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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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计量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修理,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限期补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10%—50%的罚款
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台件数较少的;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时间较短的;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处罚依据中内容一致省略。
1、制造、修理器具台件数较多的;
2、制造、修理器具时间较长;
3、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的。
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1、制造、销售台件数较少的;
2、制造、销售时间较短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制造、销售台件数较少的;
2、制造、销售时间较长的;
3、违法所得较大的;
4、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检查后经检定计量器具是合格的;
2、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查处工作的;
3、初次违法,情节轻的;
4、涉案计量器具台件数较少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检查后经检定计量器具是不合格的;2、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3、涉案计量器具台件数较多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可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涉案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
2、造成不良后果的;
3、转移、毁灭证据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可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4
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未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非强检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
2、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3、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查处工作的;
4、超过检定周期较短继续使用的。
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非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2、强检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
3、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4、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5、超过检定周期较长继续使用的。
处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5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时间较短的;
3、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有证据表明,是非故意行为的。
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1、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2、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时间较长的;
2、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3、伪造数据的;
4、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5、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五条
1、涉案计量器具台件数较少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3、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涉案计量器具台件数较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3、不主动追回或无法追回售出产品的;
4、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7
违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2、《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和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已销售数量台件数较少的;
2、销售时间较短的;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处500元以下罚款。
1、已销售数量台件数较多的;
2、销售时间较长的;
3、违法所得较大的;
4、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
制造、销售和进口违法计量器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已制造、销售和进口台件数较少的;
2、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3、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属再次违法的;
2、不主动追回或无法追回售出的。
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9
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九条
1、已开展计量检定时间较短的;
2、已非法开展计量检定业务的;
3、属内部计量检定的;
4、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已开展计量检定时间较长的;
2、已非法开展计量检定业务数量较大的;
3、属对外部开展计量检定的;
4、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
1、违法销售计量器具的;
2、违法所得较小的。
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违法销售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
2、违法销售的计量器具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
3、违法销售计量器具台件数较多的;
4、违法所得较大的;
5、不主动追回或无法追回售出产品的;
6、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其销售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1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七条
1、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数量较少的;
2、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时间较短的;
3、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金额较小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数量较多的;
2、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时间较长的;
3、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金额较大的;
4、不主动追回或无法追回售出产品的;
5、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1、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1、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3、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
4、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3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
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2、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查处工作的;
3、主动改正的;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5、所提供的数据准确的。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3、所提供的数据不准确的;
4、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九条
1、初次违法,情节轻的;
2、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查处工作的;
3、主动改正的;
4、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数量较少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数量较多的;
3、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5
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情节轻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3、涉案计量器具台件数较少的;
4、计量器具货值金额较小。
处1万元以下罚款。
1、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查处工作的;
2、有主观故意的;
3、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3、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的;
4、计量器具货值金额较大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
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生产销售规模较小的;
2、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销售规模较大;
2、再次被处罚的。
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17
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超出允许短缺量数额较小的;
2、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上述罚款的最高限额为30000元。
1、超出允许短缺量数额较大的;
2、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上述罚款的最高限额为30000元。
18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经检定计量器具是合格的;
2、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检定计量器具是不合格的;
2、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1000元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19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
1、《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1、超出允许短缺量数额较小的;
2、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罚款的最高限额为30000元。
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上述罚款的最高限额为30000元。
超出允许短缺量数额较大的。
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罚款的最高限额为30000元。
20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1、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数额较小的;
2、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3、给被收购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上述罚款的最高限额为20000元。
1、给被收购者造成一定损失的
2、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上述罚款的最高限额为20000元。
1、拒不改正的;
2、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较大的;
3、给被收购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上述罚款的最高限额为20000元。
21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按照规定登记造册,不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不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经检定计量器具是合格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检定计量器具是不合格的;
2、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的;
2、违法行为首次被处罚的。
处500元以下的处罚。
1、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的;
2、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2、违法行为首次被处罚的。
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2、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
22
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持续时间较短的;
2、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1、持续时间较长的;
2、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10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
23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3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因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而造成大量眼镜产品不合格的。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属首次被处罚的
2、缺少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措施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缺少保证措施已造成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
2、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1000元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25
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3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因为没有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而造成大量眼镜产品不合格的。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
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1000元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27
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缺少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措施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缺少保证措施已造成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
2、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处1000元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28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经营规模较小;
2、经营时间较短的。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规模较大;
2、属再次被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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