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药品注册的概述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5186009
- 上传时间:2023-05-04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31.97KB
第一节药品注册的概述Word下载.docx
《第一节药品注册的概述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一节药品注册的概述Word下载.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⑴新药申请: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的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⑵仿制药申请:
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注册申请。
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由于生物制品的质量主要是靠生物制品规程进行控制,即通过生产工艺全过程进行控制,因此,生物制品没有仿制药的概念。
⑶进口药品申请:
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与国产药品相比,其管理要求与国产药品基本相同,只是申报的程序不一样。
进口药品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申报,而不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申报。
⑷补充申请:
就是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⑸再注册申请:
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二)药品的注册分类
由于新药管理的品种范畴差别很大,药品创新程度和研发难度不同,获得注册药品的市场效应的不同,若按照同一模式进行研究和审批不合适。
为了保证新药质量,同时又能提高新药研制的投入产出效率,我国采用对新药进行分类审批管理的办法。
首先对新药进行分类,然后对各类新药申请注册时应提交的研究资料分门别类做出规定。
依据目前我国药品管理,药品分为下面几个类别:
⑴中药、天然药物的注册,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制剂;
2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要用物质制成的制剂;
3中药材的代用品;
4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材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
⑥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复方制剂;
⑦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
⑧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给药途径的制剂;
⑨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剂型的制剂;
⑩已有国家标准的中成药和天然药物制剂。
⑵化学药品的注册,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①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包括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制剂;
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新的复方制剂。
②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
③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包括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
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④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⑤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⑥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⑶治疗用生物制品的注册,分为以下几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克隆抗体。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等。
⑷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注册,包括以下几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2DNA疫苗。
3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
4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
5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素种生产的疫苗。
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⑦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等。
三、药品注册的历史沿革和变化动态
我国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的时间比较短,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初始阶段:
1963年10月,由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颁发了《有关药品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药品实施审批制度。
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其中规定,新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局组织鉴定后审批。
1979年,卫生部颁布了《新药管理办法》。
(二)形成阶段:
1984年,全国六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药品管理法》,使得我国的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随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施行。
1985年,卫生部颁布了《新药审批办法》,规定了新药审批的程序,审评的内容,组建了药品审评中心,具体实施新药审评工作。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等法规的相继施行,进一步发展了我国药品注册的管理制度。
(三)完善阶段:
1998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
2001年,全国人大修订《药品管理法》,并与2002年颁布《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年,国家药监局颁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构筑了我国药品注册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
2005年,修订了2002年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适应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并对2002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在执行过程中亟待完善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2007年,进一步完善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下图为药品注册的立法进程概况:
药品注册历史
年份
制定的有关法律
初始阶段
1963年
《有关药品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1978年
《药政管理条例(试行)》
1979年
《新药管理办法》
形成阶段
1984年
《药品管理法》
1985年
《新药审批办法》
完善阶段
2001年
2002年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07年
四、药品注册的管理机构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了SFDA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权力和责任。
药品注册的各管理机构相互协调,管理我国的药品注册。
下图简述了药品注册相关的审批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药品注册审批机构
主要职能
SFDA
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国家药品注册司
