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注意事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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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注意事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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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毕业生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生。
☻毕业生对单位的违约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毕业生有对已签订的就业协议违约的权利。
☻违约也是毕业生的一项权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后,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和情况(考上研究生、公务员、出国留学或从军经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不做违约处理),毕业生本人可以提出违约,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毕业生应当实事求是介绍自己,并有维护学校技术秘密的义务。
☻毕业生有自觉遵守就业协议的义务、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毕业生有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毕业生有自主择业权利,但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急需人才的时候,毕业生有义务服从国家需要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有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到学校进行招聘活动,举办招聘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了解毕业生生源信息的权利,学校应当将应届毕业生德智体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的材料准备好,以供用人单位查阅,但用人单位应当保守毕业生个人情况的秘密。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招聘活动中做实事求是的宣传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严格遵守就业协议按时做好接收毕业生工作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违约承担责任,给予毕业生适当赔偿的义务。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有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的权利。
☻学校有管理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权利。
☻学校有接收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礼道歉的权利。
☻学校有审核就业协议是否符合国家的就业政策、是否公正、是否符合签约的程序等权利。
☻学校有维护学校的声誉的权利。
由于毕业生择业过程中利用了学校的声誉,学校有权利要求毕业生或通过管理方式,约束毕业生的择业行为,维护学校的声誉。
☻学校有推荐毕业生的义务。
☻学校有确保推荐毕业生真实性的义务。
☻学校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的义务。
☻学校有义务按规定寄送档案材料和办理迁移户粮关系手续的义务。
☻学校违约有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学校有协助毕业生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的义务。
毕业生要提防试用期或实习期的陷阱
1.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时,试用期或实习期条款如果约定的明确恰当,可以有效地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如果毕业生对试用期和实习期的约定摸棱两可,就很容易上用人单位的当,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一般说来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提防以下陷阱。
2.☻试用期过长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
依据《劳动法》及相关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约定的试用期必须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具体为: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劳动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经常规定过长的试用期,有的甚至达到一年。
也有一些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不超过六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相适应,如两年的合同规定了五各月的试用期,这些都是侵犯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的。
还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并不一定要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
3.☻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
许多毕业生因工作不满意提出辞职时,单位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以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生效,但任何一方不满意对方解除劳动协议时,都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4.☻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
由于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无条件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就认为自己也可以拥有同样的权利,产生的结果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随心所欲地将毕业生辞退,甚至毕业生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除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
其实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毕业生是有条件的,即毕业生只有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不能很好地证明,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他就不能将毕业生辞退。
也就是说,一旦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辞退,他可以请求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裁定自己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并进而裁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不是违法的行为。
5.☻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由于许多毕业生搞不清楚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有些用人单位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限(见习期的期限达一年以上)。
见习期是国家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年的见习考察期限;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
6.☻见习期和试用期有以下不同:
1、期限不同,见习期一般为一年以上,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使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鱼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考核期。
试用期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时约定的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
3、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
试用期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双方不不满意,都可以自主解除约定,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4、法律效力不同,见习期是强制性质的,毕业生都必须经过见习期,而试用期没有强制性,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长短或有无。
7.☻不能有约定两试用期,有时候用人单位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等,要求与毕业生重新约定一个试用期。
其实,在试用期满后,只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要么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而被辞退,要么是依据劳动合同享受新的待遇和权利,而不可能连续出现两个试用期。
8.☻续签劳动合同没有重复约定试用期。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不得在约定试用期。
”所以,对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出约定期要求,毕业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9.☻不能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
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特殊时期,试用期生效之日期就是劳动合同生效之日。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期限内约定试用期,并且必须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同时签订两份合同——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把两者脱离出来,以试用期结束之日作为劳动合同生效之日。
而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用人单位有找出理由将毕业生辞退,借口劳动合同未生效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样是违法的。
10.☻不能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期限。
也就是说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如果单位仅与毕业生签订此类合同,则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11.☻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底工资。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的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底于工资标准的工资。
12.☻试用期内单位必须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依法为毕业生交纳保险费(如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等)。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使用期满后享受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
《就业报到证》的作用
毕业生离校时,学校要给毕业生发《就业报到证》,它是国家依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先由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再有省级(含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就业部门签发的。
其作用有:
☻《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证明,毕业生到单位就业时,必须持《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当地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户口的落户手续。
☻学校依据《就业报到证》指示的地址为毕业生办理档案的手续和户口迁移手续。
☻《就业报到证》一式两页,正页由毕业生本人持有,副页装入毕业生的档案。
☻《就业报到证》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
☻《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证明,《就业报到证》中的姓名必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的名称也必须准确。
《就业报到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个月。
☻毕业生接到《就业报到证》后,要妥善保管,不要遗失。
☻学校根据就业协议已经开具《就业报到证》,但学生又不去单位报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就业,将其户口关系和挡案转回其家庭所在地,按待业青年处理:
1、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单位报到的;
2、报到落户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接收单位,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3、不顾国家需要,强调个人无理要求,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的;
4、无理由要求用人单位将其退回学校的;
5、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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