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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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甘肃开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管理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止违章,消除隐患,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各种安全隐患,做到罚款有据可依,减少或避免安全处罚的随意性,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制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包括:
处罚原则、工业广场文明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技术措施标准化管理、“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火工品及放炮标准化管理、机电设备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其它方面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甘肃开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及驻矿各项目部。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四条安全管理部负责全矿的安全处罚,生产技术部、机电技术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科室的业务性质及保安职责进行必要处罚。
各业务部室在查清事实后,由安全管理部出据处罚凭证。
第五条各类安全处罚由安全管理部出罚单,处罚的定则:
(一)对公司人员的个人处罚,由安全管理部出具相关的单据由财务部从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出。
(二)对各施工单位的处罚,据处罚依据,从工程款中扣除。
(三)对单位的罚款由责任单位依据相关责任落实到人头,严禁“吃大锅饭”。
(四)对个人及单位的处罚,财务科单独建帐,做为安全培训、安全活动、安全奖励基金使用。
第六条处罚之后如果还不按规定的时间整改或屡改屡犯,将加倍处罚。
第三章 工业广场文明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生活、生产和办公区域根据各自的划分应做到整洁卫生,生活区域和办公区域要做到无杂物堆积;生产区域材料堆放要整齐有序,并插牌标注,不得乱堆乱放;危险地带有围栏,并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易受潮雨淋的物资要有工棚,违此规定处罚1000-2000元。
第八条生活区域和办公区域要求硬化的地面必须进行处理,做到不扬尘,下雨不淤积泥水。
违此规定处罚500-1000元。
第九条各项目部必须有办公场所(调度室、会议室技术室等)应进行必要的装修并配备办公桌椅及办公用品。
违此规定处罚500-1000元。
第十条工人宿舍,在冬季要有采暖实施,防止煤气中毒,并进行必要的装修,做到整洁卫生。
违此规定处罚500-1000元。
第十一条职工食堂应进行必要的装修,做到整洁卫生,食品丰富,价格合理。
违此规定处罚500-1000元
第十二条,进入施工区域,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违此规定处罚500-1000元
第四章制度建设、技术措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三条各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违此规定处罚1000-2000元
第十四条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还须有委托证明,分管生产、机电、安全人员及总工程师应取得安全资格证。
缺一证件,除停工外,处罚1000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每班没有开班前会、每周未开安全办公会,缺一项罚款1000元,不参加公司的安全办公会议、监理工地例会,缺一次罚款1000元,迟到一次500元。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发现一人未持证上岗处罚1000元
第十七条必须有安全培训计划,施工作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存档,违此规定处罚1000-2000元。
第十八条各工种操作规程齐全,作业工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经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批准。
施工地质条件变化时有补充措施,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审批贯彻执行手续完备,有考核和签名。
违此规定处罚1000-2000元。
第十九条按规定使用有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井下各类标志牌清晰、准确、齐全。
(炮眼布置图牌板,安全警示牌、设备挂牌等)违此规定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条有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落实和演练,违此规定处罚1000-2000元。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值班室内,必须悬挂煤监局要求的各种记录本,如:
班前会记录、安全办公会记录,瓦斯台账、测风记录、水害防治记录、隐患排查记录、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记录、施工日志等,并认真实事求是填写,若弄虚作假或缺项,每一缺项处罚300-500元。
第二十二条大型设备(绞车、水泵,风机、瓦检仪)和安全设施必须按行业标准进行校检,超过规定的时间未进行检测检验除停止使用外,处罚1000-2000元。
第五章 “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掘进巷道局部通风机和电源不实行风电、瓦斯闭锁一处罚款200元;双风机、双电源不能实行自动切换,每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十四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不符合规定,一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该封闭的巷道不及时封闭,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六条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罚款5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二十七条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责任项目部2000元,主要责任人500元。
第二十八条无风、微风作业处罚100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二十九条风筒破口不及时处理,接头不合格,吊挂不合格,或有死弯,每处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人为造成无计划停风,随意停开风机罚款5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洒水降尘,清扫除尘,使风尘浓度超标一处,每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二条破坏通风设施、隔爆水槽,损坏、私拆风门,栅栏、密闭、转载点喷雾降尘设施,同时打开2道风门使风流短路,发现一处罚款5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项目部瓦检员每班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瓦斯检测情况,缺报一次罚款200—500元。
第六章 火工品及放炮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火工品运输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十四条不按规定领送炸药雷管或混装、混运,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五条炸药、雷管不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的炸药、雷管箱内,乱扔、混放,一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六条炸药雷管箱不上锁,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七条:
不执行火工产品的领退制度,井下私藏火工品,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八条火工品丢失罚款5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穿化纤衣服一次罚款200元,并停止作业,责令当班升井,更换。
第四十条携带矿灯进入井上爆破材料库,罚库管员100元。
