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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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7.2015年12月31日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所得税优惠
8.企业从事下列工程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工程,远洋捕捞。
9.企业从事下列工程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0.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工程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税收优惠
1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2.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3.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支持经济区先进制造业发展
省政府提出要“促进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使之成为我省的支柱产业”。
中原经济区先进制造业发展可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增值税优惠
14.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5.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支持经济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现代服务业是指依托电子信息等高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而发展起来的现代社会服务业。
它有别于商贸、住宿、餐饮、仓储、交通运输等传统服务业,以金融保险业、信息传输和计算机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业及居民社区服务业等为代表。
现代服务业是中原经济区发展的新路径。
目前,中原经济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可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营业税优惠
16.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7.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18.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19.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20.娱乐业征税工程适用5%营业税税率。
(二)所得税优惠
21.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2.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规定的贷款资产准予税前扣除。
(三)其他税收优惠
23.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在6000平方M以上的,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经济区科技创新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中原经济区建设要充分利用创新环境,加强合作,构建要素完备、配置高效、支撑有力的区域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全国重要的创新区域,推动区域发展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目前,支持区域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2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案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25.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工程(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工程(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6.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7.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8.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9.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并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经济区现代交通体系建设
建设中原经济区要统筹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推进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交通设施建设,构建全国重要的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形成便捷、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使之成为建设中原经济区的重要保障。
目前,支持发展现代化综合交通支撑体系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34.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5.对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
交通运输业务:
①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③试点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仓储业务: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6.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7.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8.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39.铁路线路、公路线路、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M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也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40.对铁路、公路、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税。
41.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2.河南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暂免征收车船税。
六、支持经济区人力资源开发
建设中原经济区要树立人力资源是科学发展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和结构问题,把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
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根本保证。
目前,支持构建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开发支撑体系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43.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案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案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4.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案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45.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案及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46.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47.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工程(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8.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9.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0.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市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案的,免征契税。
5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4.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七、支持经济区开放型经济发展
建设中原经济区要抓住产业加快转移的机遇,坚持对外开放、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不断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空间,加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对外开放是建设中原经济区的重要途径。
目前,支持构建内外互动的开放型经济支撑体系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5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56.自2001年8月l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程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57.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工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工程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8.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59.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60.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
62.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6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64.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和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及取得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部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6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支持经济区文明传承和文化发展
中原是中华文化的发祥地,传统文化内容丰富、特色鲜明。
因此,要把弘扬传统文化、培育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品牌等作为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支撑。
文化是建设中原经济区的重大推动力量。
支持构建独具特色的文化支撑体系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66.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67.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68.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70.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71.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72.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73.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4.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75.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九、支持经济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自然资源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组合配置状况影响着该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发展。
中原经济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绿色中原。
生态文明是建设中原经济区的重要标志。
支持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76.对销售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77.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78.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79.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M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80.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三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
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8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政策: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8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8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4.企业从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清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的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5.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86.经济落后地区(各地方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原适用最低税额的70%执行。
●87.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88.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十、支持经济区就业、医疗、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构建以人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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