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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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
1、本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本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2、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
3、报告病种:
甲种传染病: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曲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诊、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等。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4、由防保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看工作,并定期进行疫情资料分析。
5、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就于12、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其它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6、医院各门诊分别建立病门诊日志,肠道门诊设立肠道门诊日志,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报病报告卡。
住院部临床各科室要建立出入院登记簿,对本科室所有入院传染病人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实验室应根据化验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进行疫情报告。
7、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8、传染病报告卡应使用钢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
9、本院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肠道门诊工作制度
一、每年5月至10月开设腹泻病门诊,要求专人、专室、专设备,24小时值班。
二、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消毒隔离制度。
三、腹泻病门诊只准接诊腹泻病人,不得接诊其他病人。
四、做好腹泻病人的就诊专册登记,需抢救治疗及留床观察病人另做详细病历记录。
五、做好腹泻病人监测与统计工作,做到“逢泻必检、逢疫必报”。
六、对中、重型腹泻病人应在门诊积极抢救治疗或留床观察。
七、对漏报、瞒报、缓报疫情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发热门诊工作制度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发热病人的诊断、筛查、登记、报告、隔离、治疗等工作。
2、严格地按照发热门诊的有关规定进行发热门诊规范。
3、发热门诊工作人员由院办统一安排、协调,并配合护理人员按规定准备好各种器械、设备及消毒药品、抢救药品。
4、实行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制,坚持24小时应诊,并做好发热病人的门诊登记记录,记录齐全。
5、应熟练掌握一般发热病人和传染病病人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诊断标准、抢救措施、治疗原则及疫情报告有关专业知识。
6、对体温在38℃以上发热病人应到检验室检查和透视,胸透有问题的病人应照片,对不明原因肺炎,应留院隔离观察或收入传染病隔离病房,实行疑似病人的防范和诊治,并立即上报。
7、发现有不明原因的发热、治疗无效的发热病人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对疑似非典、人禽流感、急血等传染病,应启动传染病预案立即上报在上一级医疗专家确诊后才能网上直报。
8、外出打工和返家的发热病人应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如从传染病疫区回乡,有传染病接触史者,应隔离治疗。
9、严格遵守隔离、消毒和自身防护制度,以及病人离开后的终末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10、加强村卫生人员发热病人知识培训。
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报告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信息核实与通报、预警、医疗救治等工作的管理。
一、业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防保组、门诊部、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防保组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二、日常诊疗活动中,发现属于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临床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
三、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和出入院登记本的登记工作。
首诊医生遇到符合食源性疾病定义的就诊病例需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个案调查表》等调查表里的有关项目。
做到字迹清楚,住址写到村、组,事件相关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得有缺项、错项、漏项。
四、发现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出现1人及1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除采取抢救措施外,2小时内向防保组电话报告,防保组接到报告核实信息真实性后,立即向院内应急办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填写“基层医疗机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
五、临床医生应当对食源性疾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提供医疗救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病历记录。
收治病区应当协助食源性疾病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
如该食源性疾病超出本院的诊疗范围,需及时将病人转往定点医院治疗。
六、防保组除常规对医院内的门诊日志和出入院登记病例进行检查核对外,还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七、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病例不按要求上报的,或者瞒报、迟报、谎报者,一经查实,除给予全院通报、经济处罚外,还须及时补报。
情节严重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问责。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流程
门诊临床医生
发现符合病例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立即报告
※食源性疾病病例
(由食品/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就诊病例)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由食品/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
院内专家会诊,确认
相关科室专管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工作)
收集并汇总病例信息表,在病例就诊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上报
填写《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
每日零报告登记制度
收集并汇总报告卡,并附病例复印件
病例就诊2个工作日内上报
立即上报信息反馈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及时信息审核
区疾控中心及时核实
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工作流程图
首诊临床医生
发现因摄入相同食物而出现2例或2例以上症状相似病例
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病例时
2小时内报告
食源性疾病病例专管科室及人员
核实临床医生报告事件是否符合食源性疾病事件定义
符合不符合
食源性疾病专管人员科室及人员
填写“基层医疗机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
排除并做好相关记录
立即报告立即通知
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个案调查表》
院有关科室及领导
签字同意
要求专管报告
核实事件情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一、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或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进行X线检查;
放射科发现的疑似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应在“X线肺结核病例登记本”上做好登记。
二、
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及时进行疫情登记,由门诊医生根据临床症状进行诊断并按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转诊
三、对可疑或确诊的病人,应在肺结核病例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区医院结核门诊,不得口头转诊。
并将转诊联系单第二联寄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留转诊存根以备查。
四、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后,门诊病人要及时转诊,需住院治疗的,待病人出院后,应将病人、病人相关资料及转诊联系单一并转到区医院结核门诊。
五、防保科(或防保人员)每旬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日网上核实转诊到位情况。
六、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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