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实施《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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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履行辖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职责;
定期研判本辖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安全形势,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等方式,跟进、督促保护责任人开展保护与修缮活动,推进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设施等相关隐患整改;
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督促保护责任人落实保护、修缮主体责任;
负责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工程日常巡查监管;
负责有价值建筑的预保护工作;
制定年度历史建筑修缮计划,负责有关补助、补贴经费的发放工作。
区规划部门:
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名录管理、保护规划等工作;
监管保护规划和价值要素的保护落实情况,认定违反保护规划的破坏性影响行为;
提供和指导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的咨询服务;
在规划审批管理中落实相关保护要求。
区城建部门:
负责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构筑物、历史建筑排危排险;
牵头以专家评审等形式,审查临时或永久加固的施工设计及组织方案;
按照经审批的方案,监督建筑施工各环节落实保护要求;
对行业有关资质单位按照保护要求实施的工程措施开展监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构筑物、历史建筑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备案证前应征求区规划部门意见。
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职责范围内的巡查执法工作;
对接各镇(街道)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区文化部门:
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协助区规划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保护规划编制等工作;
对古建修缮工程的有关资质进行监管;
协助相关保护方案审查工作;
指导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通过多种形式,协助教育部门加强对在校学生的乡土教育。
区国土部门:
对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出让宗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护责任及违约处罚条款;
在办理确认三旧改造项目或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时,应向区规划部门核查历史建筑情况;
对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予以标明,当权属发生转移时,及时函告区名保办和属地镇(街道)。
区财政部门:
结合区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历史文化保护专项经费,指导和监管历史文化保护专项经费的调配和使用。
区公资部门:
履行公资系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主体责任;
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
对需要活化利用的予以审核并按有关规程报批。
区消防部门:
负责指导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监督管理保护责任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工作;
指导各镇(街道)排查和治理有关消防安全隐患。
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维修保护、活化利用难以符合相关消防现行技术规范时,应积极研究和指导改善消防条件。
区公安部门:
处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和治安防范工作,协同各部门开展保护利用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协助保护管理工作开展。
第5条保护协议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与属地镇(街道)签订保护协议,履行历史建筑的保护、维护、修缮责任,配合日常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6条社会参与
支持和鼓励具有良好业绩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中介机构、公益组织、主流媒体等社会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的修缮设计、宣传推广、活化运营和学术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建议、经验、信息反馈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保护利用管理
第7条镇(街道)巡查
各镇(街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范围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台帐。
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应及时纠正不利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使用行为。
各镇(街道)应对保护利用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及时收集保护责任人的保护利用诉求,制定历史建筑修缮计划。
第8条部门巡查
区规划、城建、城市综合执法、文化、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监管,并建立专门台帐。
第9条社会监督员巡查
区名保办聘请若干名社会监督员,组织业务交流培训活动。
社会监督员对保护范围开展自主巡查和监督。
第10条反馈反应机制
巡查反馈与应急处置反应机制为:
(一)常规反馈。
各镇(街道)、各部门和社会监督员按工作计划向区名保办反馈巡查情况。
区名保办组织专业机构对日常巡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措施和意见。
(二)紧急报告。
各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危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危险状况或违法行为,应立即通知属地镇(街道)采取措施进行现场保护或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区名保办报告。
对于抢险类突发事件,由区名保办报区名保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现场保护、评估、排危、修复等相关工作;
