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简答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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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转让信用证的通知行开出新证后,并不因其开证改变其通知行的地位或增加责任;
而对背信用证如经过通知行开立,则其地位变为对背信用证得开证行。
105、简述FCA与FOB的区别。
FCA与FOB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交货地点不同:
FCA是出口国内地或港口,而FOB是装运港的船上;
(2)风险转移界限不同:
FCA的风险是在货物处于承运人处置后即转移,而FOB的风险转移是货物越过船舷时;
(3)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CA适合任何方式的运输,而FOB只适合于水上运输。
五、案例分析题:
(每小题5分,本大题共15分)
106、答:
有道理(2分),
因为B公司的回电对发盘作了实质性的修改,不是一项有效的接受,而构成了一项新的发盘。
(2分)A公司并没有接受这一新的发盘,故合同并不存在。
107、答:
不能接受。
因为信用证是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而不是凭事实付款,因此这不是一张真正的信用证。
(3分)
108、答:
应由卖方负责。
INCOTERMS中的风险是指意外事件(1分),如果损失是由合同的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则由责任方承担责任,而不论此时货物是否已经越过船舷。
(1分)按照INCOTERMS2000,FOB的卖方有提供适当包装的义务。
B
101、为什么说《2000通则》中F组和C组术语订立的合同都是“装运合同”,而D组术语则是“到达合同”?
(1)这是因为C组和F组术语,卖方都是在出口国的装运港(地)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只负责装运,不负责到达,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是否能够到达目的港(地)和何时到达目的港(地)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按C组和F组术语成交的合同都是装运合同。
(2)D组术语下,卖方要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把货物交至规定的目的港(地),承担至该地点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即卖方要负责货物的到达以及何时到达,因此,D组术语达成的合同是到货合同。
102、试比较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对买卖双方的利与弊。
托收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对进口商比较有利,免去开证的手续和费用,远期付款交单容易取得银行的资金融通,承兑交单则更加有利,对出口商来讲风险较大,不易取得银行的资金融通。
信用证方式:
属于银行信用,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进口商需办理申请开证的手续,有时还要支付押金;
对出口商来讲比较安全,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义务变成了由银行来履行。
103、简述D/P与D/A的差异。
(1)交单条件不同。
D/P是付款交单;
D/A是承兑交单。
(2)付款时间不同。
D/P的付款时间可以是即期,也可以是远期;
D/A都是远期付款。
(3)收汇风险不同。
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D/A方式下出口人会遭受货物与货款两空的风险,而D/P的风险相对小些。
104、简述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2分),是一项单据业务(1分),是独立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
105、简述FOB、CFR、CIF和FCA、CPT、CIP的主要区别。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前者适用水上运输,后者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1分)
(2)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界限不同。
前者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船舷,后者交货地点为出口国某一指定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前者关于装卸费或卸货费有贸易术语的变形,后者术语本身已明确,无须贸易术语变形。
(4)运输单据不同。
前者应提交水上运输单据,后者则提供所指定的某种运输方式下的运输单据。
五、案例分析
(1)开证行在审单合格的情况下不得拒付。
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
银行有审单的义务,但这种审核只是表面上确定是否单证相符,对单据表面的形式、真实性等概不负责。
(2)我方不应理赔。
(1分)转船是承运人所为,与卖方无关,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如期将货物装上直达船只并提交直达提单,不存在违约。
CIF条件下,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后则属于买方,包括承运人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
CIF是装运合同,不保证何时到货。
不属于CIF合同。
(1分)根据《2000通则》,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须保证按时交货,合同中只规定装船时间,而不规定到货时间。
卖方应明白一旦接受对方要求即增加自己的责任和风险,所以必须重新考虑贸易术语及价格。
(1)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1分),因为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的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
根据提示条件,卖方可以只交付9500公吨货物。
(2)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合同条款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市场价格计算。
C
101、简述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区别。
(1)使用的范围不同。
与商业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泛。
(2)使用的前提不同。
备用信用证下,只有在申请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履约时,开证行才会根据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凭相符单据按照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内容赔付款项。
(3)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一般仅凭受益人或第三者出具的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文件、索赔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或单据开支付款项。
(4)UCP600条款对二者的适用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仅适用UCP600的部分条文。
102、卖方和银行收到信用证后应审核哪些内容?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
