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权利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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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有获得经济补偿权;
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权;
对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依法享有劳动争议处理和诉讼权。
作为普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保障您享有的这些权利。
任何以您是外地务工人员为理由践踏您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搜身是违法的引起广泛关注的龙岗区坑梓镇韩资厂56名女工被非法搜身一案,以双方的庭外和解告终。
被告即厂方向每位女工赔偿人民币4000元,并表示歉意,原告向法院撤诉。
外地务工人员遭用人单位搜身的事情时有发生。
搜身是对劳动者权利和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的公然践踏,是严重的违反行为。
如果您遭遇了这样的事情,请您拿起法律的武器。
这些机关可以帮助您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致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您最好先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争取与企业协商解决。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可找专业劳动法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寻求解决的意见和办法,也可以申请仲裁。
目前,已有13个省、自治区劳动厅在北京设立了管理本省进京者务工人员的专门机构;
有6个省(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受各省(市)劳动厅委托,开展了管理本省(市)进京务工人员的工作。
因此,当您在京遇到有关劳动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时,可以请他们帮忙。
如果您是小时工以小时为劳动时间单位的用工形式,目前在北京市的快餐、超市等行业迅速普及。
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助于企业降低劳动成本,也有利于劳动者对劳动时间的自由选择。
目前,北京市的法律对于小时工的规定还是一片空白,因此,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最好能与用人方签订一份详细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时间、工资报酬、支付方法以及奖惩方法等细节问题予以详尽的约定,日后若发生争议可以有据可查。
如果您是育龄女职工不怀孕协议无效一些企业要求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
据了解,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往往有许多附带条件,一些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甚至规定10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
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单位还要求女职工签下不怀孕协议,很多求职者由于求职心切,无奈之下只好签下了这样的协议。
其实,这种不怀孕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
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您最好先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签署了这样的协议之后您又怀孕或很想怀孕,您可以聘请律师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离职的补偿。
要求企业为您支付生育保险是您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规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
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职工也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社会保险争议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补发和赔偿。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哺乳期有关规定待遇
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待遇
哺乳期指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
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
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做了明确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点;
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女职工哺乳期有多久
一般情况下为一年。
就是小孩子一周岁时止。
如果是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有的职工担心,休这么长时间的产假,会被公司或单位解聘,或被单位扣发工资的。
那么,怀孕、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有什么规定呢?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职工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除外。
(二)工资方面,单位不得在三期内降低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系指标准工资,指排除奖金,各种津贴、补贴之外的工资。
也就是说,单位最少不得少于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也不等同于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哺乳期有关规定
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另外,2012年新出台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此规定,如女职工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营私舞弊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关于休息休假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又做了补充,该《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至少要给女职工产假98天,多则不限,由用人单位自由把握。
另外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还对流产假期进行了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关于产假期间工资问题
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不用担心用人单位工资发放问题。
四、关于生育医疗费用问题
生育保险待遇中除了生育津贴之外,还有生育医疗费。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该医疗费用应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或流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还包括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即放置宫内节育器、输精(卵)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当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关于争议解决方式问题
如用人单位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女职工应有的待遇而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按以下方式寻求解决:
用人单位有工会的,可以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无工会的,可以直接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找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然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法关于请假的规定_请假条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
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确定病假工资标准,但无论确定的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例如:
某企业规定病假工资按员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王某的标准工资刚好和最低工资一样,则该企业应当按照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王某病假期间的工资。
否则就是克扣工资,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关于丧假规定
劳动法关于丧假规定如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规定并不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多都有更详细的规定,例如某省关于丧假的规定如下:
丧假是干部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
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
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劳动法规定的丧假范围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丧假范围是:
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应属于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
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
如儿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
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姐妹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这是一种间接的姻亲关系;
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
你所说的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就是上面三种中配偶的血亲。
劳动和社会法律法规中供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8号令,这里所指的是供养亲属而不是直系亲属)亲属是指职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子、女、弟、妹、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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