1.拟订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药用辅料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的要求和标准2.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进口药品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和再注册3.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4.指导全国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5.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6.负责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跨省区调剂审批与管理7.研究提出药品进口口岸并制定药品通关目录8.负责药品审评专家库的管理9.负责对药品注册品种相关问题的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中检所
1.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和复验工作。
2.负责标定和管理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3.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并提供质量公告的技术数据。
综合上报药品质量信息和技术分析报告。
4.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及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实验室技术考核及业务指导;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的药品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5.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的具体业务工作。
药典会
1.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
2.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药用要求与标准。
3.负责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技术审核工作。
4.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及其相关内容的培训与技术咨询。
5.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6.负责《中国药品标准》等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及其配套丛书的编纂及发行。
药审中心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技术审评机构,为药品注册提供技术支持。
2.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章,负责组织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3.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1.新药申请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注册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
2.新药申请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的受理;
3.新药申请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研制情况及条件的现场考察;
4.新药申请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中检验用样品的抽取;
5.药品补充申请中部分变更事项的受理和审核,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6.国产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和审核,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7.进口药品分包装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省局药品注册处
1.新药的注册审批。
2.仿制药的注册审批。
3.药品再注册审批。
省药检所
1.受省药监局委托进行药品的检验。
2.受SFDA委托进行药品的检验。
第四节进口药品管理与注册
一、进口药品管理和注册的定义
(一)进口药品的管理定义
进口药的管理包括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及进口。
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备案系指进口单位向口岸药监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口岸检验是指国家药监部门确定的药检机构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
(二)进口药品注册的概念
进口药品的注册是指境外制药厂商生产的药品申请到国内销售的注册申请,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药品申请到内地销售。
二、进口药品注册的特点
与国内生产的新药、仿制药相比,进口药品在申请人资格、审批机构和报送资料等各方面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一)进口药品申请人资格
①申请人为申报品种在生产国或地区的合法制药厂商;
②申请人不能直接申报,必须有其驻中国的办事机构申报,或委托中国境内合法机构作为其代理申请;
③申请代理为进口药品申请人在中国处理与进口注册有关事宜的合法代表。
(二)进口药品注册审批机构
进口药品注册审批机构由国家局直接受理。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
(三)进口药品注册申请报送资料
要求境外药品生产企业需要提供资质证明文件,授权中国境内申请代理人申报的证明文件境内申请人的合法执照和进口药品主管当局的上市许可等资料,此外还需要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SFDA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三、药品进口注册的流程
(一)进口药品注册的流程图
进口药品注册的流程图如下:
(二)进口药品注册流程简述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与新药审批程序基本相同,所不同之处,一是直接向SFDA申请;
二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三是批准后所发证明文件是《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
四、药品进口注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SFDA于2003年8月18日发布了《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进口药品注册的申报主体问题
国外药品不能直接进入中国市场,须国外医药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中国的代理机构(如第三方代理机构或有业务往来的销售公司)申请办理《进口药品许可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具体申报主体条件包括:
①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办事机构;
②已在中国注册的合法机构;
③具备正式书面委托文书;
④联络人应具备充分专业知识。
(二)进口药品的标准问题
申请进口的药品必须获得境外制药企业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
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经SFDA确认该药产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同时,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符合所在国或者地区的《GMP》及中国的《GMP》要求。
(三)进口药品的口岸检验程序问题
进口要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有《进口药品许可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
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但是SFDA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要求进行强制检验才能进口。
根据进口药品检验工作的需要,SFDA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及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和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海南省、广东省、陕西省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进口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载明的注册标准对进口药品进行检验。