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对信用证审核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政策上审核:
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我国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
(2)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
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对于资信不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
(3)对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
来证中不得标明“可撤销”字样。
同时在证内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上述三点,也是银行审证的要点,进出口公司只作复核性审查。
(4)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
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
(5)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
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款。
(6)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查:
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
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
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
(7)对单据的审查:
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应慎重对待。
(8)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查:
在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外,有时信用证内加列许多特殊条款,如指定船公司、指定船籍、船龄、船级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一般不应轻易接受。
(本题要点太多,每点一分,答出五点即给满分。
)
103、支票和汇票的不同点。
(1)支票是授权书,汇票是委托书。
(2)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没有承兑,也没有到期日的记载。
(3)支票的主债务人与汇票不同。
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4)支票可以保证付款。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美国票据法》规定:
受票行可应出票人或持票人的请求,在票面上写上“证明”(CERTIFIED)字样并签字。
这张支票就成了保付支票。
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
汇票没有保付的做法。
(5)支票可以止付,汇票承兑后即不可撤销。
(6)支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套
(7)支票有划线的做法,而汇票没有这种做法。
(8)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这种规定。
104、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2分)
(2)关于船货衔接问题(2分)
(3)个别国家队FOB的不同解释(1分)
105、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有何异同点?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指FOB、CFR、CIF。
共同点:
(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2)风险转移界限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1分)
(3)为了明确装船费或卸货费的负担问题,这三种术语都有变形。
不同点:
价格构成不同,因而卖方承担的责任及费用也不同,CIF条件下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最高(包括运输、保险),CFR次之,FOB最低。
106、A公司有理。
(1)B公司的电报对发盘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原发盘终止,发盘人不受约束。
(2)A公司未作答复,即对对方还盘未接受,合同不能成立,A公司有权退证。
107、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
(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应赔偿。
(2)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108、我方应尽快安排装运货物,并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整套单据送交银行议付,早日从开证行收妥外汇。
(2分)因为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那怕进口商已倒闭。
(2分)且花期银行是世界一流银行,信誉很好,不会也不应该因进口商将要破产倒闭而找借口不予付款。
D
101、什么是象征性交货?
什么是实际交货?
举例说明。
101、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实际交货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卖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CIF术语下的交货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D组术语下的交货都是实际交货。
102、简述E、F、C组贸易术语的特点。
102、E、F、C组贸易术语均属于在出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
(1分)E组的EXW,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小。
(1分)F组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均在交货地点同时转移给买方,而费用则在目的港或目的地转移。
(2分)F和C组成交的合同一般称作装运合同。
在这类合同下,卖方只须保证按时交货,无须保证按时到货。
103、简述履行FOB条件、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合同的基本环节及主要内容。
103、
(1)申请开立信用证(1分)
(2)租船订舱与派船接货(1分)
(3)办理保险手续(1分)
(4)审单付款(1分)
(5)报关提货、验收货物、办理拨交手续(1分)
104、简述CPT与CFR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
104、
(1)适用运输方式不同;
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而CFR仅适用于水运。
(2)交货地点不同;
CPT是货交承运人,而CFR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
(3)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PT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CFR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
105、按照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附加险别都包括哪些?
