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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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障防洪、城乡供水和粮食生产安全,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抗旱预案编制大纲》、《旱情等级标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大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瓦房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
河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1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2防汛抗旱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3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街道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各副市长以及市人武部部长担任,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为:
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发局、市林水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人武部、驻瓦部队(65589部队)、市供销联社、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人保财险瓦房店分公司、中国移动瓦房店分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林水局,为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
各有关部门设立的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中,城市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市城市防汛抗旱工作,突发地质灾害防汛办事机构负责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汛工作,渔业防台防汛办事机构负责海上渔业防台防汛工作,工作上归市防指指导。
2.1.1市防指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大连市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方针,组织市、乡两级防汛抗旱机构,及时掌握全市水情、旱情、灾情、决策、指挥、调度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工作。
组织制定全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等预案,负责灾后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2.1.2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水局: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乡镇、街道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实施水库、河道等较大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负责洪水资源的调度、利用、管理。
市发改局:
负责落实重点防汛抗旱工程资金工作;
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本系统的防汛保安工作,负责师生和教学设施安全,必要时临时安置受灾群众。
市公安局:
负责防汛抗旱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破坏防汛抗旱工程、通信设施以及盗窃哄抢防汛物资违法犯罪行为;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灾民的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核查相关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下达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的申请,会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年度预算内审核下拨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监测、预防地质灾害。
指导并监督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与运行,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市规划建设局:
负责城市防汛工作日常工作,做好全市城市防洪抗旱规划,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以及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
市交通局:
负责做好公路的防洪安全工作;
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
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桥梁上下游提防保护。
协调做好防汛抗旱人员、运力运送防汛抗旱物资以及设备负责用于抢险救灾机械、车辆调配。
市农发局:
负责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技术指导;
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种子的组织供应;
负责收集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
市文广局:
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
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办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市卫计局:
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及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管辖范围内的防汛保安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气象信息,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进行滚动预报。
市人武部:
负责指挥协调驻瓦部队和民兵参与防汛抗旱抢险的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区群众。
驻瓦部队:
根据防汛抗旱需要,担负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台措施的任务。
市供销联社:
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
按计划负责防汛物资储备,按计划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物资储备供应,确保灾后农业生产需要。
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
负责辖区供电设施的安全度汛;
指挥调度各供电机构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门下达的防汛调度命令;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防汛抢险,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及灾后恢复电力供应。
人保财险瓦房店分公司:
做好灾后保护的理赔工作。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
为防台防汛工作提供畅通的通信应急保障。
2.1.3市防办职责
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组织编制市级防汛抗旱总体规划和各类预案,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队伍、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负责水库防汛方案的审批工作;
督促落实全市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
组织实施全市应急度汛工程、水毁修复工程、抗旱工程建设。
各乡镇、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洪任务的部门、在建水利工程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
3.1.1气象、海洋信息
(1)气象、农发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农发部门应当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实施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灾害做出评估,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①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经大连市或瓦房店市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
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上报市防指。
其中大、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市防指。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③当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④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2)堤防、闸坝工程信息。
①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于每日8时前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市防指。
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市防指,并在2小时内上报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
②当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袭击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以利于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上报市防指;
对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有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将受旱情况上报市防指。
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
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流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重点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防御台风预案、防御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案、渔业防台预案、风暴潮防御预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
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合理配置。
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各区市县、先导区、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要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中的有关标准确定并储备。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同时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
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河流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流即将接近警戒水位时,河道管理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
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按要求及时更新水、雨情。
3.2.3洪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渍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及时避险。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措施。
(5)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通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6干旱灾害预警
(1)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副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各项预案
(1)为主动应对水旱灾害,市防指负责组织市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的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洪涝、干旱预警级别按洪水、干旱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
Ⅰ级到Ⅳ级洪水、干旱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按照涉及到的流域、行政区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洪水、干旱预警级别。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Ⅰ级预警:
①某个流域或区域发生特大洪水;
②多个区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③城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区市县、先导区城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④水库垮坝或两座以上(含两座)大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⑤市气象局发布Ⅰ级暴雨预警;
⑥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⑦全市发生特大干旱。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Ⅱ级预警:
①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②多个区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③城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某区市县、先导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区市县、先导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④某座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⑤市气象局发布Ⅱ级暴雨预警;
⑥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⑦全市发生严重干旱。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Ⅲ级预警:
①某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②多个区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③城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某区市县、先导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区市县、先导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④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险情,或某座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⑤市气象局发布Ⅲ级暴雨预警;
⑥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⑦全市发生中度干旱;
⑧市管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Ⅳ级预警:
①某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②某区市县、先导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③某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④市气象局发布Ⅳ级暴雨预警;
⑤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⑥全市发生轻度干旱;
⑦重点河道险工险段等发生重大险情;
⑧市管河道下游发生较大险情。
4.1.1按洪涝、干旱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和行动分为四级:
Ⅰ级为特大事件,Ⅱ级为重大事件,Ⅲ级为较大事件,Ⅳ级为一般事件。
4.1.2进入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市防指负责组织调度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
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必要时,视情况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大连市防指,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1.5对跨区域发生或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应急响应行动按其严重性、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
4.2.1Ⅰ级响应行动
当Ⅰ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分析汛情、旱情、灾情的发展动态、趋势,适时启动Ⅰ级响应。
(1)市防指加强工作领导,做出防汛抗旱防台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大连市防指和省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听取汇报并做出决策和部署;
派出检查组、督导组,检查并指导防汛、抗旱、防台、救灾工作;
定期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做好各类工程和设施的调度管理;
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保障防汛抗旱防台救灾物质和资金;
派专家组深入一线指导防御、抢险、避险、救灾工作,根据情况需要设立临时前线指挥部。
市防指加强值班,做好汛情、旱情、工情监测预报,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做好汛情、旱情及抗灾行动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适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信息。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2)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2.2Ⅱ级响应行动
当Ⅱ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分析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启动Ⅱ级响应。
(1)市防指加强工作领导,研究部署防汛抗旱防台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大连市防指和省防指;
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保障防汛抗旱防台救灾物资和资金;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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