4.保险金诉讼时效
权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7.5.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所有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们不予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被证明尚生存的,之前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8.现金价值权益
8.1.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见释义13.5)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8.2.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凭保单向我们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
贷款期限:
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贷款利率:
保单贷款利率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释义13.6)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贷款利息计算:
在贷款期限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以单利计算利息。
贷款偿还: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
当未还保单贷款本息和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总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相等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9.未还款项
如果本合同有未偿清的保单贷款本息,我们在向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返还退保金和保险费时,将先扣除这些未还款项。
10.合同效力的变动
10.1.合同的变更
10.1.1.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我们将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0.1.2.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予您。
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时所需证明、资料:
1.保全业务申请书;
2.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0.2.合同的解除——退保
10.2.1.犹豫期
自您签收到本合同次日起,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申请退保,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给您就本合同所收的全部保险费。
10.2.2.犹豫期后退保
您在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时,我们将在收到您的退保申请后三十日内返还给您退保金,同时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保险责任(包含任何红利的分配)也宣告终止。
退保金的计算公式为:
退保金=退保时保险单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现金红利累计金额-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如果有)
10.2.3.申请退保
申请退保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下:
3.保险单原件;
4.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0.3.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于下述情况之一出现自动终止:
1.本合同满期后;
2.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11.如实告知义务
11.1.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有关被保险人的询问事项,您应当核实后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
11.2.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如果我们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限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并且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是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后,我们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限制,我们不会解除保险合同并按以下
(2)、(3)款办理。
(2)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12.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释义
13.1.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按照公历的年、月、日,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计算的年龄。
13.2.永久完全残疾
永久完全残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定义为:
(1)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1);
(2)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2);
(3)两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6)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7)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3);
(8)咀嚼或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4)。
注1: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2: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零点零二,或视野半径小于五度,并由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3: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4: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经180天的治疗以后,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受此限。
13.3.银行转账交费
指投保人将保险费存入本公司指定银行的活期账户内,我们通过银行转账将保险费划转,继而完成投保人的保险费交纳。
13.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5.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上"
现金价值表"
所列明的金额。
13.6.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
中新大东方长江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费率表
每¥1000元交费对应的保险金额表
年龄
男
女
1355.5
1367.5
28
1229.8
1245.1
1
1352.3
1364.5
29
1224.3
1239.6
2
1348.9
1361.3
30
1218.7
1234.0
3
1345.3
1357.9
31
1213.0
1228.3
4
1341.6
1354.4
32
1207.3
1222.5
5
1337.8
1350.8
33
1201.5
1216.7
6
1333.9
1347.1
34
1195.6
1210.8
7
1329.9
1343.3
35
1189.7
1204.8
8
1325.8
1339.4
36
1183.7
1198.7
9
1321.7
1335.4
37
1177.7
1192.6
10
1317.5
1331.3
38
1171.6
1186.4
11
1313.2
1327.1
39
1165.4
1180.1
12
1308.8
1322.9
40
1159.2
1173.8
13
1304.3
1318.6
41
1153.0
1167.4
14
1299.8
1314.2
42
1146.7
1160.9
15
1295.2
1309.8
43
1140.4
1154.4
16
1290.5
1305.2
44
1134.0
1147.8
17
1285.8
1300.6
45
1127.6
1141.1
18
1281.0
1295.9
46
1121.1
1134.4
19
1276.2
1291.2
47
1114.7
20
1271.3
1286.4
48
1108.1
1120.8
21
1266.4
1281.5
49
1101.6
1113.9
22
1261.4
1276.5
50
1095.0
1107.0
23
1256.3
1271.5
51
1088.4
1100.1
24
1251.2
52
1081.8
1093.1
25
1245.9
1261.2
53
1075.2
1086.0
26
1240.7
1255.9
54
1068.5
1079.0
27
1235.3
1250.6
55
1061.9
1072.0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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