对于涉嫌违法建设,由区名保办及时交办,协调有关部门制止、调查、取证、定性等查处和处罚等工作,对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区名保领导小组,由区名保领导小组进行交办;
相关处置情况由区名保办及时向区名保领导小组和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检查评价
区名保办每年两次组织区各部门对各镇(街道)巡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地核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现状情况,检查各镇(街道)巡查工作台帐。
区名保办监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估、分析和总结,对各镇(街道)、各部门履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12条专家论证机制
以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和履行有关保护规划要求为原则设立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及论证议事机制。
议事专家以“广东省城乡规划行业专家库”专家为基础;
同时可在自愿加入的前提下,经“广东省城乡规划行业专家库”内两位(或以上)专家联合提名,确定其他议事专家资格。
参会专家达到三位(或以上)则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会议事,建立技术与实操并重的常态化专家论证议事机制。
专家论证的议事范围包括保护名录、历史文化相关保护规划编制成果、历史文化保障方案、改扩建涉及建筑价值要素和结构的修缮设计方案、紧急抢修工作中排危方案的评审;
日常维护的技术措施、建筑加固保护措施的制定;
预保护对象的确定和撤销等。
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区名保办跟进。
专家论证由区规划、城建等行政部门按议事内容负责组织召开,议事内容须按照保护规划及相关技术要求达到有关深度方可提交专家论证会审议。
出席专家论证会还应邀请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三章修缮管理
第十三条修缮类型
本管理办法的修缮是指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与整治、对历史建筑采取必要保护性工程措施以满足建筑的使用安全,延长建筑使用寿命,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历史文化价值而进行的查勘、评估、维护、加固、修复等工作。
维护修缮类型分为日常保养、紧急抢修、一般修缮等三种。
日常保养,是指不影响原建筑立面风格,不破坏建筑结构、墙体、屋顶,不破坏特色构件前提下,进行日常清洁保养、更换更新房屋设备、维护保护标识或小修小补的修缮行为。
紧急抢修,是指因紧急突发情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保留建筑存在损毁危险,或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急需采取加固措施排除危险的修缮行为。
该类修缮无需办理消防和工程报审手续,由区城建部门牵头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排危加固抢修方案后,即可实施抢修。
一般修缮,分为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
轻微修缮指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不涉及价值要素、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工程措施。
非轻微修缮是指改建、扩建涉及建筑价值要素及结构,或因建筑主体结构破坏严重进行的修缮行为。
第十四条修缮原则
维护修缮应遵循各层次保护规划要求,并在《佛山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佛山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指引》等相关技术要求的指导下开展。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空间关系与外立面风貌应以实地测绘和档案资料为依据。
各职能部门在历史建筑修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和机制,避免修缮设计要求保护的有价值构件出现损坏、毁坏,并按照职责对历史建筑的修缮利用进行全程监管。
历史建筑安装消防设备、智能监控、空调室外机、招牌、排烟排风等,应按技术要求在专业机构指引下进行。
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结构、整体改变用途应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规划部门按程序审批。
在紧急抢修和一般修缮中,必须首先采取临时或永久的排危加固,防止建筑出现更大破损、倒塌等情况。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制定拆除保障方案,由区名保办牵头联合区规划、城建、文化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通过论证后的拆除保障方案经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区规划会同区文化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须依法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鼓励社会出资开展保护修缮项目,对保护协议责任明确的修缮项目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15条日常保养
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维护建筑清洁卫生;
定期检查防潮防渗工作;
定期检查木构件;
定期维护防灾设施。
日常保养管理应符合相关保护技术要求。
第16条紧急抢修
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紧急抢修管理的要求为:
(一)属地镇(街道)组织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督促保护责任人制定排危加固抢修方案。
(二)区城建部门牵头对排危加固抢修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三)属地镇(街道)组织或责成保护责任人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按照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加固、抢修,属地镇(街道)及区城建部门予以现场监督管理。
(四)历史建筑巡查发现有损毁危险的,由区名保办发出预警告知属地镇(街道)和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未按要求限时排险,存在影响公共安全或主体建筑安全的,由区名保领导小组委托区城建部门组织力量采取措施进行排险保护,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区城建部门应将相关过程、结果等情况报区名保办备案。
因保护与公共安全原因需要对物业进行接管的,由区名保领导小组委托区城建部门实施。
(五)属地镇(街道)应及时将保护责任人负责开展的紧急抢修过程、结果等情况报区名保办备案。
第十七条一般修缮
对历史建筑一般修缮管理的要求为:
(一)制定年度修缮计划。
各镇(街道)根据保护责任人的诉求,在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后,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并经区城建部门核查后,汇总报区名保领导小组审议。
(二)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应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
