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33134142.docx
- 文档编号:5100912
- 上传时间:2023-05-08
- 格式:DOCX
- 页数:38
- 大小:48.98KB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33134142.docx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3313414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33134142.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33134142
聊城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局
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字[2000]32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的批复
市建委:
你委《关于拟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报告》(聊建字[2000]1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委呈报的《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该技术规定自批复之日起执行。
你委要督促城市规划部门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OOO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城市 规划 批复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2月4日印发
印20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A表A1)。
第六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 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和郊区,城区规划控制区与郊区的分界线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外环路。
外环路中心线外1000米的地段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外沿控制区。
附图1中外环线外侧标注的村庄为城区规划控制区的外沿村庄,未标注的村庄为郊区村庄。
城区规划控制区分为远景新区、新区和建成区(包括特别控制区),具体区域分界见附图1。
建成区界线以外,规划控制区以内已成片建成的村庄、单位也属于建成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东昌湖风景区和市中心区。
东昌湖风景名胜区是指东昌西路以南、湖西路以东、古运河以西的区域。
城市中心区是指兴华路以南、利民路以北、卫育路以东、花园路以西的区域。
第九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十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十二条 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建成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o.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用地面积
控
制
指
标
用地类型
0.2公顷以下
0.2-1.0公顷以下
1.0-2.0公顷以下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建筑
低层
0.8
33%
0.7
30%
0.6
27%
多层
1.5
30%
1.4
28%
1.3
26%
高层
-
-
3.2
25%
3.0
20%
一般办公
建筑
多层
2.4
40%
2.2
38%
2.2
37%
高层
-
-
4.0
36%
3.8
35%
公寓式办公
建筑、旅馆
多层
2.5
42%
2.5
40%
2.3
37&
高层
-
-
4.2
38%
4.0
35%
商业建筑
多层
2.8
45%
3.0
45%
2.5
38%
高层
-
-
5.0
45%
4.5
36%
商住
综合楼
多层
2.2
40%
3.5
38%
2.0
35%
高层
-
-
3.6
35%
4.0
33%
工业建筑
普通仓库
低层
0.9
48%
1.0
45%
0.8
40%
多层
1.4
38%
1.6
35%
1.5
35%
高层
-
-
2.2
33%
2.0
30%
第十四条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建筑项目的容积率
每提供1m2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2
2.0m2
1.2-2.5
2.5m2
2.5-3.5
3.0m2
3.5-4.5
3.5m2
4.5以上
4.0m2
注: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4
第四章 工业区规划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既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城市环境质量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
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面积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第十八条 工业区应注意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占或少占良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充分利用荒地和劣地。
第十九条 一类工业区
一类工业区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为主,也可与居住区混合布置。
为工业区配套的单身职工宿舍和职工住宅用地可以和工业用地紧邻布置,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内经批准,可建少量单身宿舍,其用地计入工业用地内。
第二十条 二类工业区
二类工业区应单独设置,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间距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三类工业区
三类工业区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并设置不得小于50米的绿化防护隔离带。
第二十二条 编制工业区规划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交通、通讯、输电、停车场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居住区规划
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4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人)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第二十四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6-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第二十六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附录A表A2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应符合附录A表A3的规定。
第六章 绿 地
第二十八条 单位建设其绿地率不低于30%。
其中文化娱乐、一类居住区不低于40%;行政办公、部队、金融、体育、医疗、学校、科研、三类工业区等不低于35%;商业不低于25%;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可适当降低5个百分点,但不宜低于25%。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庭院内必须保证绿化面积,不得裸露泥土地面,常青植物和落叶植物要相互搭配,应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城市内河、渠的绿化带布置见附图5。
第三十一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
第三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第三十三条 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6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GB50180-93规定执行(见附图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表6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集体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公顷)
要求
居住区中心绿地
1.0
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
小区中心绿地
0.2
开放式
组团中心绿地
0.04
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建范围外
块状、帮状公共绿地
0.04
宽度不少于8m
第三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沿街绿地,除统一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沿街绿地的长度不少于本单位(大型商业建筑除外)沿街长度的三分之二,宽度不小于2米。
建筑物两侧绿地总宽度不少于6米,进深不少于建筑物进深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 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单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米2)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宽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
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
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按下述公式折算成绿地面积:
F=0.5×M
式中:
F——地面绿地面积
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第七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
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快速路 60米以上
主干路 46-60米
次干路 30-46米
支 路 15-25米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道
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机动车道设置规定
项目
控制车速
(公里/每小时)
车道数
(个)
车道宽
(m)
快速路
60-80
>6
3.75
主干路
40-60
4-6
3.75
次干路
30-40
2-4
3.5
支路
20-30
>2
3.5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道
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
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少于3.5米;市中心区、商业区不少于5.5米;工业区不少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
第四十条 人行道
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 5米;
交通枢纽地段 5米;
一般地区 3米;
工业区 3米;
第四十一条 分隔带
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小于2.5米;
机非、人车分隔带宽度最低不小于2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宽度不小于4米。
第四十二条 绿化带
在路侧带内设置绿带宽度不得小于2米。
第四十三条 为满足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主次干路缘石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6.5米。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应尽可能设置立体交叉。
平交道口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对于单幅、双幅道路的主干路不小于30米;次干路不小于20米;支路不小于12米;其它道路一般不小于6米。
对于三幅、四幅路应满足非机动车行车要求。
第四十五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
第四十六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第四十七条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x12米的回车场地。
第四十八条 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四十九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
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8要求。
表8 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单位:
米
相交路性质
建筑基地出口
位置的距离
建筑基地所
临道路性质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小区道路
主干路
135
100
70
70
次干路
100
70
70
45
支路
70
45
45
45
小区道路
45
45
/
/
住:
均以自相交道路(中心线)直线段延长线的交点算起。
第五十条 全市城市中心及商业、体育、交通等公共集散中心应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其位置与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有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用地面积计入城市道路广场面积。
第五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
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和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交又口距离按表8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本规定中的停车位指标系各类建筑工程的最小配建数。
第五十三条 露天停车位须在总图中表示,且必须首先确保庭园绿化用地。
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五十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
表9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备注
机动车
自行车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答:
火柴燃烧、铁钉生锈、白糖加热等。
09
10
11
2、你知道哪些昆虫?