105、
(1)一般附加险,如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等(2分)
(2)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2分)
(3)其他附加险,如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等。
106、
(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1分)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2)案中的买方应先付款赎单,再与出口方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的问题。
107、我方可采取快速通信方式发出撤回或修改发盘的通知,使发盘在送达以前,通知受盘人撤回或修改发盘。
(2分)因为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的(1分),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108、银行拒付有理。
(2分)根据《UCP600》的规定,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出单日期。
(2分)受益人所交单据与此不符,银行有权拒付。
E
101、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01、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区别在于:
(1)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两者同时存在,而可转让信用证与原证有直接联带关系,仍是同一个信用证。
(2)对背信用证的开立与原证的申请人、开证银行无关,而可转让信用证的权利进行转让,要以原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准许为前提。
(3)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不同的银行分别保证付款,即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只能得到对背证信用证的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而不能得到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而可转让信用证与原证是由司一开证行保证付款,即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与第一受益人属于同等地位,均可获得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对背信用证如经通知行开立,其地位即改变为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改变了原通知行的地位与责任,而可转让信用证如经通知行办理转让,即成为转让行,但也不因信用证的转让而改变该行的地位或增加其责任。
(1分)(此题较难,答对三点亦可给满分)
102、简述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02、
(1)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2分)
(2)物权凭证,代表货物所有权,可提货、转让、抵押等(2分)
(3)运输契约的证明,凭以处理纠纷。
103、汇票与本票的区别是什么?
103、
(1)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2)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汇票票面有三个当事人;
(3)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需承兑,远期汇票则需承兑;
(4)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主债务人,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为主债务人,在承兑后,承兑人为主债务人;
(5)本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则可以开出一套。
104、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有何异同点?
104、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指FOB、CFR、CIF。
105、为什么说《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中F组和C组术语订立的合同都是“装运合同”,而D组术语则是“到达合同”?
105、
(1)C组和F组术语,卖方都是在出口国的装运港(地)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只负责装运,不负责到达,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是否能够到达目的港(地)和何时到达目的港(地)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按C组和F组术语成交的合同都是装运合同。
(2)D组术语下,卖方要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把货物交至规定的目的港(地),承担至该地点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即卖方要负责货物的到达以及何时到达,因此,D组术语达成的合同是到货合同。
106、按照提单的规定,一般承运人仅对货物外表良好负责,同时承运人保证船舶的试航状态以及安全、谨慎收受、装载和运输货物,除此以外,承运人责任很小,并且按照惯例和提单条款,承运人还享有十多项免责权利。
上例三种情况下:
承运人应对①②情况负责,而对第③种情况不负责。
对第①种情况,因为提单上写明为100箱,而交货时仅交95箱,承运人应对欠交的5箱负赔偿责任;
(1分)第②种情况,因为注明清洁提单,承运人应对货物“外表状况良好”负责,因此,对10箱严重破坏同时内部货物散失负赔偿责任;
(1分)第③种情况,外表状况好,箱内货物短少承运人不负责。
107、
(1)我方已发出装船通知,买方未及时投保,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在我方(2分);
为证明我方已及时发出通知,可向买方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1分)可协助买方查找未收到通知的原因,但这并非我方责任。
(2)此类事件如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造成的,我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08、
(1)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应该在2月28日失效。
因为合同一经成立,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本案中,合同的失效是以交货条件,即装运时间为条件的。
由于合同中已经规定要在约定时间内装船,所以卖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舱位的情况下,合同应该在这一时限终止时失效。
但合同中同时还规定“以能取得舱位为前提”,因此,如果卖方能够证明他是在尽了最大努力的情况下而没有取得舱位,则经过双方再协商,可以适当将合同有效期延长。
(2)如果合同已经在2月28日失效,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也将同时终止。
因此,卖方没有义务再将未能及时装运的货物装运出口,买方也没有接受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3)出口商没有在展期内再装运货物的义务。
因为双方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已于2月28日失效,因此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已经结束,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
买方擅自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船期展期,并不构成对卖方的任何约束。
因此,如进口商仍希望收到这批货物,就必须在与卖方进行协商基础上,订立新的交易条件,经双方的确认后才能具有实际意义,构成法律上的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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