应作好抽样记录并填写《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对不予抽样的进口药品作了明确的规定;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及时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明确标有“符合标准规定”或者“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结论。
(四)进口药品无监测期
进口药品如果属于在中国境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法》对新药的界定,进口药品也应当属于中国的新药,但与国内生产企业的新药相比,进口药品不存在药品监测期,因此当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上市后,SFDA已经批准其他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研究的,该项申请可以按照组申报和审批程序继续办理,符合规定的,SFDA可以批准生产;
申请人也可以撤回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的注册申请。
(五)《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
第六节药品注册过程中的专利问题
相对于其它技术,新药研发周期长、成本高、利润大,而仿制药成本和技术要求低,新药技术则较易被仿制。
一种新药上市后,由于其化学结构确定,很容易进行仿制,而不必将巨额投资用于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试验上,使其仿制药品的研发成本大为降低,对创新药物造成不合理竞争。
为了避免上述不合理竞争,目前主要依靠的是知识产权这种垄断保护制度。
新药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等手段保护其对药品的垄断权力。
我国加入WTO后,药品注册过程中的专利保护问题更为突出。
授予专利保护后,专利所有人具有以下权力:
①禁止他人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②进口权的规定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权的权力③转让其专利的权力④注册标记的权力药品注册过程中的专利保护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但本书由于篇幅有限,着重介绍在药品注册中的专利链接问题和专利例外问题。
我国众多医药企业没有能力研发新药,却可以积极利用专利时间性特点进行合理仿制,不仅可以节省巨额的研发费用、降低成本,赢得一定的市场份额,而且还能够在专利保护期满之后迅速推出新药,形成有效市场替代,降低药品价格,为人民群众健康带来福音。
仿制药的生产蕴含着两方利益的博弈,一方面,专利持有人视专利保护为其生命线,一种有效药品占领市场的时间比其它产品长得多,20年的保护期对权利人而言往往显得不够充分。
另一方面,为了专利权过期之后迅速将仿制药推入市场,仿制者必定要在专利期限届满前就进行相应的科学研究、临床试验、向行政机关报批等相关工作;
否则,如果在20年的专利保护期过后才着手开始试验,必然会导致丧失与原权利人竞争的公平性,使专利保护期限实质性延长。
此时会出现两个问题:
(1)为了通过行政审批而进行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许可的目的使用他人仍在保护期限内的专利药品是否会构成专利侵权;
(2)行政审批部门遇到申请方被控专利侵权应当如何继续进行审批程序,是否应当中止审查,待司法机关做出判决再继续,也就是所谓的专利链接问题。
药品的专利链接制度和药品的专利例外制度主要解决以上两个问题。
一、药品注册中的专利链接问题
(一)有关药品专利连接制度的简介
①专利链接制度的来源。
药品专利连接制度(Patentlinkage)产生于美国。
1984年美国通过了一个专门管理药品专利及设立仿制药批准程序的法令,简称Hatch-Waxman法令。
该法令从根本上调整了美国药物创新的激励机制,规范了专利药制造商和仿制药制造商的权利义务,使仿制药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能够快速进入市场。
该法规定:
制药企业可预先合法研制、申报仿制药。
等药品的专利期届满,即可立刻投入市场销售。
即药品专利的专利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其受专利保护的试验成果,如专利发明人在试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中获得的所有数据;
也不能阻止他人为研究药物有效性而制造或试验该药物。
②专利链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专利链接制度包括新药申请专利状况提交,橘皮书制度,仿制药的简化申请制度(ANDA),专利声明制度和数据独占制度。
③专利链接制度的意义。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有两层含义:
一是仿制药的上市申请的审批与相应的新药专利是否有效的审核的程序的有效连接;
二是加强FDA与USPTO(美国专利商标局)职能的连接。
专利连接制度平衡了药品的创新与仿制,加快了仿制药的上市,提高了仿制药的使用比例,仿制药在美国处方药中所占的比例由1984年以前的19%上升至现在的47%。
同时,专利连接制度也加剧了药品市场的竞争,一个直接的影响就是药品价格的降低,仿制药的价格一般要比新药低20%~60%,这就大大减少了药品开支。
(二)我国药品的专利链接现状
①我国的专利链接制度还处于初始阶段。
专利连接在我国现在还基本上处于形式,只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引入了专利保护链接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在我国对于已获专利的新药申请只要申请人在专利到期前2年内提出,或申请人自行声明对该专利不构成侵权,SFDA即予以受理。
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规定了该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发生专利侵权诉讼的处理方式,并未就SFDA在审批过程出现专利侵权问题规定明确的处置方式。
可见,我国缺少类似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完整的解决方案。
并且,我国在进行药品注册申请时提交的不侵权证明还没有规定统一的做法,可信性也无实质审查。
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相反的证据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SFDA是否暂缓审批,如何判断和操作。
SFDA和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各司其职,无法实现职能的连接。
②我国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先进的专利链接制度经验,制定类似于《Hatch-WaxmanAct》这样的行政法规,使得药品专利连接制度的实行有法可依,SFDA在审批过程中对存在专利争议的药品的处理有法律依据;
对药品专利连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加强信息的透明度管理等。
以更加完善我我国的药品注册管理制度。
二、药品专利例外制度
(一)专利Bolar例外的来源
Bolar例外(Bolarexception)来自于美国,是指在药品专利到期前允许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进口、制造、使用专利药品进行试验,以获取药品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数据等信息。
Bolar例外条款的意义在于它是《Hatch-Waxman法案》中专利保护的一种例外,允许仿制药商在专利期未满前提早研制,为仿制药提早上市做好了准备。
(二)我国的专利例外制度方面的法律还不健全
我国的药品专利Bolar例外制度尚不成熟,虽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但是并没有系统化和完善化。
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这意味着在专利期满前可以进行仿制药的申请,但该条款仅对仿制药“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做了限定,并没有涉及是否侵犯专利权的问题,并且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没有在其他地方明确规定该行为是否属于侵犯专利权。
为了权衡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专利权的效力,明确规定了“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为侵权构成要件。
同时《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以下情况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0月在《关于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一节 药品 注册 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