12
答:
燃烧的蜡烛变得越来越短,发光发热并伴有气体生成。
13
17、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广“无车日”活动,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科学家也正在研制太阳能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减少对空气的污染。
14
15
在铁制品表面涂上油漆或菜油,用完铁制品后擦干放在干燥的地方等。
16
5、减少垃圾的数量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想出许多减少垃圾数量的方法。
17
10、日食:
当月球运动到太阳和地球中间,如果三者正好处在一条直线上时,月球就会挡住太阳射向地球的光,在地球上处于影子中的人,只能看到太阳的一部分或全部看不到,于是就发生了日食。
日食时,太阳被遮住的部分总是从西边开始的。
18
19
1、我们每天都要消耗食物和各种各样的生活用品,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垃圾。
20
2、1969年7月,美国的“阿波罗11号”载人飞船成功地在月球上着陆。
21
22
23
答:
水分和氧气是使铁容易生锈的原因。
24
25
26
27
28
一类住宅
二类住宅
三类住宅
市属行政办公
非市属行政办公
博物馆、群艺馆、科技
馆、图书馆、展览馆
文化活动中心
会议厅、礼堂
剧场、市级电影院
一般电影院
大型体育场
中小型体育场
大中专院校
中学
小学
市、区级综合医院
其他医院、诊疗所
疗养院
商场
农贸市场
饭店、酒家
高中档宾馆
普通宾馆(招待所)
火车站
长途汽车站
公交枢纽站
旅游区
城市公园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学生
车位/百学生
车位/百学生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百米2营业面积
车位/百米2营业面积
车位/百米2营业面积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1.0
0.2
0.05
0.8
0.4
0.5
1.0
4.0
4.0
1.0
4.0
2.0
0.7
0.3
0.3
2.0
0.3
2.0
1.0
0.3
2.5
0.2
0.1
4.0
2.0
1.0
3
6
2.0
2.0
2.0
4.0
6.0
5.0
30
20
15
20
30
20
70
10
2.0
1.5
1.0
8.0
8.0
4.0
8.0
8.0
20
10
100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不足基本单位的项目,按基本指标配建,而且只入不舍。
第五十五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当设两个出入口有困难时,可改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9米。
第五十六条 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
小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米2/车位
小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米2/车位
小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米2/车位
自行车露天停车场 1.5——1.8米2/车位
自行车室内停车场 1.8——2.0米2/车位
自行车路边停车带 1.0——1.2米2/车位
第五十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
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普通汽车2.5,铰接车3.5。
第八章 建筑间距
第五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被遮阴建筑主要限于主要居室,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时的间距L不得小于表10的规定:
表10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L) 单位:
米
方位
0.<α<15.
15.<α<30.
30.<α<45.
45.<α<60.
α>60.
建筑间距
1.5h
1.3h
1.2h
1.3h
1.4h
注:
①L=为两相邻建筑的垂直距离
②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方向指座标方向)
③h为南邻建筑物的遮挡高度,具体算法见附录C之C6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6米。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两建筑夹角<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8米。
第六十条 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的其间距不小于1.1h。
(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3h。
(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的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后距离:
当新区建设时,不得少于8米;当旧城改造时不得少于7米;其余遮阴间距部分有南侧建筑承担。
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含)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表11的规定。
表11
日照标准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1
有效日照时间第(h)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且最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六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具体执行时,应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的夹角而定,但不得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文教卫生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L)
方位
0.<α<15.
15.<α<30.
30.<α<45.
45.<α<60.
α>60.
条式建筑间距
1.79h
1.6lh
1.43h
1.6lh
1.70h
点式建筑间距
1.6lh
1.45h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聊城市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193313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