(三)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历史建筑既有结构的修缮施工单位须同时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及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
(四)报批要求。
1.修缮设计文件编制。
纳入政府年度修缮计划的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可由属地镇(街道)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修缮设计文件,也可由保护责任人自行依法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编制修缮设计文件。
修缮设计文件编制前应开展查勘、评估,以现状测绘图纸等材料为依据制定保护措施、修缮设计方案、排危加固和修缮施工图、施工组织方案等。
2.规划审查。
修缮设计方案图纸应按照技术要求清晰表达有关保护措施,区规划部门会同区城建、文化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修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经区规划部门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轻微修缮由区规划部门出具批复,非轻微修缮由区规划部门按程序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3.施工审查。
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区城建部门按照专家论证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监管和核发施工许可证件。
(五)公示通报。
区规划、城建部门应在审批或许可前将修缮保护有关内容在政府网站、项目现场进行公示;
在审批或许可后向属地镇(街道)、区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通报修缮的审批情况。
(六)过程监管。
重点对保护修缮内容和价值要素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管。
区城建部门对修缮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属地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
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巡查执法监管。
(七)验收。
修缮工程通过联合验收后,由区名保办组织有关专家对保护修缮成效进行抽查评估。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
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经费。
(一)保护规划和技术支持的经费:
1.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测绘、安全鉴定、标志牌制作、档案建立、保护规划编制、维护修缮工程费用市场评估、保护技术研究、购买技术服务等。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历史建筑维护修缮方案编制。
3.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审议论证工作经费。
4.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招商推介、宣传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
(二)采取保护措施进行维护修缮的补贴、补助、奖励经费。
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历史建筑维护修缮方案编制补助。
2.非国有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补贴,按照维护修缮工程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比例进行补贴。
3.对已纳入计划的修缮项目,由属地镇(街道)对保护责任人予以前期保护工作补助,补助按每项20000元标准执行。
4.对已纳入计划的修缮项目,且经属地镇(街道)评定项目实施成效优良的,由属地镇(街道)对保护责任人进行奖励,奖励按每项5000元标准执行。
5.对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列入示范的项目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监督员,由属地镇(街道)对其进行奖励,奖励标准由镇(街道)确定。
(三)申报流程。
1.保护规划和技术支持的经费。
由镇(街道)、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及年度保护工作计划,制定专项经费计划报区政府审批,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安排经费预算。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历史建筑维护修缮施工方案编制补助和非国有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补贴申报流程:
(1)属地镇(街道)制定年度修缮计划,经区城建部门核查后,汇总报区名保领导小组审议。
(2)年度修缮计划经区名保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各镇(街道)安排年度经费预算。
(3)申请补贴。
修缮项目按审批要求实施、验收后,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备齐申请资料,向属地镇(街道)提交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
属地镇(街道)已纳入修缮计划的意见、维护修缮设计和施工合同、保护协议、相关载明修缮保护责权的批准证明材料和租赁证明文件(规划许可证或批文、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需盖申请人签章及核对原件。
(4)复核。
由属地镇(街道)负责核查申请资料并核实修缮项目的实施情况,评定项目实施成效。
(5)发放。
由属地镇(街道)向保护责任人核发维护修缮费用补贴,并按项目实施阶段,相应核发前期保护工作补助和对评定为实施成效优良的项目按标准进行奖励。
(6)属地镇(街道)应在工作完结后,整理补助、补贴、奖励相关过程材料报区名保办备案。
第四章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强化宣传
区名保办及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定期组织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保护政策,展示工作成效,营造良好氛围,推动社会广泛支持和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十条表扬推广
对保护利用工作突出的保护责任人,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公开表扬和宣传推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后,上位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新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名保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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