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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还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7、递交响应文件。
《磋商办法》第十三条对此环节进行了描述,和政府采购的其他方式要求是一致的,必须在截止时间之前,必须密封送达等。
8、组建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尤其要注意,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9、初步评审。
磋商小组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
其中资格性检查包括资格证明、保证金等,符合性检查包括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
10、响应文件澄清。
在初步评审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这个环节要注意三点一是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是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三是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四是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澄清,只有在上述范围内才需要作出澄清。
11、磋商。
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在这个环节分为两种情况
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1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然后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四点一是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仅限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二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三是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变动要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四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要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2、综合评分。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量化打分,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编写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4、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5、发布成交公告。
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6、签定采购合同《磋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这个环节应注意,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篇竞争性磋商: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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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每一种方式都各有不同。
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就是三种常见的招标方式,以下就是三者的区别。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
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
适用范围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适用条件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主要异同点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审侧重不同
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
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
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本文▎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篇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不同?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不同?
作者:
李平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发布日期2016-06-16查看次数1593次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而实践中,也确实有业内同行对两者的适应情形、操作流程和实质要涵有所分不清。
鉴于此,笔者在此将两者的异同进行详细梳理和对比,希望帮助业内同行区分、理解并在实践中更好地应用这两种采购方式。
关于立法层次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
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最早出现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文件,以下113号文)中,明确PPP项目采购可以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为推广PPP模式,规范PPP项目采购行为,财政部又相继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文件,以下简称“215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小结从这点来说,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关于定义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小结从这点来看,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关于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几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小结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条件在很多方面是有一致性的。
关于采购方式的报批
相同点74号令以及214号文都明确规定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不同点74号令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方式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作了一般性规定,并对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作了特别规定。
而214号文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外,并未就在申请批准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的材料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和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邀请供应商的方式的规定是相同的,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布公告进行邀请;
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进行邀请;
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进行邀请。
在具体操作上规定,一是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二是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建立供应商库,但不得对供应商入库收取费用,也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或行业封锁;
三是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的比例不得高于供应商总数的50%。
关于采购公告
竞争性谈判74号令只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可以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但未对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的媒体和公告的内容作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采用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应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并对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和公告的内容作了规定。
关于采购文件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对采购文件(指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分别简称“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一般规定是相同的,即谈判文件、磋商文件都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同时,还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并对采购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作了规定。
不同点74号令除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内容作了规定外,还规定谈判文件还应当明确根据谈判文件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而214号文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内容作特殊规定。
关于采购文件发售
竞争性谈判74号令对谈判文件的售价以及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对磋商文件的售价和发售时间作了规定,即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为依据确定售价,并规定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关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限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关于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小结74号令对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与214号文对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规定相同,只是在时限上的规定有所不同。
关于对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74号令和214号文都对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作出了明确要求,即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保证金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中对供应商交纳保证的规定是相同的,即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非现金方式交纳,且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不同点214号文规定,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而74号令对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响应文件的提交及其补充、修改和撤回
74号令和214号文对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及其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和撤回的规定是相同的,即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关于评审小组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对评审小组(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为谈判小组,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为磋商小组)的组成的规定是相同的,即评审小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不同点在评审小组人数构成上,74号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评审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而214号文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对响应文件的评审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对响应文件的评审要求和对无效情形的一般规定是相同的,即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对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不同点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而214号文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当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关于现场考察和答疑
竞争性谈判74号令未对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是否要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谈判前答疑会作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关于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和和说明
74号令和214号文对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说明的规定是相同的,即评审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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