第四十一条做引药不用竹签,将雷管直接插入药卷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四十二条用煤沫、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封堵炮眼,或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每眼罚款1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四十三条放糊炮、明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四十四条放炮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一次罚款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四十五条放炮警戒人、绳、牌不齐全,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六条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放炮员将放炮器钥匙交给他人或绑在放炮器上不执行自联自放;2人以上进行放炮母线的脚线连接,通电工作,放炮员连线时,放炮母线不扭结或不从放炮器上摘下,一次罚款5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四十八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放炮线有明接头或不符合要求一次处罚100元。
第五十条掘工作面放炮警戒距离不合要求,短线放炮;放炮母线长度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长度,发现一次罚款3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爆破员资格证的人员放炮,对施工单位10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七章 机电设备、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十二条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矿灯、放炮器)失爆一台,罚款500元,且对责任人进行追查,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五十三条擅自甩掉各种保护装置,发现一次罚款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五十四条保护装置失效,零部件不完整,不及时修理,整定值不按规定计算,而随意确定者罚100元。
第五十五条低压检漏装置,每天必须对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查记录)少一次罚100元。
第五十六条井下带电检修,带电搬迁设备,一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得电气设备及机械传动和传动部分不加防护罩或栅栏,每一处罚款200元。
第五十八条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每次罚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五十九条保护接地装置不用一次罚款200元,装设不合格一处罚款50元。
第六十条电缆悬挂不合格,悬挂混乱或用铁丝捆绑,一处罚200元。
第六十一条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放电、验电,挂接地线,停电工作牌制度,罚款300元。
第六十二条井下电话、电铃不通或不能正常使用,一处不合格罚200元。
第六十三条超挂车辆运输,每超挂一辆,无论平斜巷,每次罚款500元。
第六十四条用不合格的销子、链环或其它物体连矿车,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六十五条斜坡运输不按规定设置使用防跑车装置、声光信号、托绳轮、立轮、导向轮,安全设施损坏、失效,一处罚款500元。
第六十六条钢丝绳、保险绳钩头不插或插接长度不够,绳卡连接时不按规定尺寸要求连接,绳卡松动或不使用桃形环罚款300元。
第六十七条轨道质量不合格,轨道间打撑杆,零件不全,每处罚款200元。
第六十八条斜井提升,行车行人,发现扒车现象罚款10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六十九条绞车司机开车前,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前,不按规定检查各部状况,罚款100元。
第七十条人力推车时放飞车、蹬车,罚款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七十一条人车安全防护设施齐全,须经有关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人车停止使用,并处使用单位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处理机电运输事故、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无报告、无专人指挥,罚项目部1000元。
第八章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十三条不按规程规定敲帮问顶,危岩不及时处理责。
处罚500元。
第七十四条不按规定进行支护,空顶作业。
处罚1000元。
第七十五条架设支架,空帮空顶及背帮不严实。
处罚500元。
第七十六条锚喷巷道不及时或不同步。
处罚1000元。
第七十七条放炮打垮支护,不及时恢复,冒险作业。
处罚1000元。
第七十八条耙岩机装岩时,人员进入耙斗运行区段。
按三违论处。
第七十九条喷浆支护不处理悬矸、冲洗岩帮进行喷浆作业。
处罚500元。
第八十条骑在风钻气腿上操作者,按三违论处。
第八十一条炮烟未吹散,不听瓦检员、安检员劝阻强行进入工作。
处罚500元。
第八十二条无处理危岩的长柄工具或未按规定使用长柄工具处理危岩。
处罚500元。
第八十三条耙岩机与喷头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
处罚500元。
第八十四条耙岩机槽不采取可靠的稳固措施。
处罚500元。
第八十五条装车过满,超过矿车外沿10厘米。
处罚100元。
第八十六条巷道支护,不按图施工偷工减料,除返工外,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八十七条锚杆间距超过规定,锚杆角度小于75度,托板未贴紧岩壁,锚杆未支护到位。
处罚500元。
第八十八条巷道欠挖或超挖,断面不合《作业规程》要求,处罚300元。
第八十九条喷浆厚度未达到规定要求。
处罚500元。
第九十条喷浆的水泥和河砂比例未达到规定。
处罚500元/次。
第九十一条水沟不符合规程规定。
处罚200元。
第九十二条巷道坡度、腰线不符合规程规定。
处罚200元。
第九十三条巷道轨道铺设不符合规程规定,用木棒撑道,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四条掘进未采取湿式打眼。
处罚200元。
第九十五条煤层巷道掘进时装车线不符合规程规定。
处罚500元。
第九十六条巷道贯通、石门揭穿未认真执行安全措施或未汇报调度室。
处罚300元。
第九十七条掘进工作面无备用临时处理安全的支护材料。
处罚300元。
第九十八条耙岩机安全设施不全或不按规定操作者。
处罚200元。
第九十九条掘进中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方面先探后掘等规定,每发现一次处施工单位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条井口无检身人员,每发现一次。
处罚200元。
第九章 其它方面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出现其他情况的:
1、施工前没有向职工贯彻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考试的,罚项目部1000元。
2、无规程措施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开工,罚项目部1000元。
3、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无理阻挠安全管理部或职能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用暴力威胁、侮辱、殴打安监人员,罚单位3000元,罚主要责任者1000元。
4、当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或较大隐患时,跟班领导、安全员、班组长在险情、隐患未排除之前离开现场,各罚款500元。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撤出人员,未执行的罚1000元。
5、当班的班组长、跟班领导、安检员及各类特殊岗位工种无故不按时上岗,班中脱岗、班中睡觉、晚下井、早升井,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6、公司管理人员及安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屡次接受项目部宴请,发现一次罚款500元,调离工作岗位。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综合办公室人员未认真履职,算错员工工资或无依据扣除员工工资的
2、机电部人员未认真履职,该下井而不下井,致使机电设备出现故障耽误施工或出现安全问题的,
3、生产技术部人员未认真履职,该下井而不下井,致使工程质量、安全有问题的。
4、安全管理部人员未认真履职,迟入井、早退出、空班漏检、出现安全问题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由安全管理部制订,公司批准,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与原发制度方面的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与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未规定的,可比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的处罚额度进行处罚,并及时上升到制度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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